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差原來是香港警察隊刑事偵緝處警探隊偵探人員(現稱偵緝人員)的俗稱,現在指向刑事及保安處刑事部等部份警務人員,也普遍被稱為CID,同時包括部份毋須穿著軍裝崗位人員,例如隸屬於各警區的刑事調查隊雜項調查隊反黑組、特遣隊、特別職務隊等。古時,偵探人員由於不需要穿著軍裝,以便衣在暗中偵查案件,故此官方稱之曰為暗差,俗稱雜差[1][2]

字意

雜字,有指雜項之意;差字,則為差人之意。香港開埠初期,香港差役的事務極為廣泛,由於當時的警察被稱為差人,故此加上雜字,取其負責處理多樣雜項的差人的意思。

雜差一詞

雜差一詞出自書面語,全稱零杂差使,於古代為徭役之一。[3]

很多的古代文學中記載雜差一詞,包括《醒世恒言·钱秀才错占凤凰俦》:“小船四隻,一者护送,二者以备杂差。”、 茅盾《子夜》三中:“而且即使平均分配,则连拿‘引’字帖的,伺候灵前的,各项杂差的……总共不下一百人的他们这当差‘连’,每人所得也就戋戋了。”、《清会典·礼部·养老》:“ 顺治 元年定,凡军民人等,年七十以上者,免其丁夫杂差。”、《颜氏家藏尺牍》卷三:“至於从前杂差之弊,凋残之病,笔不能道。以千百仅存之孑遗,半为差徭所驱逐。有鬼无人,有土无屋,竟不成邑。”

相關參見

参考註釋

  1. ^ [見警隊博物館展覽──警隊昔今]
  2. ^ 保良局︰《呈文》,1881年8月2日。. [2011年7月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4日). 
  3. ^ 《漢典》. [2011-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