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十一条

二十一条,日本政府称为对华二十一条要求(日语:対華21ヶ条要求),是大日本帝国1915年向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提出的条约,要求中方让日本控制山东、满洲南部、内蒙古东部的发展,中央政府在政治、财政和军事方面须聘用日本人作顾问等。条约引起大量中国民众不满,成为了1919年五四运动爆发的主因。中国主流媒体当年称之为不平等条约,此称后来得到中华民国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纳。导致了《中日民四条约》的签订[需要解释]

日语写法
日语原文対華二十一ヵ条要求
假名たいか21かじょうようきゅう
平文式罗马字Taika Nijyūichikkajō Yōkyū
香港中央图书馆展出的“二十一条”条文,附说明

历史背景

1914年,日本《朝日新闻》登出过日本即将向中国提出的“中日新议定书”6条,内称“因第三国侵害支那共和国之安宁、或于领土保全上有危险之时,日本帝国政府可采取临机必要之处置”、“支那共和国不得妨碍日本帝国政府之上述行动,而予以便利”、“日本帝国为达前项之目的,得临时收用在军事上必要之地点”、“非经两国政府承认,不得与第三国签定违背本协约之条约”等条款,其内容类似于日韩合并前大日本帝国与大韩帝国签订的议定书的翻版。同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袁世凯政府要求德国把侵占的山东半岛权益交还中国,遭拒。当时美国注意力已转移至欧洲,而英国则希望日本能成为在其远东的盟友,日本于是在8月23日对德宣战,出兵占领了德国在中国的势力范围——山东半岛。1914年11月18日,中国政府向日本政府提出了日本军从中国撤军的要求。1915年1月7日,中国政府再次向日本政府提出撤军要求。

经过

提出要求

日本驻中国公使日置益从日本返回中国,以“回任所拜见大总统”为由,请求与大总统袁世凯面晤,1915年1月18日,日置益绕过外交总长孙宝琦向袁世凯直接提出了二十一条要求,并要求中国对此绝对保密。自2月至5月,北洋政府外交部一面与日本谈判,一面暗中逐步将条约的部分内容向报界泄露,希望获得英美两国支持抗衡日本。当美、英、法三国驻日大使向日本政府提出质询时,日本外务省既不便公然抵赖,又不敢全部公开,于是只承认了第一、二号的11条。2月9日,日本外务大臣加藤高明又向美国驻日大使格思类承认有第三、四号各条,却隐瞒第五号七条。在美方越来越严厉的追问下,加藤高明才于同月21日向格思类承认了第五号的存在,但辩称这只是日本的“希望”而非要求。

交涉

2月2日,中日代表在外交部迎宾馆开始秘密会谈,中国代表是外交总长陆徵祥和次长曹汝霖。中国的谈判代表多次拒绝《二十一条》中的部分内容,并向社会各界透漏日本之无理要求,以期国际社会干涉此案,并唤起国内舆论讨伐日本,迫使日本让步。国内民众反对《二十一条》的呼声日渐高涨,日本则以武力威胁中国。4月13日中日第二十二次会议,中国说明第五号各项要求不能承认,4月15日及17日两天会议,中日双方为第五号各款及南满问题激烈讨论,20日,日置益不满中国坚拒不接纳第五号要求,宣告暂停商议。4月26日第二十五次会议,日本代表提出最后修正案,二十一条要求改为二十四条。5月1日第二十六次会议,中国政府提出修正案,仍坚持自己的立场,日本代表即警告中国,日本政府将使用‘最后手段’。5月6日,袁世凯在《大总统袁世凯致各省电》中称:中国沿海港湾、岛屿不可让与或租于他国、聘用日本顾问、中日合办警察、军械等为‘其制我死命最要之点’。在我国不宜因此决裂,蹂躏全局。但应尽心竭力,能挽救一分,即收回一分之权利。5月7日下午3时,日本政府向中华民国政府发出最后通牒,除第五号要求可剥离此次交涉外,限5月9日下午6点前必须答复,承认各款要求,否则将执行必要之手段[1]。此时的日本摆出大战一场的姿态,军舰在渤海一带游弋,山东、奉天兵力增加,关东戒严,日侨纷纷回国。5月8日袁世凯召集黎元洪徐世昌、各部总次长及参政等人在中南海春藕斋召开特别会议,袁世凯认为日本已收回对中国最为不利的第五号各条款,其他条款已非亡国条件,其他参与会议各人除段祺瑞外也都同意,所以决定接受日本要索[2]。英国驻华公使朱尔典在这天中午前往外交部面见陆徵祥,他说:“中国已经面临生死存亡的严重关头。我到中国40年,和大总统有30年的交情,今天不能不赶过来说几句真挚的话。最后通牒只能回答是或否,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此时欧洲各国无暇东顾,中国政府除接受日本条件外,别无自全之道。”美国驻华公使芮恩施也劝告袁政府“应避免与日本发生正面冲突”。是夜袁世凯便派李盛铎往日本使馆答复接受。

