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公务

妨害公务泛指一切阻扰公务员行使职务的行为,包括以暴力、恐吓等方式施加于正在执行职务的公务员,或是侮辱公务员政府机构等等,一般被视为犯罪

“妨害公务”的各地常用名称
中国大陆妨害公务
台湾妨害公务
港澳阻差办公

中华民国刑法

中华民国刑法》第五章 妨害公务罪:

  • 第135条 妨害执行职务罪
  • 第136条 聚众妨害执行职务罪
  • 第137条 妨害考试罪
  • 第138条 毁损公文书及公物罪
  • 第139条 损坏封条及违背命令罪
  • 第140条 侮辱公务员罪
  • 第141条 损坏文告罪

该当《妨害公务罪》的前提为公务员依法执行职务,倘执法人员本身违法执法,则不会构成本罪。[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

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香港法例

  • 《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228章第23条〈阻碍公职人员/警务人员执行职务〉:

任何人抗拒或阻碍依法执行公务,或获合法授权或合法受雇执行公务的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或抗拒或阻碍他人合法地协助上述公职人员或其他人执行任何公务,均可处罚款$1,000及监禁6个月。

  • 《侵害人身条例》第36条B:

袭击、抗拒或故意阻挠在正当执行职务的任何警务人员或在协助该警务人员的人……即属犯可循简易或公诉程序审讯的罪行,可处监禁2年。

  • 《警队条例》第63条:

任何人袭击或抗拒执行职责的警务人员,或协助或煽惑任何人如此袭击或抗拒……循简易程序定罪后,可处罚款$5,000及监禁6个月。

日本刑法

参见

参考资料

  1. ^ 如果員警違法,民眾抵抗或拒絕臨檢會成立妨害公務罪嗎?. 法律百科. 2021-07-02 [2022-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