封建制度 (欧洲)

欧洲中世纪以契約精神為核心的等級制度

欧洲封建制度,又翻译为封建等级制封建君主制,指的是一种在欧洲在9世纪~19世纪广泛流行的制度,它混合了继承法、军事单位和行政区划的功能,把国土分割成一个个小型区域。这种制度最先由中欧的法兰克王国开创,之后就扩散至欧洲的全体基督教国家,在14世纪开始逐渐瓦解,到19世纪时只剩下俄罗斯帝国在维持着这种模式,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彻底消失。

除了在当时作为丹麦一部分的斯堪尼亚斯科讷哈兰,封建制在今挪威瑞典地区并未像在欧洲其他地区那样真正发展起来[1][2]

定义

封建制度的定义非常模糊,历史学家、哲学家、自由主义者、马克思主义者都对此有不同的意见,目前还没有一个明确又被广泛认可的定义。

封建制度形成于第八世纪;11世纪开始定型;之后的两百年是全盛时期;13世纪中叶之后,王权巩固后封建逐渐没落,但他的影响至今仍在欧洲各个层面留下痕迹。在欧洲之外的地方,封建制度的概念一般仅仅用于类比(称为“半封建”),最常用于讨论在将军们统治下的日本,有时候也用于中世纪和贡德尔时期的埃塞俄比亚。然而,有些人把封建制度类比更广,把古埃及帕提亚帝国、封建制的印度(封建印度),甚至于19世纪的美国南部美国南部历史)。[3]

1960年代开始,许多西方历史学家为了将欧洲中世纪的制度做一个大范围的概括,而推荐使用“封建制”一词。在封建制度中包括了欧洲那复杂的继承法条文、被束缚在庄园制之内农奴、权力较小的国王和皇帝、权力巨大的小领主、以天主教为唯一真理的思维状态以及随处可见的城堡,对这些使用一个统一的称谓就是“封建社会”。

1970年代,重新审视了之前的证据并得出结论——封建制度是一个不可行的术语而需要被从学术和教育讨论中去除,或者至少在使用时需要加上严格的限制和警告[来源请求]

词源

最早使用“封建(Feudal)”字眼的是17世纪(1614年)的英国和法国的律师,成为“封建制(Feudalism)”的词源,他们使用这个词用来指代迅速地消失的旧有制度,这些制度并不一定是封建制,也有可能是过去的习俗,英国人和法国人用这个词汇来形容自己的社会正在经历激烈的变化。

而“封建制”是来自法语“féodalisme”,在英语中则改变写法成为了现在的“Feudalism”,是18世纪晚期的法国大革命所造的字。此字一开始具有明确的贬义,是用来形容任何不公正的、利用传统去道德绑架别人的人事物。虽然此词是在法国大革命时创造的,但是其法语来源是拉丁文的“采邑制(Feudum)”,首次出现的时间在公元884年的一份法兰克语的文献中,但在之后就被弃用,直到法国大革命时为了去形容那些新的种概念才被重新拉回来,改成法语的构词方式后继续使用。

而在封建制度真正盛行的9~16世纪的时候,大部分文献中都不曾使用过此字,因此英国小说家托比亚斯·斯摩莱特就对这个现象进行了一个讽刺,他在其作品《汉弗雷克林可》“Humphry Clinker”(1771年出版)嘲弄此字时写道“每个政策、习俗、甚至任何古怪之处都可上溯至封建一词,并且加以贬义,我在有生之年预计可以看到一种说法,说男用短裤及奶油麦酒都能是受到封建制度的影响才被发明的。”

基本模式

在这种制度围绕着“领主封臣领地”三个原则实行,互不干涉,严格符合契约精神,此基本框架也不可变动:

  1. 每个基本单位,无论领主还是封臣都能有自己的领地,在领地内自己为最高权威。
  2. 所有领主都兼任军事职务,贵族均有从军义务,反而是领土内平民和奴隶不需要服兵役。
  3. 贵族、教士为领主阶层,拥有土地以及土地上的人口;农民、商人为平民阶层,无土地,但是可自由移动并更换工作;农奴、奴隶为最低阶层,只能和同阶层人士结婚生子,其子孙后代也必须继承他的职业,被奴隶主永远的束缚在同一个土地和职业上。
  4. 上一级领主统领下一级封臣,下一级封臣又能统领下两级的封臣,如此层层叠加。
  5. 上一级的领主无法直接指挥下两级的封臣,即“我封臣的封臣不是我的封臣”,因为下两级的封臣从没和上一级的领主签订契约,所以上一级的领主无权干涉。
  6. 在一国之内,国王既有他自己可以直接管辖的直辖领地,叫做“王冠领”,也有他无法掌控的的封臣领地,封臣领地犹如一个独立小国,大多数的方面都不受自己的上级管辖。
  7. 贵族可分为“皇帝、国王、公爵、侯爵、伯爵、子爵、男爵(女爵)、骑士”这八个阶级。
  8. 领地等级为“帝国、王国、公国、侯国、伯国、子爵领、男爵(女爵)领、骑士采邑”,对应前面的八个贵族阶级。
  9. 只有皇帝及国王的家属才能自称皇室;公爵之下、男爵之上的领主的家属只能自称贵族;贵族阶级的末尾“骑士”则连贵族都不能自称,只能叫骑士。
  10. 皇帝只有神圣罗马皇帝拥有,而伯爵领以下的等级基本只能控制数十到数千人,对实际的战争较无帮助,故实际上的最强阶级基本都集中在国王、大公之中。

