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用 (弘治壬戌进士)
弘治壬戌進士
周用(1476年—1547年),字行之,号伯川、白川,直隶苏州府吴江县(今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县)人,明朝政治人物,弘治壬戌进士。官至吏部尚书。
周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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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明资德大夫正治上卿太子少保吏部尚书赠太子太保 | |
籍贯 | 直隶苏州府吴江县 |
字号 | 字行之 |
谥号 | 恭肃 |
出生 | 成化十五年(1476年) 直隶吴江县 |
逝世 | 嘉靖二十六年(1547年)正月二十九日 京师 |
配偶 | 配施氏,封孺人加赠夫人 |
亲属 | (子)国南、兆南、式南、干南 |
出身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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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弘治十四年(1501年)辛酉科应天乡试第三名举人。弘治十五年(1502年)联捷壬戌科进士[1][2]。授行人司行人。
正德初,擢南京兵科给事中。父丧丁忧服阕,留补礼科。改南京兵科给事中[3]。正德十二年(1517年),出为云南布政司左参议[3];此后出任广东参议[4],参与平定番禺盗,有功。嘉靖二年(1523年),任浙江按察司副使[4],丁内艰,服阕,起补山东按察司副使、临清兵备。嘉靖六年,升为福建按察使;次年改河南右布政使。嘉靖八年,升为右副都御史[5]、南赣巡抚[6],召协理院事。此后历任吏部右侍郎[7]、吏部左侍郎,因起废不当,尚书汪𬭎诿罪下属,于是周用被降职,调为南京刑部右侍郎[8]。后升右都御史[9]。嘉靖十七年(1538年),任南京工部尚书;嘉靖十八年,任南京刑部尚书。九庙遇灾,自陈致仕归乡。周用为官端亮有节概。朝廷内外为之可惜,屡有举荐。
久之,起用为工部尚书起督河道,仅过数月,改为漕运总督。未上任,又召拜为左都御史。九年任满,加太子少保。嘉靖二十五年(1546年),代替唐龙为吏部尚书,次年,卒于任,年七十二。赠太子太保,谥恭肃[10]。
著作
工诗词、书画。有《白川集》,著作收入《周恭肃集》16卷。
家族
曾祖父周景芳;祖父周瑄;父周昂,母计氏[11]。长子周国南,南京中军都督府经历。次子周兆南,字仲阳,号两峰,嘉靖三十一年壬子科举人。曾孙为周宗建。
参考文献
- ^ (明)张朝瑞. 《皇明贡举考》卷五. 《续修四库全书》史部第828册.
- ^ 鲁小俊,江俊伟著. 贡举志五种 上.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9. ISBN 978-7-307-07043-1.
- ^ 3.0 3.1 明实录:武宗实录 ,146卷
- ^ 4.0 4.1 明实录:世宗实录 ,23卷
- ^ 明实录:世宗实录 ,100卷
- ^ 明督抚年表 ,4卷 ,482
- ^ 明实录:世宗实录 ,129卷
- ^ 明实录:世宗实录 ,152卷
- ^ 明实录:世宗实录 ,216卷
- ^ 清·张廷玉等,《明史》(卷202):周用,字行之,吴江人。弘治十五年进士。授行人。正德初,擢南京兵科给事中。父忧服阕,留补礼科。已,乞南。改南京兵科。谏迎佛乌斯藏及以中旨迁黜尚书、都给事中等官,且请治镇守江西中官黎安罪。出为广东参议,预平番禺盗,有功。历浙江、山东副使。擢福建按察使,改河南右布政使。代监司鞫南阳滞狱,狱为之空。嘉靖八年擢右副都御史,巡抚南、赣。召协理院事。历吏部左、右侍郎。以起废不当,尚书汪𬭎委罪僚属,乃调用南京刑部。就迁右都御史,工、刑二部尚书。九庙灾,自陈致仕。用端亮有节概。既罢,中外皆惜之,频有推荐。久之,以工部尚书起督河道,数月,改漕运。未上,召拜左都御史。二品九年满,加太子少保。二十五年代唐龙为吏部尚书。明年卒官。赠太子太保,谥恭肃。曾孙宗建,自有传。
- ^ 龚延明主编.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 登科录 点校本. 宁波: 宁波出版社. 2016. ISBN 978-7-5526-2320-8.
《天一阁藏明代科举录选刊.登科录》之《弘治十五年进士登科录》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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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唐龙 |
明朝吏部尚书 1546年-1547年 |
继任: 闻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