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脱离联邦决议

1861年南北战争爆发前,由纽约州议会通过的一份决议

纽约州立法机构反脱离联邦决议(英语:Anti-Secession Resolutions of the New York legislature)是1861年南北战争爆发前,由纽约州议会通过的一份决议[1],旨在呼吁林肯政府不要让南方州脱离联邦[2][3]

2005年,中国政府在制定反分裂国家法时曾援引纽约州立法机构的反脱离联邦决议[4]。该决议在中国法学界和主要舆论也被视为一种联邦法律[5],中文媒体在事后也几乎以《反脱离联邦法》称呼[6][7],但是也有媒体如端传媒认为,反脱离联邦法完全不存在。

背景

美国分裂的结构性因素在独立之后就已产生。《邦联条例》于1781年3月1日实施,其中第1条将各个独立州的联盟名称定为“美利坚合众国”,并在第2条规定“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和独立,以及本邦联没有明确授予合众国国会的一切权力、司法管辖和权利。”这就表明美利坚合众国只是一个松散的联盟,缺乏统一的主权国会就如同各自独立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由于邦联条例的缺点,美国国内要求统一的呼声渐高,激进联邦党人于是推动立法。1787年5月至7月间,费城联邦制宪会议经过激烈的辩论这才通过《联邦宪法》,该法一共7条,联邦不再是一种州的联盟共同体,而是具备民族国家的一致身份。然而,美国在很多方面仍未改变邦联制长期以来的影响,这只不过延缓矛盾的总爆发[8]:109-110

随着后期美国的开拓国土,西进运动让美国北方州和南方州的差异越来越大。对于新开发的国土要发展成自由州还是蓄奴州陷入分歧,国会更是禁止讨论黑人奴隶制废奴提案被静悄悄地搁置。1844年4月,美国吞并德克萨斯共和国。1848年2月,美国又从墨西哥攫取将近120万亩的土地。此后南卡罗来纳州的州众议员(支持蓄奴)约翰·卡尔霍恩声称,联邦政府取得的新领土是各州“联合和共同的财产”,国会不得剥夺其他州人民的权利,奴隶制应否在新土地实施,应该由组成新州的人民决定。国会无权将其宣布为“自由领土”(free soil)[8]:111-114

1850年3月,加利福尼亚加入美国联邦,此事件造成北方的自由州超过南方的蓄奴州。南方的奴隶主代表约翰·卡尔霍恩排斥加州以自由州加入美国,他主张州权至上、权利均等,以及住民自决等原则。因此各州拥有主权,而美国联邦政府是由各州人民创造出来并给它的特许权力,各州皆有主权下便有退出联邦的权力[8]:111-114

1860年11月6日,反对奴隶制的亚伯拉罕·林肯当选总统后,南卡罗来纳州率先召开州议会并通过脱离联邦的法令。1861年2月初,佛罗里达州、佐治亚州、亚拉巴马州、密西西比州、路易斯安那州、得克萨斯州也跟着脱离联邦。面对南方的脱离联邦的声浪,北方各州大致拥护国家统一。美国的北方州以纽约州为号朝,跟着提出了反对国家分裂的举动。1861年1月11日,纽约州议会自主通过从纽约州法院送来的《反脱离联邦决议》(Anti-secession Resolution),力挺联邦政府维护美国统一的意志[8]:111-114

全文

本决议在纽约州议会通过[3]。全文的中译如下:

鉴于美国宪法所定义的叛国罪在合众国之内的一个或多个州普遍存在;鉴于南卡罗来纳叛乱州在控制了联邦政府的邮局、海关、银行和要塞后,纵火焚烧了一艘船,并派遣军队占领了萨姆特堡,这实际上已向我们宣战。

鉴于佐治亚州、阿拉巴马州、路易斯安那州(都位于美国南部)各政府的要塞和财产都被非法和怀有敌意地攫取;鉴于他们(指叛乱州政府)的国会议员们承认并坚持它们的叛国行动,特做出如下决议:

纽约州议会深知统一的可贵,坚决维护国家统一不受损害。统一赋予了美国人民繁荣和幸福,为了捍卫这种统一,我们准备牺牲我们的财产、生命以及我们神圣的荣誉,我们欢迎总统所做出的关于维护联邦的宣言,而且以我们自己州的人力和财力向总统提供一切资助。

拉华州、马里兰州、弗吉尼亚州、北卡罗来纳州、肯塔基州、密苏里州和田纳西州拥护统一的市民和代表们,他们以无比的勇气和爱国心抵制国家卷入分裂的涡流中,他们应该得到整个美利坚民族的感谢和钦佩。

各州政府需要尽快将决议案副本提交给美利坚合众国总统以及所有拥护统一的各州州长。

——纽约州议会反脱离联邦决议,译文抄录自政治大学的博士论文[8]:109-110

“反脱离联邦法”

自从陈水扁政府在2002年提出一边一国论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便于往后数年推动反分裂法的立法工作,2005年邀请法律界人士探讨如何制定一部反台独的法律[9]。2005年3月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召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委员长王兆国邀请众多学者参与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草案,并要法学专家与台湾问题专家发表意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饶戈平多次参加讨论会议,从国际法角度研究与香港有关的法律问题,并在座谈会中说可参考美国的反脱离联邦法来制定一部关于国家统一的法律[10]

