路 (行政区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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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太祖汲取了唐朝藩镇割据的教训,一级行政区划改为“路”。至道三年(997年)始定为十五路,包括京东(治所今河南商丘)、京西(治所今河南洛阳)、河北(治所今河北大名)、河东(治所今山西太原)、陕西(治所今陕西西安)、淮南(治所今江苏扬州)、江南(治所今江苏南京)、荆湖南(治所今湖南长沙)、荆湖北(治所今湖北荆州)、两浙(治所今浙江杭州)、福建(治所今福建福州)、西川(治所今四川成都)、峡(治所今重庆奉节)、广南东(治所今广东广州)、广南西(治所今广西桂林)。
咸平四年(1001年)分西川为利州(治所今陕西汉中)、益州(治所今四川成都)二路,分峡路为夔州(治所今重庆奉节)、梓州(治所今四川三台)二路。
天禧四年(1020年)分江南路为江南东(治所今江苏南京)、西(治所今江西南昌)二路。
熙宁五年(1072年)分京西路为南(治所今湖北襄阳)、北(治所今河南洛阳)二路,分淮南路为东(治所今江苏扬州)、西(治所今安徽寿县)二路,分陕西为永兴军(治所今陕西西安)、秦凤(治所今甘肃天水)二路。之后又将河北路分为东(治所今河北大名)、西(治所今河北正定)二路,分京东为京东东(治所今河南商丘)、京东西(治所今山东青州)二路。
崇宁五年(1106年)又将开封府升为京畿路(治所今河南开封)。
宣和四年(1122年)宋金盟约,约定灭辽后宋得燕山府路(治所今北京)和云中府路(治所今山西大同)。结果后来并未设置。
值得一提的是宋代路级机构名目颇多,主要有漕司、宪司、仓司和帅司。 漕司是转运使司的简称,是最先设置的重要路级机构,其长官为转运使,如前所述,其目的在于对藩镇起“制其钱谷”的作用。 宪司是提点刑狱司的简称,太宗时始设,长官称提点刑狱,初为转运司的附庸,真宗景德四年(1007年)成为监察一路的最高司法官员。 仓司是提举常平司的简称,正式成为独立的监司机构在神宗熙宁初年,长官即称提举常平,掌管一路常平新法和水利、茶盐等事。 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和提举常平司分掌财赋、刑狱和常平新法,并监察所属州县的官吏,故也统称监司。 帅司是安抚使司的简称,长官称安抚使,原为诸路灾害或用兵而派遣的专使,真宗以后渐成为专治一路军政和治安的长官,往往由这一路分的帅司所驻州府的知府或知州兼任。 漕司、宪司和帅司的路分有时并不尽同,例如元祐元年(1086年),漕司为二十三路,而宪司仅十八路,政和元年(1111年)漕、宪二司都是二十四路,而帅司倒有二十八路。即便漕司、宪司和帅司的路分相同,其各自的治所也不一定同在一处,如以政和元年的京东西路为例,漕司治应天府(今河南商丘南),宪司治济州(今山东巨野),帅司则治郓州(今山东东平)。前述北宋十五路、二十三路和二十四路,都指的是转运司路。
乍一看去,路级机构给人以叠床架屋的感觉,实际上正体现了宋代地方行政贯彻三大纲领的特点。太祖、太宗朝,转运使逐渐拥有比较完整的治理一路的权力,成为一路的最高行政长官。可以说,宋初的转运使实际上是汉朝的刺史、唐代的藩镇在新时期的翻版。正是看到这点,才有其后提点刑狱、提举常平和安抚使的设立,将有关权力依次从转运使那里剥离出去,彻底杜绝了路级长官重蹈前代藩镇覆辙的可能。
漕、宪、仓、帅四司是并行的路级机构,各司所职,各不统属,不但监司之间互不统属,帅司与监司之间也互不统属,分别直接向中央有关部门负责。不仅如此,宋代实行路级长官互察制度,内容包括监司之间的互察、帅司和监司的互察。这种互相牵制的权力机构,使任何路级长官都不可能专权独断,更不可能出现类似藩镇割据那样尾大不掉的局面。 [1]
建炎南渡后,宋朝设立两浙东(治所今浙江绍兴)、两浙西(治所今浙江杭州)、江南东(治所今江苏南京)、江南西(治所今江西南昌)、淮南东(治所今江苏扬州)、淮南西(治所今安徽合肥)、荆湖南(治所今湖南长沙)、荆湖北(治所今湖北荆州)、京西南(治所今湖北襄阳)、成都府(治所今四川成都)、潼川府(治所今四川泸州)、夔州(治所今重庆奉节)、利州(治所今陕西汉中)、福建(治所今福建福州)、广南东(治所今广东广州)、广南西(治所今广西桂林)十六路。
金朝
金朝实行路、府(州)、县三级管理,路为一级行政区,共19个:上京路(治所今黑龙江阿城)、东京路(治所今辽宁辽阳)、北京路(治所今内蒙古宁城)、西京路(治所今山西大同)、中都路(治所今北京)、南京路(治所今河南开封)、河北东路(治所今河北河间)、河北西路(治所今河北正定)、山东东路(治所今山东青州)、山东西路(治所今山东东平)、大名府路(治所今河北大名)、河东北路(治所今山西太原)、河东南路(治所今山西临汾)、京兆府路(治所今陕西西安)、凤翔路(治所今陕西凤翔)、鄜延路(治所今陕西延安)、庆原路(治所今甘肃庆阳)、临洮路(治所今甘肃临洮)、咸平路(治所今辽宁开原)。
元朝
元朝时期路是直属“道”管辖的国家第三级行政区划。除元朝政府首都所在地“路”以外,其他路分为上、下两等。规定户数在10万户以上的路为“上路”,不及10万户的为“下路”,当交通要道人户数不足10万户,也定为“上路”。
越南陳朝
越南陳朝有名為路的行政區劃,但與中國各朝的路都不相同,如:路名只用一個字(烘路、快路等);又如路下直接管轄“社”、“甲”、“場”、“江”之類單位,而非府、州、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