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简称 | 著作权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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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90年9月7日 |
施行日期 | 1991年6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20年11月11日(第3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阶 | 普通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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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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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 |
现状:施行中 |
历史
现行法律在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1年10月27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2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11月11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对著作权的定义
立法宗旨和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一条的规定,该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作者的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鼓励有益于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物质文明建设的作品的创作和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
立法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适用范围
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条约,享有著作权。
在中国,受著作权保护的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符合著作权保护条件的作品,通常是能以某种物质复制形式表现的智力创作成果,因此不排除对未被有形载体固定的口述作品的保护,而不像英美法那样要求作品必须固定在有形载体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一章第三条的规定,受到该法保护的作品包括:
- 文字作品:包括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通过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 口述作品:包括即兴的演说、教师授课、法庭辩论等通过口头语言表现的作品。
- 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 美术、建筑作品。
- 摄影作品。
- 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视听作品)。
-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 计算机软件。
-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条规定,该法不适用于:
- 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官方正式译文。
- 时事新闻(单纯事实消息)。
-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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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作品(小说)著作权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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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证书
著作权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将著作权分为著作人身权和著作财产权,其第十条规定了以下这些权利:
著作权的保护期
著作权法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发表权和财产权则根据不同作品有不同的保护期。视听作品及2021年6月1日前进入公有领域的摄影作品,其保护期是作品发表后50年截止,而其他作品则是作者死亡后50年截止。2021年6月1日前未进入公有领域的摄影作品版权,其保护期是作者死亡后50年截止。
著作权的管理
行政管理
著作权法规定了全国的著作权管理机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也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而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版权局)主管各自行政区域的著作权管理工作。
集体管理
著作权法规定著作权人可以授权委托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来行使自己的著作权,并且规定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属于非营利机构。
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有:
参考文献
刘薇. 著作权法新释与例解. 同心出版社. 2003年1月. ISBN 7-80593-616-1.
外部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