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ser:KirkLU/Library and Archives/Policy/PL402.G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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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编制基础和适用范围
本实施导则根据《快速删除方针(PL402)》(下称“方针”)对于G10准则的规定和实际操作中形成的惯例编制,适用于以G10为理由的快速删除。
第2条 适用对象
根据方针规定,G10准则适用于“原作者清空页面或提出删除,且实际贡献者只有一人”的快速删除。
第3条 适用条件
根据方针规定,适用G10准则时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原作者已将页面清空页面,或删除由原作者提出;
  2. 实际贡献者只有一人;
  3. 提出须基于善意;
  4. 提出应附合理理由。
第4条 原作者例外
根据方针规定,以下两种情况下不以日志显示的页面创建者为原作者:
  1. 移动产生的重定向页,移动前的创建者视为原作者;
  2. 被导入的页面,导入者视为原作者。

第二章 删除意思表示适用细则

第5条 删除意思表示
原作者以G10准则为理由,按《快速删除方针程序导则(PL402.A)》所指定的程序完成提报后,即完成了删除意思表示。
原作者虽未按本条第1款提报,但有以下情况之一,视同完成了删除意思表示:
  1. 原作者以G10准则外的理由,按《快速删除方针程序导则(PL402.A)》所指定的程序完成提报,但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
  2. 原作者在站内明确表达删除的意愿,并委托其他编辑按《快速删除方针程序导则(PL402.A)》所指定的程序完成提报。
第6条 页面清空
原作者清空页面后,除明确表明不愿删除该空页面外,可推定其表达了删除的意愿。G10准则所称的“页面清空”,是指将页面所有内容删除,使得页面大小变为0字节。
页面虽未完全清空,但在原作者作出删除后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考虑视同“页面清空”:
  1. 页面已经没有可见内容或仅余分类、维护性模板;
  2. 页面源代码中不包含或仅包含非常少量的被注释的隐藏内容;
  3. 页面仅余文字用于明确标注内容已被移除。

第三章 实际贡献者条件适用细则

第7条 实际贡献者
对页面作出以下情形之一的编辑或操作,不认为是G10准则所称的“实际贡献”,不能作为认定贡献者是“实际贡献者”的依据:
  1. 添加或移除页面的维护性模板;
  2. 添加或移除内容性模板,且该模板并不专为该页面而创建,亦不需要填入大量具体参数,亦没有为应用在该页面进行大量专门修改;
  3. 提请条目进入某种站务程序并/或标记或撤销页面的某种站务状态(包括但不限于优良条目状态、处于存废讨论的状态、页面保护状态);
  4. 添加、改变或移除页面的分类;
  5. 机器人或贡献者利用程序、机器人进行的格式完善;
  6. 机器人或贡献者利用程序、机器人对该页面的参考来源进行存档;
  7. 反破坏方针(PL302)》意义上的破坏和对破坏的回退;
  8. 保护页面;
  9. 移动页面。
第8条 视同实际贡献者唯一
如果其他实际贡献者明确表明同意删除,在其他实际贡献者满足以下条件时,可以考虑视同“实际贡献者只有一人”:
  1. 数量稀少;
  2. 各自的贡献记录数量稀少;
  3. 各笔贡献的字节数变动很小;
  4. 各笔贡献的所涉内容仅限极个别的文字、参考文献等。

第四章 善意适用细则

第9条 善意
除在以下情形外,其他情形一般参考《积极态度(假定善意)指引(GD601.1)》,认为是G10准则所称的“善意”:
  1. 对页面的删除将导致《反破坏方针(PL302)》意义上的破坏;
  2. 出于对某种争执而提请速删;

第五章 合理理由细则

第10条 合理理由
所提出的删除理由逻辑上自洽、能够清晰解释提请的原因的,认为是G10准则所称的“合理理由”。
第11条 合理理由豁免
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提请,即使提请速删者没有提供“合理理由”,在满足本导则第3条前三项条件时,可以视同具备了“合理理由”:
  1. 页面历史稀少且无有效链入(分类空间页面要求为空);
  2. 页面创建时间极短且无有效链入(分类空间页面要求为空);
  3. 页面是原作者自己的用户讨论页用于存档的子页面;
  4. 草稿空间页面。
但满足以下情形之一的,应优先考虑不予豁免:
  1. 典范或优良条目;
  2. 近期入选新条目推荐的条目;
  3. 由他人代为提请的用户空间页面,尤其是用户已经较久不活跃。

附录

注6条 第6条第2款相关先例
  1. 《Draft:泰國審查制度》第1次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