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L402.G10 - 快速刪除方針G10準則實施導則

本頁是User:KirkLU編制的《中文維基百科方針指引·實施導則集》的一部分(收錄在中文維基百科圖書檔案館方針指引資料庫),其本身僅具有論述地位;雖然其中的部分內容由於是對方針指引原文、原始共識或情況的轉載或轉述仍具有正式地位,但這種地位並不是本頁賦予的,而是對應的原文、原共識或其他原始情況本身所具備的。如管理員等在站務操作中適用本導則,則對本導則的適用,是方針指引原文、原始共識或情況和方針指引所賦予管理員的自由裁量權所綜合的結果。

第一章 總則

第1條 編制基礎和適用範圍
本實施導則根據《快速刪除方針(PL402)》(下稱「方針」)對於G10準則的規定和實際操作中形成的慣例編制,適用於以G10為理由的快速刪除。
第2條 適用對象
根據方針規定,G10準則適用於「原作者清空頁面或提出刪除,且實際貢獻者只有一人」的快速刪除。
第3條 適用條件
根據方針規定,適用G10準則時須滿足以下條件:
  1. 原作者已將頁面清空頁面,或刪除由原作者提出;
  2. 實際貢獻者只有一人;
  3. 提出須基於善意;
  4. 提出應附合理理由。
第4條 原作者例外
根據方針規定,以下兩種情況下不以日誌顯示的頁面創建者為原作者:
  1. 移動產生的重定向頁,移動前的創建者視為原作者;
  2. 被導入的頁面,導入者視為原作者。

第二章 刪除意思表示適用細則

第5條 刪除意思表示
原作者以G10準則為理由,按《快速刪除方針程序導則(PL402.A)》所指定的程序完成提報後,即完成了刪除意思表示。
原作者雖未按本條第1款提報,但有以下情況之一,視同完成了刪除意思表示:
  1. 原作者以G10準則外的理由,按《快速刪除方針程序導則(PL402.A)》所指定的程序完成提報,但所提出的理由不成立的;
  2. 原作者在站內明確表達刪除的意願,並委託其他編輯按《快速刪除方針程序導則(PL402.A)》所指定的程序完成提報。
第6條 頁面清空
原作者清空頁面後,除明確表明不願刪除該空頁面外,可推定其表達了刪除的意願。G10準則所稱的「頁面清空」,是指將頁面所有內容刪除,使得頁面大小變為0位元組。
頁面雖未完全清空,但在原作者作出刪除後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考慮視同「頁面清空」:
  1. 頁面已經沒有可見內容或僅餘分類、維護性模板;
  2. 頁面原始碼中不包含或僅包含非常少量的被註釋的隱藏內容;
  3. 頁面僅餘文字用於明確標註內容已被移除。

第三章 實際貢獻者條件適用細則

第7條 實際貢獻者
對頁面作出以下情形之一的編輯或操作,不認為是G10準則所稱的「實際貢獻」,不能作為認定貢獻者是「實際貢獻者」的依據:
  1. 添加或移除頁面的維護性模板;
  2. 添加或移除內容性模板,且該模板並不專為該頁面而創建,亦不需要填入大量具體參數,亦沒有為應用在該頁面進行大量專門修改;
  3. 提請條目進入某種站務程序並/或標記或撤銷頁面的某種站務狀態(包括但不限於優良條目狀態、處於存廢討論的狀態、頁面保護狀態);
  4. 添加、改變或移除頁面的分類;
  5. 機械人或貢獻者利用程序、機械人進行的格式完善;
  6. 機械人或貢獻者利用程序、機械人對該頁面的參考來源進行存檔;
  7. 反破壞方針(PL302)》意義上的破壞和對破壞的回退;
  8. 保護頁面;
  9. 移動頁面。
第8條 視同實際貢獻者唯一
如果其他實際貢獻者明確表明同意刪除,在其他實際貢獻者滿足以下條件時,可以考慮視同「實際貢獻者只有一人」:
  1. 數量稀少;
  2. 各自的貢獻記錄數量稀少;
  3. 各筆貢獻的字節數變動很小;
  4. 各筆貢獻的所涉內容僅限極個別的文字、參考文獻等。

第四章 善意適用細則

第9條 善意
除在以下情形外,其他情形一般參考《積極態度(假定善意)指引(GD601.1)》,認為是G10準則所稱的「善意」:
  1. 對頁面的刪除將導致《反破壞方針(PL302)》意義上的破壞;
  2. 出於對某種爭執而提請速刪;

第五章 合理理由細則

第10條 合理理由
所提出的刪除理由邏輯上自洽、能夠清晰解釋提請的原因的,認為是G10準則所稱的「合理理由」。
第11條 合理理由豁免
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提請,即使提請速刪者沒有提供「合理理由」,在滿足本導則第3條前三項條件時,可以視同具備了「合理理由」:
  1. 頁面歷史稀少且無有效鏈入(分類空間頁面要求為空);
  2. 頁面創建時間極短且無有效鏈入(分類空間頁面要求為空);
  3. 頁面是原作者自己的用戶討論頁用於存檔的子頁面;
  4. 草稿空間頁面。
但滿足以下情形之一的,應優先考慮不予豁免:
  1. 典範或優良條目;
  2. 近期入選新條目推薦的條目;
  3. 由他人代為提請的用戶空間頁面,尤其是用戶已經較久不活躍。

附錄

注6條 第6條第2款相關先例
  1. 《Draft:泰國審查制度》第1次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