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是使用土地生产力的报酬。地租是指用以换取占用土地或提升土地价值的权利所支付的费用[1],为地主的所得。

在​城市,地租亦是城市土地经济的基本范畴,是城市土地价格形成的基本依据,其来源于土地使用者的超额利润。

地租产生的原因有土地稀少性、收获报酬率递减率、土地肥沃度、位置、土地私有制度、人口无限增加等因素所产生。

学说

经济学面

稀少地租说
差额地税说
李嘉图提出
绝对地租说
马克思提出

地区政策

香港

地租与差饷一样,同样都是香港地税。但不同的是,只有以下三类物业需缴交地租:

  1. 九龙界限街以北新界离岛区
  2. 1985年5月27日(即《中英联合声明》生效日)或以后获批土地契约的物业;
  3. 获得在1985年5月27日或以后延期的不可续期契约的物业。

向这些地区收取地租的原因,是因为1898年《展拓香港界址专条》中,这些地区的土地只属租借性质。其地契已在1997年6月30日届满,因此在香港主权移交后,香港特区政府便根据《中英联合声明》的规定,额外征收这项地税,并令有关土地契约能自动续期至2047年6月30日。

现时的地租是根据物业应课差饷租值的3%而釐定,日后也会按照应课差饷租值的变动而调整。

差饷一样,新界原居民的村屋或丁屋在某些情况下,能获豁免地租。

参考文献

外部链接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