5月9日23时,北洋政府没有等到预期的外援,以“国力未充,难以兵戎相见”为由,对外宣布接受二十一条中一至四号的部分要求。5月25日,中国政府代表陆徵祥与日本政府代表日置益在北京签署《关于山东省之条约》、《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及13件换文[3][注 1],总称《中日民四条约》,与《二十一条》原案比较,中国损失相较于原案已尽可能减小到最低程度[4]

抗议

消息传出,举国震怒,保定军官学校学生何光烈、京畿军政执法处稽查员李统球[5]及湖南省内有学生、工人先后自杀[6]。签约当天,湖南学生彭超留下血书,愤然投江。5月12日,二十多万人到北京中国公园(今北京中山公园)集会,募集捐款“救国储金”八十五万余元[7]。当时十七岁就读天津南开学校周恩来上街演讲,号召人们振兴经济、誓雪国耻。全国省教育会联合会(又名全国教育联合会)要求全国各级学校以每年5月9日为国耻纪念日,称为“五九国耻”。5月13日,汉口更发生捣毁日人商店及殴伤日人的暴动[8]

条款

二十一条共分为五号,第一号有4条,是关于日本接收山东省内旧德国权利、并扩展筑路权、定居权和通商权的要求。第二号有7条,要求将日本在关东州租借地、南满铁路、安奉和吉长铁路的权益再展期99年,以及日本人在内蒙东部和南满的开矿、定居、通商权利。第三号有2条,要求日本独占汉阳、大冶萍乡的煤铁事业。第四号要求中国不将沿海口岸和岛屿割让他国。第五号有7条,要求中国政府聘用日人担任军事和财政顾问,且日本顾问需多于他国顾问的总数。中国警察由中日合办或聘用日本顾问。中国军队所需的军械器材由日华合办的军械厂供应,或向日本采购。湖南湖北浙江江西福建等省铁路建造权利交与日本。承认日本在中国各地医院、寺院、学校的土地所有权,并承认日本的“布教权”。二十一条所有条款并非北洋政府签订的最终条款,最后签订的是《中日民四条约》。

影响

  • 全国教育联合会将签订条约的5月9日定为“国耻日”,依此警励国人毋忘此日,誓雪国耻。
  • 日本方面在此次交涉后,外相加藤高明下野以示负责。

后续

日本取代德国在山东之特权。中国虽然参加第一次世界大战并为战胜国,在巴黎和会中提出废除外国在华势力范围、撤退外国在华驻军等7项要求,希望取消日本强加的“二十一条”及换文陈述书,但列强纷纷拒绝,并签署将德国在中国山东权益转让给日本,此事成为五四运动之导火线。该条约部分内容由于影响到其他国家在华利益,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部分条款在1922年华盛顿会议上被废除。1922年5月11日,美国国务卿布赖恩致电日本和中国政府,称“不能承认……有损于中华民国的政治或领土完整、或有损关于中国的国际政策(即门户开放政策)的任何协定或承诺”。此即之后数十年当中,美国对华政策中的核心——“不承认主义”方针。此后《民四条约》内容不断被改写,直至1945年日本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失败后彻底废除。

注释

  1. ^ 《关于山东省之条约》的附属换文:《关于山东事项之换文》、《关于山东开埠事项之换文》;《关于南满洲及东部内蒙古之条约》的附属换文:《关于旅大南满安奉期限之换文》、《关于东部内蒙古开埠事项之换文》、《关于南满洲开矿事项之换文》、《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铁路课税事项之换文》、《关于南满洲聘用顾问事项之换文》、《关于南满洲商租解释换文》、《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接洽警察法令课税之换文》、《关于南满洲东部内蒙古条约第二至第五条延期实行之换文》;另外有《关于汉冶萍事项之换文》、《关于福建事项之换文》、《关于交还胶澳之换文》3件换文[4]

参考资料

引用

  1. ^ 外交部宣布交涉始末之洋洋大文. 神州日报 (上海). 1915-05-17. 
  2. ^ 日本要索問題. 神州日报 (上海). 1915-05-10. 
  3. ^ 屈辱條約簽定之續報. 神州日报 (上海). 1915-05-27. 
  4. ^ 4.0 4.1 唐启华. 第五章:废除《中日民四条约》交涉——《中日民四条约》的内容. 《被“废除不平等条约”遮蔽的北洋修约史(1912-1928)》.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10-09-01 [2013-07-21]. ISBN 978750971750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1-11). 
  5. ^ 外交屈辱前後之見聞種種. 神州日报 (上海). 1915-05-22. 
  6. ^ 湘民對日義憤之聲. 神州日报 (上海). 1915-05-27. 
  7. ^ 北京救國儲金大會紀事. 申报 (上海). 1915-05-16. 
  8. ^ 再誌漢鎭商民憤激之舉動. 神州日报 (上海). 1915-05-20. 

书籍

报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