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证
证件
简介
1988年5月22日,经中央军委批准,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试行条例》的精神,下发了《关于制发〈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通知》,就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明确。该《通知》的主要精神包括:[1]
- (一)士兵证是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士兵的身份证件,具有法律效力。
- (二)士兵证由总参谋部统一制发,团或相当于团以上单位司令机关(或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签发、登记、收缴、注销、销毁等管理事宜。
- (三)新兵入伍取得军籍并被授予军衔后,发给士兵证。士兵退出现役、提升为军官、被除名、开除军籍和亡故,士兵证一律收缴,由发证机关注销、销毁。士兵调动后,由新单位更换证芯。
- (四)士兵证应随身携带,妥为保管,防止遗失和损坏。如遗失,应立即报告发证机关,并积极寻找。确属遗失的,由本人写出检查,其所在连以上单位申请,发证机关予以补发。士兵证严禁转借、涂改和伪造,违反规定者要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的影响,严肃处理。
- (五)士兵探亲、出差、购买车、船、飞机票和住旅馆需要身份证明时,凭士兵证和“军人通行证”。
该《通知》还就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填写进行了说明,例如“持证人职务、军衔如有变动,由连以上单位续填,并加盖批准首长印章。义务兵选取为士官或士官晋升后,如士兵证过期应换发新的士兵证,如没有过期可不换发新的士兵证,在军衔栏填写新的军衔并加盖批准首长印章即可。 ”[1]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号码是七位数,自左至右的前两位数是军级单位编号,其他五位数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序号,由各大单位自行编排。号码前应当冠以各大单位的“冠字”头,例如沈阳军区为“沈字第0100000号”。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的内芯和封皮应配套使用。[1]
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是中国内地有效身份证件之一。[2]
2016年7月1日,中国人民解放军正式换发启用2016式《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证》、《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证》、《中国人民解放军职工证》,四证均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监制。自此,之前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兵证》被《中国人民解放军义务兵证》、《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证》取代。[3]
《义务兵证》证件号码统一采取“兵”冠字头加数字的编码形式,证件编号与存留档案的《士兵登记表》唯一编号一致,新增加密二维码;证件为本芯式,封皮颜色为正红色,背面凹烫“中央军委政治工作部兵员和文职人员局监制”字样。
参考文献
- ^ 1.0 1.1 1.2 总参军务部强调士兵证应及时发放,中国军网,2007-08-08. [2013-1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5-11).
- ^ 大陆居所和有效证件成为预订奥运门票条件,新浪,2007年03月09日. [2013-12-1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5-16).
- ^ 全军7月1日起换发启用2016式军官证和文职干部证,搜狐,2016-07-01. [2016-09-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