喀什地区行政公署
喀什地区行政公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的地方行政机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1]。
历史
1950年1月3日,喀什军事管制委员会成立,为南疆军事管制时期的最高权力机构。1950年1月,喀什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原新疆省第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950年9月1日,新疆省第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改称新疆省喀什区行政督察专员公署[1],为新疆省人民政府派出机关,阿不都克日木·买合苏木任专员,冯达任军事代表兼副专员。1950年,各县人民政府相继成立。
1951年7月4日,赛都拉·赛甫拉也夫任专员。1954年8月21日,新疆省政府批准设立南疆行政公署,喀什专署属之。1955年11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喀什专署撤销,辖区改由南疆行署直接领导[2]。1956年7月1日,南疆行署和莎车专署撤销,恢复成立喀什专署,辖区包括原南疆行署直辖县市和原莎车专署下辖县份[3]。
辖区
1950年9月改名时,喀什专署驻疏附县城(今喀什市区),下辖疏勒、疏附、英吉沙、岳普湖、伽师、巴楚、蒲犁、阿图什、乌恰9个县[1]。1952年5月23日[a],在疏附县城4个区及城郊13个乡和疏勒县一区部分地区析出,成立喀什专区下辖的喀什市。1953年7月31日,喀什市成为新疆省直辖市,由喀什专区领导监督。1954年7月14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区[b]成立,阿图什、乌恰两县改隶属于克孜勒苏。1954年8月21日,喀什市改归新成立的南疆行署领导监督。1954年9月,疏附、疏勒、英吉沙、蒲犁4县的31个乡被划入克孜勒苏柯尔克孜自治区新设立的阿克陶县。1954年9月17日,蒲犁县撤销,成立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
1955年11月21日,经国务院同意,喀什专署撤销,辖区改由南疆行署直接领导[2]。1956年7月1日,喀什专署恢复时,辖区包括原直属南疆行署的疏勒、疏附、英吉沙、岳普湖、伽师、巴楚和塔什库尔干塔吉克自治县,原属莎车专区的莎车、泽普、麦盖提、叶城4县,新疆省直辖市喀什市[c]由喀什专区代管[3]。
1971年1月,喀什专区改为喀什地区,喀什市隶属喀什地区至今。
工作机构
1950年1月,喀什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原新疆省第三行政督察专员公署时,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文教科、卫生科等工作机构均被接管并保留,同年公安处、中国人民银行喀什支行、税务局、邮政局、电信局等机构相继成立。
1956年7月1日,喀什专署重新成立时,工作机构有秘书室、民政科、财政科、建设科、文教科、卫生科。同年公安处、中国人民银行喀什支行、税务局、邮政局、电信局、工商科、粮食科、盐务局、供销合作社、新疆省人民法院喀什专区分院、新疆省人民检察署喀什专区分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喀什分关、外事科、监察处、外贸科等相继成立。
1959年时,喀什专署的工作机构有:秘书室、民政科、财政局、农牧局、文教科、卫生科、公安处、中国人民银行喀什支行、邮电局、工商科、粮食科、盐务局、工业科、新疆省人民法院喀什专区分院、新疆省人民检察署喀什专区分署、中华人民共和国乌鲁木齐海关喀什分关、外事科、监察处、商业局、交通科、计划委员会、基本建设委员会、物质供应局、科学技术委员会、喀什中心气象站、喀什区体育运动委员会、手工业办事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