国际先驱导报向饶戈平询问,美国南北战争前,为阻止坚持奴隶制度南方各州独立,也曾制定类似法律,《反分裂国家法》的制订是否有参考外国经验,饶戈平表示,反分裂法并非中国独有。在1861年美国南北战争爆发前,美国联邦针对11个南方州脱离联邦的分离活动制定《反脱离联邦法》(“Anti-Secession Act”),以联邦法律的形式出现,对联邦境内都有效力,是后来用武力对付分裂者的法律依据。饶戈平强调,反分裂法的英文名称用词也是“Anti-Secession”,他认为这可以作为一个旁证,证明《反分裂国家法》参考其他国家的相关法律[10]

2005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展开最后一项表决案,会中表决通过了反分裂国家法。法案通过后,现场以热烈掌声响应[11]。当时与会的代表形容气氛严肃到“表决时就像心在打鼓”。

《反分裂国家法》的英文译名曾引发争议,官方翻译是“Anti- Secession(脱离)Law”,也基本被西方英文媒体采用,而台北方面坚持认为应该对应其中文含义译为“Anti- Separation(分离)Law”。最早提出立法建议的全国人大代表周洪宇认为,这种译法参考了美国的《反脱离联邦法》,让美国无话可说,台北的反应也说明了这一点,并称[5]

2005年3月14日,温家宝北京人民大会堂的国际新闻发布会上回应媒体疑问。在经过台湾年代新闻台的记者过后,一名美国CNN记者提问[12]

温家宝回应台湾问题纯属中国内政,还举了美国的类似法律为例[12]

官方宣传

2005年3月16日,刘作奎在《环球时报》第二十三版发表文章介绍《反联邦脱离法》,描述称,19世纪中叶美国南方实行的是种植园黑人奴隶制,北方实行的是工商业资本主义制度,两种制度的对抗日益加剧。1832年11月南卡罗来纳州的顽固份子开始讨论脱离联邦的问题。林肯总统选举获胜后,南卡罗来纳州的议会召集讨论,169名代表在45分钟内没有经过任何讨论,就通过了脱离联邦的法令。从1860年底到1861年2月初,南卡罗来纳、佛罗里达佐治亚亚拉巴马密西西比路易斯安那得克萨斯7个州纷纷宣布脱离联邦。面对即将国家分裂的局面,南北各州的美国人民起来拥护联邦政府。1861年1月11日,纽约州议会通过《反联邦脱离法》,并很快获得美国总统批准。这部法律这样写道[13]

文章还将林肯总统视为在反联邦脱离法精神上的实践者[13]

来自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系的刘作奎也在《北京档案》发表文章介绍《反联邦脱离法》,称1861年1月11日纽约州议会通过纽约州法院制订的《反联邦脱离法》(Anti—secession Resolution),获美国总统批准,表达了美国人民坚决维护美国统一的决心,并对法案内容进行翻译:[14]

2005年6月,中国共产党机关报学习时报》在世界史栏位重点介绍了《反脱离联邦法》,并声称这是美国国会通过的法律。专栏还称:[15]

2007年,《人民日报》刊发署名文章,针对陈水扁政府入联公投提出批驳,提及美国《反脱离联邦法》。文中称:[16]

中国驻美国大使馆刊登了这篇文章[17]

媒体评论

反分裂法的通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获得极大美誉,尤其温家宝在记者会提及该法参照了美国的统一法而制定[13],舆论普遍赞赏。一些中文媒体跟进报道,提及《反脱离联邦法》[6],也有学术论文比较《反分裂国家法》与《反脱离联邦法》的差异[18]

羊城晚报》介绍美国、加拿大有关反分裂的法律时称:[6]

自由时报》报道称《反分裂国家法》的制订类比南北战争前夕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的《反脱离联邦法》,试图阻止美国干预,采访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副研究员陈仪深时对方认为《反脱离联邦法》与《反分裂国家法》能否类比不值得讨论,末尾《新闻小档案》称:[19]

新华澳报》赞赏《反分裂国家法》与《反脱离联邦法》相同的翻译用词,评论称:[20]

苹果日报指出,温家宝在记者会提出美国在1861年的两条反分裂法,分别是《反脱离联邦法》和《东田纳西州反分裂决议案英语East Tennessee Convention》。报道亦对纽约州议会通过这份决议做出解释:[21]

2021年,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国历史研究院研究员周溯源在《中华读书报》发表对历史学者张海鹏的文集研读札记,提及美国制定的《反脱离联邦法》阻止联邦分裂维护美国统一[22]

端传媒发布文章称美国并没有一部叫做“Anti-Secession Act”的联邦法律,认为饶戈平所称美国《反脱离联邦法》是什么无从知晓,论文《中国〈反分裂国家法〉与美国〈反脱离联邦法〉的比较研究》长篇大论却完全没有引用和分析《反脱离联邦法》法条,讽刺作者没有注意到这部法律不存在,并称美国在1861年确实修订过《平叛法》(Insurrection Act),在法律执行受阻时授权总统调用军队执行法律,但这部法律没有提到“反分裂”(Anti-Secession),也没有谈论分裂的法律问题[23]

参见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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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3.0 3.1 STATE OF NEW YORK, IN ASSEMBLY. The War of the Rebellion: v. 1-3 [serial no. 127-129] Correspondence, orders, reports and returns of the Confederate authoriites, similar to that indicated for the Union officials, as of the third series, but includeing the correspondence between the Union and Confederate authorities, given in that series. Washington: U.S. Government Printing Office. 2009-01-08: p.60 [1900] [2022-09-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9-15) (英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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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