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lk:英美法系

122.100.143.213在话题“这句话应该删除”中的最新留言:14年前
基础条目 英美法系属于维基百科社會和社會科學主题的基礎條目扩展。请勇于更新页面以及改進條目。
          本条目页依照页面评级標準評為未评级
本条目页属于下列维基专题范畴:
法律专题 (获评极高重要度
本条目页属于法律专题范畴,该专题旨在改善中文维基百科法律类内容。如果您有意参与,请浏览专题主页、参与讨论,并完成相应的开放性任务。
 未评级未评  根据质量评级标准,本条目页尚未接受评级。
 极高  根据重要度评级标准,本條目已评为极高重要度
維基百科的法律內容只供參考,並不能視作專業意見。任何法律問題應諮詢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專業法律人員。

请问,如何将“普通法系”和“海洋法系”这两个词条指向本词条?—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涧蓬對話貢獻)於2004年7月26日 (一) 15:13 (UTC)加入。回复

被指为POV的话已经作了修改。大家看怎么样?—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220.191.94.103對話貢獻)於2004年7月27日 (二) 15:39 (UTC)加入。回复

这句话应该删除

“比如说,美国到目前为止其国内虽然制定了多部法典,但是多不像大陆法系国家一样具有官方效力,往往是民间学术组织自行订立,提供各州参考,只有各州立法机关通过法案决定这些模范法典在本州适用后,这些法典才具有法律效力。” 这里所谓的“法典”,本来就是非立法机构的推荐案,主要原因是因为美国各州司法独立,各自为政,所以一些机构出面发布一些比较通行的版本。这根本就不是立法,著作者都不是民选职位,怎么可能有法律效力。 在任何一个成形的司法体系,这种文本都不可能有法律效力,试问哪个国家的非立法机关的“立法”具有法律效力的?反过来英美哪个立法机关的法案是没有法律效力的? 把上面这句话随便换成法国德国都对,根本不能说明欧陆和英美系统的区别。所以应该删除。—Msuker 2007年6月30日 (六) 00:16 (UTC)回复

这句话应该删除

可能當年翻譯成中文的人士英文水平不是太高的關係

汉语文语中普通也有“普遍通行”之意。现代标准汉语在中国大陆又称为普通话。即是取自该意思。所以common law翻译成普通法并无不妥。 之所以会有这句话,可能是当年编辑中文维基百科的人士中文水平不是太高的关系。 —以上未簽名的留言由122.100.143.213對話貢獻)於2010年4月8日 (四) 22:46‎ (UTC)加入。回复

返回到“英美法系”页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