封建制度的历史传统

罗马传统

封建制度是一种政治形式,但跟土地的支配有密切的关系。罗马帝国戴克里先前,田租是根据土地的大小而非收成而定的。这使得在荒年时许多农民流离失所。在这种经济压力下,许多农民就将自己的土地献给了大地主,由自由民转而成为佃农。接收到土地的大地主则保证贡献土地农民的使用权。所以一个拥有了“所有权”另一个则是“使用权”。农民不再需要被课重税。这些大户通常是不用缴税的元老特权阶级,为了保障这样的约定而有了"Precarium"这种契约的出现。大户取得土地,而农民可以不用烦恼税付。而这种契约形式更衍生出了“增地契约”(Precaria remunerate)以及“赐地契约”(Precaria data)这两种契约。这些契约形式成为了这种土地支配方式的法律依据跟保障。而戴克里先冻结了各种行业,农民属于土地不能转业,更使这种制度定行下来。

凯尔特传统

高卢地区的凯尔特人有“随从”的组织。其职务是平日执行酋长命令,战时协助酋长抗敌。这是一种主人与附庸的关系。封建制度中的“Vassus”(附庸)一词就是来自塞尔特语。

日耳曼传统

中世纪封建发达的地方大多是日耳曼人的所在,日尔曼传统对封建发展也有直接影响。日耳曼特有的战友团(Commendatio),也是封建制度的起源之一。其中的年轻人向老战士宣示效忠,并且共享其社会地位,这就是罗马传统所没有的。两者在这样的仪式下共享社会地位,皆为贵族。而日耳曼建国以后,也使用这样的私人军队。用土地来作为雇用私人军队的代价。封建制度的军事意涵可以从这个传统一窥一二。

墨洛温王朝传统

墨洛温王朝有两种制度跟封建制度有密切而直接的关系。一个是“赐地”(Benefice),一个是“豁免权”(Immunity)。墨洛温时代,国王将地方政府托付给郡守(Counts);其大多是国王的亲近,为了感谢其贡献,国王会赐给他们土地。此外国王也会给教会一片土地,作为宗教服务的代价。国王保有土地的主权,而所谓的受惠者(Beneficium)有土地权。到了加洛琳王朝,这种赏赐成为了世袭的制度,而赏赐的土地开始转为“采邑”(fief)。而豁免权则是不受到地方政府管辖。而这种豁免权也在后代赏赐的土地中承接了,而不受地方政府的控制,让受封的领主有了对土地的政治控管权力。

加洛林王朝传统

加洛林王朝为了对付阿拉伯骑兵,铁锤查理也开始组织骑兵队。为了赏赐骑兵队的战功,开始没收教会土地作为赏赐。这也是封建制度的军事层面一个重大意涵的起源。

封建的权利与义务

附庸之权利与义务

附庸在封建时得到了领主的保护,举凡其生命、声誉、财产受到威胁时,领主有义务要保护。领主也不能对附庸有损害其权利的行为,否则附庸可以提出终止关系的要求。这可能会导致战争,这也是封建制度稳固的原因其中一点。而附庸如果有违反封建制度法律的情势时,有权利要求同等地位之附庸群组成陪审群,来裁决这个案件。领主不能独自审判,这也是日后陪审制度的起源。

附庸的义务在于提供领主军事服务,农奴与骑士都是封建庄园的构成要素。但两者工作截然不同,农奴负责生产,骑士则保卫庄园。而如果是多重的分封,其对自己领主的领主也有相同义务。有时也要为领主有经济上的援助,平日封建社会贵族不纳税,但他们在战争时仍须对领主有经济上之援助。

领主之权利与义务

领主对附庸只有权利,在附庸未成年时可以成为其监护者。也可以控制附庸的婚姻权,如同附庸的父母。也可以没收采邑以及再分封。

封建制度的构成因素

政治的形式

封建制度不只是土地的分封,国王同时把一些国家行使的主权让与封建领主。如司法、财政、军事等。因为土地成为了私财产,国家也开始成为私产。原则上国王还是以国家为出发点,但是封建领主得到权力不是因为国王的认可,而是土地的拥有。使得国家的权力让渡到私人手上;地方政府的势力开始庞大;政治权力分裂。这种情形的发生主要是由于迦洛琳王朝的崩溃无法有效控制各地方政府的缘故。

