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地与香港关于相互承认高等教育学位证书的备忘录》是香港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于2004年签订的文件,订明在香港高等院校获得学士或以上程度的学位者,可以到中国内地攻读硕士或博士学位课程,反之亦然。[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