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费
管理费,在物业管理方面,称为物业管理费,是按大厦公契规定业主每月必需缴付的费用。用于屋苑公共设施的日常管理, 保安, 清洁, 保养, 维修, 装饰, 改善或美化工程或所有业主共享的支出(e.g. 政府部门/法庭的命令)。如有业主立案法团, 则是属业主立案法团所拥有, 如没有则是由所有业主按公契规定的比例共同拥有; 一般情况都是由管理公司代管。由于香港并没有严谨的法例去规管管理公司, 所以大部分管理公司都没有开设独立户口处理收支。很多人都误以为管理费就是管理公司的收入!其实管理费绝非是物业管理公司的收入,管理公司的收入称为[经理人酬金], 是根据大厦公契规定按照实际支出的百份比计算,并从管理费中支付; 或按管理合约的规定收取。新落成的屋苑都是由发展商的子公司管理(称公契经理人), 此酬金则高达百份之十(例如, 长江, 地铁)。如果成功更换经理人(管理公司), 一般可减至百份之三; 可是现时法例要得到百份之五十的业权份数在业主大会通过。假如现时的管理费不够支付所有支出, 管理公司/业主立案法团是有权加管理费, 但不可超出现年财政预算的50%, 除非经由业主大会通过(可参考建筑物管理条例344章的20,21,22条)。
这是一篇经济学小作品。您可以通过编辑或修订扩充其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