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
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英语:Canadian Charter of Rights and Freedoms,法语:La Charte canadienne des droits et libertés,也被简称为权利与自由宪章或宪章)是由加拿大宪法确立的一个权利法案。它是《1982年宪法法令》的第一部分。宪章保证了加拿大公民的政治权利以及在加拿大内每个人的民权,包括各个方面和各级政府的政策和行为。它的设计旨在通过一系列体现这些权利的原则来团结加拿大人。宪章于1982年4月17日由加拿大女王伊丽莎白二世签署成为法律。
在宪章之前,有1960年制定的《加拿大人权法案》。然而,人权法案只是一个联邦法规,而不是一个宪法性文件。作为联邦法规,它范围有限,很容易被议会修改,也不能适用到省级的法律中。加拿大最高法院对此法案的解释也十分狭义[1] 。《加拿大人权利法案》的相对低效性促使很多人行动起来以增加加拿大对权利保护的力度。此外,二战后出现的人权和自由运动也试图巩固世界人权宣言中所阐述的人权原则[2]。经过总理皮埃尔·特鲁多的努力,1982年,作为对加拿大国会请求的回应,英国议会正式将宪章颁布为《1982年加拿大法令》的一部分。
内容
根据《宪章》,身在加拿大的任何法人(《宪章》没有将公司定义为法人[3])具有很多公民和政治权利。但有少数权利只赋予自然人(如第12条),或只赋予加拿大公民(如第3条)。
- 权利和自由保障 (第1条):加拿大权利与自由宪章,依照一个有明法规定、在自由民主社会内能辩解的合理限定的范围内,保障其列明的权利和自由。
- 迁徙权利:
- 第6条:进入、离开加拿大、移居到和定居在任何省的权利。
- 法律权利:人们在与司法系统和法律执行方面的权利,也即是:
- 语言权利
- 违宪立法权
- 第33条:国会或省议会在立法时,如果明确表示引用第三十三条,可以立违宪的法律,但这项违宪的法律只有五年效期。
评论
第一条是和《美国权利法案》的最大分别,因为第1条给政府和法院可以为保障其他权利或加拿大社会的重要价值观,合理限制权利和自由的能力,也就是权利和自由在加拿大不是绝对。要用第一条限制宪章权利,限制必须是法律明确规定、合理且是基于自由民主社会的价值观。例如,反仇恨法是限制思想自由的(R. v. Keegstra),但为了保护公众利益是一个合理的自由限制。此外,第一条赋予法院大量的政治权力,甚至可以修正和推翻国会或省议会的法案,变相立法。
不像其他的西方民主国家,财产权利是不受加拿大宪法保护。[4]
参考文献
- ^ Only one federal law was declared inoperative by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R. v. Drybones (1969), [1970] S.C.R. 282. For an example of the narrow interpretation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Canada see Attorney General of Canada v. Lavell, [1974] S.C.R. 1349.
- ^ Hogg, Peter W. Constitutional Law of Canada. 2003 Student Ed. Scarborough, Ontario: Thomson Canada Limited, 2003, page 689.
- ^ Hogg, Constitutional Law of Canada. 2003 Student Ed., pages 741–742
- ^ 存档副本. [2016-03-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