土地的占领

封建制度的根本在于土地,有土地才能有封建制度,后者是不能单独存在的。封建领主必须有一块领土,否则无法行使统治的基础。而采邑的拥有主要是因为军事的服务。附庸之所以有一块土地,即由于附庸给予领主一定的军事服务。封建制度本身就是一种契约,军事服务是一种商品,土地则是代价。领主给予武士土地换取其效忠与保护。但虽然称为一种契约,却没有终止的情况。只要武士继续履行其义务,就可以继续拥有土地。在封建社会中,没收采邑是最严重的惩罚。同样的,如果受土地者死亡,只要继承人继续履行义务,就不会收回土地。这样让封建制度渐渐走向世袭的制度。而长子继承(Primogeniture)也是封建制度的一个重要因素。土地固然可以分裂继承,但为了完整性还是会由长子全盘接收。

私人间的臣属关系

封建制度的契约性质造成了领主跟附庸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了维持这种制度,双方都必须严格遵守这样的制约。领主跟附庸都是同一个贵族阶级。所以臣属关系不是说身份的高低,而是一种权利跟义务的对等关系。这种关系跟土地的赏赐构成了封建制度。虽然这种关系是封建制度的必要条件,但臣属不一定会形成封建制度。

特色

封建制度有三大最基本的特征:领主封臣采邑;封建制度的结构由这三大元素配合。领主是拥有土地的贵族,封臣是拥有领主所分封给他们土地的人,而这些分封出的土地就是采邑。封臣要为领主战斗,作为对领主给予采邑的回报。在领主、封臣和采邑之间的关系与责任构成了封建制度的基础。

领主、封臣和土地

在一个领主把土地分封给某人之前,他得先令那人成为封臣。这需要一个正式的象征性的仪式,称为赞誉仪式(commendation ceremony),该仪式包含两个部分,忠顺誓言(act of homage)和效忠宣誓(oath of fealty)。在忠顺誓言中,封臣承诺听从领主的命令作战。“效忠(Fealty)”来自拉丁语“Fidelitas”,也就是忠诚;效忠宣誓因此成为一个保证,即封臣会忠于领主。一旦赞誉仪式完成,领主和封臣就建立了封建关系,拥有了双方承认的相互间的义务和责任。

领主对封臣的主要义务是给予一块采邑或是其收入;采邑是封臣建立封建关系的主要原因。此外,领主有时还需要承担别的义务。其中一个就是维护这块采邑。由于领主并没有割让这块土地而仅仅是租借,所以维护这块采邑仍然是领主的责任。而封臣拥有权力获得该采邑产出的收入。另一个领主需要承担的责任是他必须保护采邑和封臣不受伤害。

封臣的主要责任是向领主提供“援助”,也就是服兵役。封臣用采邑的产出来配备自己的武器装备,并响应领主的征召服兵役以保证领主的权益。这种军事上的安全机制是领主建立封建关系的主要原因。此外,封臣有时候还需要承担对领主的别的责任。其中一个就是向领主提出“忠告”。这样当一个领主面临大的抉择,比如是否进入战争,他会召集所有的封臣并召开一次参议会。封臣也可能被要求上缴采邑产出的一部分给领主。封臣有时候也被要求在领主所有的磨坊和烤炉中磨碎谷物和烘烤面包并向领主缴税。

封建制度中的关系都是围绕着采邑。根据领主的权力,封地可以是小至一块小农田或大至一个区域的土地。现在封地尺寸的标准和过去相当不同。封臣关系并不限制于圣职者;主教和男修道院院长也可以是统治者。

因此,有很多不同“级别”的统治权和封国。国王是一个领主,他租借采邑给贵族们,他们是国王的封臣。同时,贵族是他们的封臣,是他们的土地上劳作的农民的领主。这一传统形成的基础的'君主制'来作为一个帝国联盟与世界秩序。

注释

  1. ^ Larsen, Karen. A History of Norway. Princeton, New Jersey: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48: 201. 
  2. ^ Scott, Franklin D. Sweden: The Nation's History . Minneapolis: University of Minnesota Press. 1977: 58. ISBN 978-0-8166-0804-1. 
  3. ^ Reader's Companion to Military History. [2004-11-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4-11-12). 

外部链接

参考资料

  • Marc Bloch, Feudal Society. Tr. L.A. Manyon. Two volumes. Chicago :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61 ISBN 0-226-05979-0
  • Francois-Lois Ganshof, Feudalism. Tr Philip Grierson. New York: Harper and Row, 1964.
  • Jean-Pierre Poly and Eric Bournazel, The Feudal Transformation, 900-1200., Tr. Caroline Higgitt. New York and London: Holmes and Meier, 1991.
  • Susan Reynolds, Fiefs and Vassals: The Medieval Evidence Reinterpreted. 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94 ISBN 0-19-820648-8
  • Normon E. Cantor. Inventing the Middle Ages: The Lives, Works, and Ideas of the Great Medievalists of the Twentieth century. Quill, 1991.
  • Alain Guerreau, L'avenir d'un passé incertain. Paris: Le Seuil, 2001. (complete history of the meaning of the term).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