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资源回收标志

日本资源回收标志是根据日本1991年制定的《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资源の有效な利用の促进に関する法律)的规定所必须标示的。当产品废弃时,收集再利用时即可以以此当作分类的标记。

日语写法
日语原文リサイクル
識別表示マーク
假名リサイクル
しきべつ ひょうじ マーク
平文式罗马字Risaikuru
Shikibetsu Hyouji Maku

日本资源回收标志与塑料分类标志十分类似,两者皆有围绕的箭头,内文皆依照材质的不同而标示在被箭头围绕的中间。除了可以用内文判断材料的种类之外,箭头围绕的方式也可以用来判断材料的种类:

而其中的内文,常常用缩简写表示,如用“プラ”代表“プラスチック”(读音:pura māku,来自于英文中的plastic mark,塑料标志)或是用“アルミ”代表“アルミニウム”(读音:aruminiumu,来自于英文中的aluminium,铝)等。

标志与使用的对象

标志 内容 叙述 适用对象与法规
  铝罐 容量在七以下,内容是充分的装填饮料(包括酒精饮料)的 根据〈钢制与铝制罐装填充饮料标示标准规定事项省令[1]所规定。使用对象为“[2]制造业者及[2]饮料[3]的充填业者,与将这类罐装饮料进口的业者”。
  钢罐 容量在七以下,内容是充分的装填饮料(包括酒精饮料)的 根据〈钢制与铝制罐装填充饮料标示标准规定事项省令〉所规定。使用对象为“[4]制造业者及[4]饮料[3]的充填业者,与将这类罐装饮料进口的业者”。
  制容器包装 主要以制作的饮料、酱油与酒类充填的容器包装[5],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制的容器以及〈关于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施行令中第五之六项栏中规定的特殊容器包装省令[6]第二条规定的不包括于其中 根据〈特定容器包装标示标准事项规定省令[7]所规定。使用对象为“别表第一[8]栏中所指的对象”
  塑料制容器包装 主要以塑料制作的饮料、酱油与酒类充填的容器包装[5],而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制的容器以及〈关于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施行令中第五之六项栏中规定的特殊容器包装省令〉第二条规定的不包括于其中。 根据〈特定容器包装标示标准事项规定省令〉所规定。使用对象为“别表第一[8]栏中所指的对象”。
  宝特瓶 容量于150毫升以上,内容是充分的装填饮料(包括酒精饮料)与酱油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制的容器。 根据〈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制容器装充填饮料标示标准规定事项省令[9]所规定。使用对象为“容器[10]制造业者及容器[10]所装饮料[3]酱油的充填业者,与将这类瓶装饮料进口的业者”。
  镍镉电池 密闭形碱性蓄电池(限于密闭形镍镉电池 根据〈密闭形蓄电池标示标准规定事项省令[11]所规定。使用对象为“密闭形蓄电池[12]制造业者及将密闭形蓄电池[12]进口的业者”。
  镍氢电池 密闭形碱性蓄电池(限于密闭形镍氢电池 根据〈密闭形蓄电池标示标准规定事项省令〉所规定。使用对象为“密闭形蓄电池[12]制造业者及将密闭形蓄电池[12]进口的业者”。
  锂离子电池 锂蓄电池(限于锂离子电池 根据〈密闭形蓄电池标示标准规定事项省令〉所规定。使用对象为“密闭形蓄电池[12]制造业者、将密闭形蓄电池[12]进口的业者”。
  铅蓄电池 密闭形铅酸蓄电池(限于储电量于234库仑以下) 根据〈密闭形蓄电池标示标准规定事项省令〉所规定。使用对象为“密闭形蓄电池[12]制造业者及将密闭形蓄电池[12]进口的业者”。
  聚氯乙烯制建设资材 聚氯乙烯制建设资材[13] 根据〈聚氯乙烯制建设资材标示标准规定事项省令[14]所规定。使用对象为“聚氯乙烯制建设资材[15]制造业者及将聚氯乙烯制建设资材[15]进口的业者”。

国际通用资源回收标志

 
铝罐国际通用资源回收编码的标示
 
铝罐在日本资源回收标志的标示

日本资源回收标志与国际通用资源回收标志仅有在宝特瓶PET瓶)上是相同的,其余都不相同。在塑料类中,除了宝特瓶之外,其余的在日本仅用同一个标志,但是在国际通用的资源回收标志中,则必须标明塑料材料编码。在其他类别中,日本资源回收标志并没有采用国际通用的资源回收编码,而是以日文作为标示。

铝罐为例,在国际通用资源回收标志必须标明回收编码“41”,但是在日本资源回收标志中仅用“アルミ(读音:arumi)”,即日文アルミニウム,读音:aruminiumu)的简写来表示。

注释与参考文献

  1. ^ 〈钢制又はアルミニウム制の缶であって、饮料が充てんされたものの表示の标准となるべき事项を定める省令〉
  2. ^ 2.0 2.1 内容量在七以下的
  3. ^ 3.0 3.1 3.2 包括酒精饮料。
  4. ^ 4.0 4.1 内容量在七以下的
  5. ^ 5.0 5.1 当商品使用时,或是商品分离时,就变的不再需要的容器以及包装
  6. ^ 〈资源の有效な利用の促进に関する法律施行令别表第五の六の项の上栏に规定する特定容器包装に関する省令〉(平成十三年(2001年)财务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令第一号)
  7. ^ 〈特定容器包装の表示の标准となるべき事项を定める省令〉
  8. ^ 8.0 8.1 特定容器包装标示标准事项规定省令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特定容器包装の表示の标准となるべき事项を定める省令),平成十三年(2001年)3月28日财务省厚生劳动省农林水产省经济产业省令第二号,别表第一。
  9. ^ 〈ポリエチレンテレフタレート制の容器であって、饮料又はしょうゆが充てんされたものの表示の标准となるべき事项を定める省令〉
  10. ^ 10.0 10.1 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酯制的容器(容量规定于150毫升以上者)。
  11. ^ 〈密闭形蓄电池の表示の标准となるべき事项を定める省令〉
  12. ^ 12.0 12.1 12.2 12.3 12.4 12.5 12.6 12.7 密闭形铅酸蓄电池(限于储电量于234库仑以下)、密闭形碱性蓄电池与锂蓄电池(锂离子电池)。
  13. ^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施行令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资源の有效な利用の促进に関する法律施行令〉(平成三年(1991年)政令第三百二十七号)别表第五中的第一项栏中所规定的聚氯乙烯制建设资材
  14. ^ 〈塩化ビニル制建设资材の表示の标准となるべき事项を定める省令〉
  15. ^ 15.0 15.1 资源有效利用促进法施行令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资源の有效な利用の促进に関する法律施行令,平成三年(1991年)政令第三百二十七号)别表第五中的第一项栏中所规定的聚氯乙烯制建设资材。

另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