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时效
此条目论述以台湾为主,未必有普世通用的观点。 (2019年4月5日) |
消灭时效(日语:消滅時効[註 1][註 2])是民法的制度,中国大陆称诉讼时效,指的是请求权因一定期间不行使而消灭或效力减损的时效制度。通常在民法的时效期间里面,可以分为“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二种。与消灭时效不同,取得时效系指非所有权人占有他人之物继续行使权利达一定期间而取得权利之制度。
时效制度的意义
其意义有:
1.尊重客观现存秩序,维护社会交易安全
权利外观的继续不变,会产生信赖,例如土地遭他人长期占有而不加以排除,产生社会长期的信赖时,为了维护交易的安全、法律秩序的安定,此时即不宜也不易再加以推翻。
2.简化法律关系,避免诉讼上举证困难
权利人长期不行使权利,会导致举证日益困难,进而造成诉讼久延,与诉讼经济的原则相悖,也会导致法律关系长久难以确定。故此,技术上,以时效代替证据可使法律关系早日确定。
3.在权利上睡眠者,法律不宜长期保护
罗马法谚“法律帮助勤勉人,不帮助睡眠人”(vigilantibus et non dormientibus jura subveniunt),[4]在私法自治的原则下,与公益无关者,权利人虽有权利不行使权利,但是长久不行使权利的情况下容易产生上述弊病,为了维护现行法律秩序,确保秩序的安定,采取时效制度可以达到教育、督促权利人早日行使权利的目的,以减少法律纷争、促进和谐。
中华民国民法第六章(第125条以下)乃消灭时效制度。
期间
消灭时效分为“一般时效期间”与“特别时效期间”,一般时效期间为15年,特别时效期间则以法律规定之,不得以命令订定之。在中华民国未有长余15年之特别时效期间,故特别时效期间亦称为“短期时效”。
民法第147条:“时效期间,不得以法律行为加长或缩短之。”
起算点
民法第128条:“消灭时效,自请求权可行使时起算。以不行为为目的之请求权,自为行为时起算。”
所谓请求权可行使时,乃指权利人得行使请求权之状态而言,至于义务人实际上能否给付,则非所问。[5]在通常情形,于权利成立并生效时,请求权即可行使。[6]若请求权订有期限,自期限届至届满时起算。
时效中断
指在消灭时效期间进行中,由于有不宜进行的事实发生,致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并自事由终止时重新起算。相关规定在民法第129条。又依同法第138条规定,时效中断仅具相对性。时效中断的原因有起诉、请求、承认等八种。
时效不完成
指时效期间将近完成之际,对于权利人有不能或难于行使权利的障碍事由存在,使时效暂时不完成。在时效不完成的制度下,障碍事由的发生并不停止时效的进行,[7]性质上,系在障碍事由终止后将时效期间酌予延长,并于此项期间经过后时效始告完成。例如民法第139条之天灾事变。时效不完成的障碍事由系客观上有窒碍难行的社会事实,因此时效不完成对于任何人均有效力,具有绝对性。
时效客体
消灭时效的客体虽为请求权,但并非所有请求权皆得为消灭时效的客体,此为民法消灭时效制度上长久以来的问题。在财产上请求权,依照请求权标的之不同,可分为债权请求权以及物权请求权,前者原则上有消灭时效的适用,然后者则有争议,在中华民国依照司法院大法官释字第107号、第164号解释,已登记不动产之物权请求权无民法消灭时效之适用。而未登记之不动产及动产之物权请求权,依照反面解释,则有消灭时效的适用,得为消灭时效之客体。至于身份上请求权,如为纯粹身份关系之请求权,因与公共秩序、善良风俗及道德观念密不可分,因此不因时效经过而消灭;如为身份上之财产请求权,因为以财产为目的之请求权与一般请求权并无不同,自得为消灭时效之客体。
时效完成
消灭时效完成后的效力,各国规定不同,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权利消灭主义
如日本民法规定,时效经过,权利本身归于消灭。
诉权消灭主义
如法国民法规定,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以强制力解决纷争的权利)因时效而消灭。
抗辩权发生主义
如德国、中华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时效经过后,权利本身并不消灭,请求权亦不消灭,只赋予债务人拒绝履行给付的抗辩权。此抗辩权为永久性抗辩权,时效经过后的债务称为自然债务。须注意者,如债务人未提出抗辩,法院不能依职权驳回债权人之请求,与撤销权的除斥期间不同。时效经过后债务人仍可以履行已罹于时效之债务,此时并非非债清偿,不生不当得利的问题。
注释
参考文献
- ^ 林明锵. 立法學之概念、範疇界定及功能. 政大法学评论 (国立政治大学法律学系). doi:10.3966/102398202020060161002.
……,在我国工程或技术法规中,常见使用外来语,……,例如:日语之‘假处分’、‘假扣押’、‘违禁品’、‘消灭时效’等,……。
- ^ 消滅. 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中华民国教育部.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22).
- ^ 消滅. 日文中文(繁體)字典 Mazii.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6-22).
- ^ Duhaime.org. [2013-04-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1-01-17).
- ^ 63年台上字第1885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974-08-16 [2013-04-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26).
- ^ 28年上字第1760號判例. 最高法院. 1939-01-01 [2013-04-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26).
- ^ 80年台上字第2497號民事判例. 最高法院. 1991-11-14 [2013-04-0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9-26).
- 施启扬. 民法總則. 施启扬出版. 2009-08-18. ISBN 978-957-41-452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