杂差原来是香港警察队刑事侦缉处警探队侦探人员(现称侦缉人员)的俗称,现在指向刑事及保安处刑事部等部分警务人员,也普遍被称为CID,同时包括部分毋须穿着军装岗位人员,例如隶属于各警区的刑事调查队杂项调查队反黑组、特遣队、特别职务队等。古时,侦探人员由于不需要穿着军装,以便衣在暗中侦查案件,故此官方称之曰为暗差,俗称杂差[1][2]

字意

杂字,有指杂项之意;差字,则为差人之意。香港开埠初期,香港差役的事务极为广泛,由于当时的警察被称为差人,故此加上杂字,取其负责处理多样杂项的差人的意思。

杂差一词

杂差一词出自书面语,全称零杂差使,于古代为徭役之一。[3]

很多的古代文学中记载杂差一词,包括《醒世恒言·钱秀才错占凤凰俦》:“小船四只,一者护送,二者以备杂差。”、 茅盾《子夜》三中:“而且即使平均分配,则连拿‘引’字帖的,伺候灵前的,各项杂差的……总共不下一百人的他们这当差‘连’,每人所得也就戋戋了。”、《清会典·礼部·养老》:“ 顺治 元年定,凡军民人等,年七十以上者,免其丁夫杂差。”、《颜氏家藏尺牍》卷三:“至于从前杂差之弊,凋残之病,笔不能道。以千百仅存之孑遗,半为差徭所驱逐。有鬼无人,有土无屋,竟不成邑。”

相关参见

参考注释

  1. ^ [见警队博物馆展览──警队昔今]
  2. ^ 保良局︰《呈文》,1881年8月2日。. [2011年7月7日].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年3月4日). 
  3. ^ 《漢典》. [2011-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8-1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