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别化教育计划

个别化教育计划(英语:Individualized Education Program)是美国于1975年规定学校须针对每一位身心障碍学生所设计的计划。为依照学生的家庭背景、兴趣、学业成就、认知风格作综合性的分析及评估,由教育专业人员与家长互相沟通、合作设计教学活动,并根据学生的学习状况进行检讨的学习计划。此计划在台湾亦被用在协助资赋优异[1]特殊需求[2]的学生学习。最早是在在家教育自学特殊教育的领域上使用,其后逐渐扩及一般教育。

如:中文程度较差、学习能力较差,、情绪常常失控等

概述

每一位学习者的学习起点、学习风格学习环境都不同,因此就有不同的学习需求,需要了解个人的处境才能评估怎样的教育是适合他的。

同一个年级、同一个班级,学习需求往往有很大的差异,要求学生使用同样的学习节奏、学同样的学习内容、用同样的学习评量方法,很难避免造成低效率的课堂,甚至无效课堂。尤其是头尾问题,可能造成一部分的学生,持续处于学习怠速的情况,一部分的学生处于无效学习习得无助的情况。

个别化教育计划的意义

个别化教育计划(Individualized Educational Program, 简称 IEP[3] )是针对某一学童的教育需要,由一组的专业人员和家长共同拟定的教育方针及课程内容,以书面方式提出完整的规划。

法源依据

特殊教育法[4]

第 28 条 “高级中等以下各教育阶段学校,应以团队合作方式对身心障碍学生订定个别化教育计划,订定时应邀请身心障碍学生家长参与,必要时家长得邀请相关人员陪同参与。”


特殊教育法施行细则[5]

第 9 条

本法第二十八条所称个别化教育计划,指运用团队合作方式,针对身心障碍学生个别特性所订定之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计划;其内容包括下列事项:

一、学生能力现况、家庭状况及需求评估。

二、学生所需特殊教育、相关服务及支持策略。

三、学年与学期教育目标、达成学期教育目标之评量方式、日期及标准。

四、具情绪与行为问题学生所需之行为功能介入方案及行政支援。

五、学生之转衔辅导及服务内容。

前项第五款所定转衔辅导及服务,包括升学辅导、生活、就业、心理辅导、福利服务及其他相关专业服务等项目。

参与订定个别化教育计划之人员,应包括学校行政人员、特殊教育及相关教师、学生家长;必要时,得邀请相关专业人员及学生本人参与,学生家长亦得邀请相关人员陪同。

第 10 条

前条身心障碍学生个别化教育计划,学校应于新生及转学生入学后一个月内订定;其余在学学生之个别化教育计划,应于开学前订定。

前项计划,每学期应至少检讨一次。

参考

  1. ^ 台北市资优教育资源中心. 資賦優異學生個別化教育計畫 (PDF). [2014-06-16].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6-03-04). 
  2. ^ 全国特殊教育资讯网. 個別化教育計畫IEP. https://special.moe.gov.tw/. [2019-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30). 
  3. ^ 教育百科. 詞條名稱:個別化教育計畫. https://pedia.cloud.edu.tw/. [2019-06-17]. 
  4. ^ 全国法规数据库. 特殊教育法. https://law.moj.gov.tw/. [2019-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0-30). 
  5. ^ 教育部主管法规共用系统. 特殊教育法施行細則. [2019-06-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8-05). 

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