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足
放足即为反缠足(裹脚)运动,一直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才彻底成功。缠足后又放足的脚,被称做“解放脚”,而裹脚造成的脚部畸形已无法挽回。[1][2]
历史
清朝中后期的太平天国,首先开始推行反缠足,但最后未能成功。到了清朝末期,缠足被当时传教士与部分知识分子们,视为中国社会落后的象征之一,并认为缠足造成中国妇女的柔弱,进而影响到整个民族及国家的力量,因此开始推行反缠足运动,成立许多天足会。[3]清末思想家康有为反对缠足,因拒绝为女儿缠足遭到了家乡人的强烈反对。
辛亥革命建立中华民国。1912年3月,中华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命令通饬全国劝禁缠足[4]。民国时期,缠足风俗开始从沿海大城市消失,并逐渐影响到内陆地区。1920年的放足个案中,年轻的女教师为学生放足,家长则是“平静的接受”[5]。缠足风俗的完全消失,最晚则要到1940年代甚至1950年代。在描述云南省玉溪市通海县六一村缠足妇女群体的书籍中,1943年、1946年开始缠足的女子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缠缠放放,放放缠缠”,以致成为“解放脚”[6]。
台湾的缠足风俗在日治时期时,与鸦片、薙发列为三大传统陋习,并受到严格取缔。当时台湾成立许多“天足会”,鼓励妇女遗弃旧习,一时成为风尚。
台湾的放足运动
台湾的解缠足运动是在日治时期开始。当时统治台湾的日本总督府举辧“内地观光”,向台湾仕绅展现文明、进步的形象,1899年12月5日本地仕绅黄玉阶在一场士绅聚会中提出解缠足的议题,颇受与会者支持,于是在1900年创立“台北天然足会”,发起解缠足运动。当时解缠足的阻力来自于担心天然足影响婚姻,因此足会内规中约定会员之幼子未来不娶未放足的女子、会员所生子女相互嫁娶。台湾总督府则透过教育、引入产业、形象宣扬等方式加以诱导。根据1905年和1915年两次户口调查的资料,女性缠足的比例由56.94%降为17.36%,连已经缠足的少女,都可在成长过程中放足。总督府见风气已成,遂在1915年《保甲规约》中正式将缠足列为禁止事项[7]。
注释
- ^ 步入天堂的“解放脚”. 新浪网,来源:兰州晚报. 2010年5月18日 [2012-09-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14) (简体中文).
- ^ 德英. 母亲的“解放脚”. 广州海运(集团)有限公司网站,来源:广州海运报. 2011-05-23 [2012-09-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14) (简体中文).
- ^ 《缠足》试读:“天足”:一个崭新的基督教范畴. book.douban.com. [2019-01-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01).
- ^ 大總統令內務部通飭各省勸禁纏足文 (PDF). 临时政府公报. 1912-03-13, (37号).
- ^ 由“解放脚”说起. 青岛新闻网,来源:青岛日报. 2001年2月27日 [2012-09-0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9-24) (简体中文).
- ^ 杨杨. 昆明六一村古风犹存 中国最后的小脚部落(组图). 责任编辑:梅智敏. 搜狐网,来源:大河网-河南商报,摘自杨杨著《摇晃的灵魂——探访中国最后的小脚部落》. 2007-04-15 [2022-08-2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8-26) (简体中文).
- ^ 洪郁如. 近代台灣女性史:日治時期新女性的誕生. 台大出版中心. 2017-06: 25–77. ISBN 97898635023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