半官方机构
半官方机构(英语:Quango)是指由政府创立的机构、委员会、法团或组织,其编制虽与政府相似,但并不属于政府部门。一般而言,这些机构会被视为独立机构,但财政上常依赖政府支持,而部分主要领导亦由政府以借调形式派遣担任。政府对此等机构的管理委员会或主要领导的委任通常具最终(甚或独一)的决定权。
亚洲
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研、文化、卫生、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社会福利、救助减灾、统计调查、技术推广与实验、公用设施管理、物资仓储、监测、勘探与勘察、测绘、检验检测与鉴定、法律服务、资源管理事务、质量技术监督事务、经济监督事务、知识产权事务、公证与认证、信息与咨询、人才交流、就业服务、机关后勤服务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 -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营机构
香港的公营机构,是由香港政府出资成立,日常支出由政府负责或自负盈亏,负责一定公共行政或监管职能,但不属于政府编制,并邀请社会人士出任机构成员及首长的半官方机构。有的由香港法例赋权设立,这些机构又可称为法定机构。例子包括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旅游业监管局及保险业监管局等。
中华民国-行政法人
中华民国法定的半官方机构为“行政法人”,是在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之外,由中央目的事业主管机关为了执行特定公共任务,依《行政法人法》设立之具有人事以及财务自主性的公法人机构。例子有国训中心、国家太空中心、中科院等。
新加坡-法定机构
新加坡政府法定机构是新加坡国会通过法案,给予自治权的组织。这些组织负责一定的法定功能,例如监管公司与会计师的会计与企业管制局,以及负责本国食品安全的新加坡食品局。这些机构直接向新加坡政府的部门汇报。
韩国-行政法人
韩国政府利用许多行政法人来进行大规模的举债,以支应民间或企业的需求,比如出钱帮企业研发、开发专利、买专利、做基础建设,然后授权移转给企业,帮助企业降低成本。这样的做法一方面可以回避国际贸易反贴补的企业补贴问题而达到实质补贴的效果,一方面可以帮助企业快速建立竞争优势。而部分行政法人的经营状况已经濒临破产,例如韩国电力公社、住宅土地公社。行政法人的债务高达4150亿美金,占韩国政府GDP比例的37%。
日本-独立行政法人
日本在1990年代的桥本龙太郎内阁执政时,为提升部分公共事业机构的行政效率,仿效英国导入独立行政法人制度。[1]区分“国立研究开発法人”(National Research and Development Agency)及“行政执行法人”(Agency Engaged in Administrative Execution)两类,目前有宇宙航空研究开发机构、日本国际协力机构、国立印刷局等超过100个独立行政法人组织。
欧洲
法国-公务法人
法国自1902年就有第一所公法人化的组织—莫侯美术馆(Gustave Moreau),此后有1918年罗丹美术馆、1923年亨纳美术馆;1992年12月22日法国政府更是透过法令将公法人制度化,1993年1月1日生效。卢浮宫成为制度化后第一个改制的政府组织(全名从卢浮宫博物馆改为卢浮宫博物馆公共机构 l'Etablissement Public du Musée du Louvre),此后陆续改制的有凡尔赛宫殿和博物馆、奥塞美术馆和橘园美术馆(前者2004年改制,2010年两馆合并)、居美博物馆、布杭利码头博物馆、毕加索美术馆、枫丹白露宫殿和博物馆以及塞佛尔国立陶瓷博物馆。[2]
英国-行政事务公法人与非政府部门公共机构
1979年,撒切尔夫人开始组阁后,面对经济不景气及赤字预算升高,进行一连串重大经济及政府组织改革。撒切尔政府之改革目标是将过去政府大小通包之治理模式,转变为尽量由民间承揽,策略上采取民营化及组织精简之作法,希望提高行政效率与服务质量,建立企业政府。其保守党政府先推动国营事业民营化,大幅减少文官总数,接着政府效率小组在1988年之“续阶项目”推动下,将部分原先由中央主管部委负责之业务改由另外崭新之组织类型——行政事务公法人执行。行政事务公法人在组织编制、人员进用及预算运用上,拥有更大自主。然而,行政事务公法人亦属于行政机关,反倒是“非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更符合公法人制度的精神[3]。如:大英博物馆、英国国民医疗服务体系。
参考文献
- ^ 独立行政法人通則法. www.japaneselawtranslation.go.jp. [2014-12-2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3-14).
- ^ 从卢浮宫变革探索法国博物馆公共行政机构制度之源[永久失效链接],国立自然科学博物馆 博物馆学季刊,2015-10
- ^ 英日公私混合型组织发展经验之探讨,国家文官培训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