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农奴制度
西藏农奴制度是指中国共产党与部分学者于1950年代之后对1959年西藏土地改革运动之前西藏社会制度的描述[1][2][3][4]。暗示著“旧西藏是惨无人道的封建主义社会,封建领主对农奴有生杀大权,而中国以共产革命解放西藏具有道德的正当性”。这种描述引起西方和台湾学者争议。[5]
西藏社会阶层
西藏社会在僧人之外分为三个阶层:贵族(藏语:སྒེར་པ,威利转写:sger pa)、平民(藏语:མི་སེར,威利转写:mi ser)、贱民。平民阶层是西藏社会最大的群体,也就是人民之意。农民必须为政府、寺院或庄园(中共称为“三大领主”)提供劳役,才能使用土地与获得农作物。若是逃走,地主有权追回他并给予处罚。地主与农民之间的权利和义务,都以书面契约规定。农民不仅有应尽的义务,法律上也有受保障的权利。农民中有三个最主要的阶层:“差巴”(藏语:ཁྲལ་པ,威利转写:khral pa),意为“纳税人”;“堆穷”(藏语:དུད་ཆུང,威利转写:dud chung),意为“小户”;“米波”(mi bo),意为“失地农民”或“人租”。主要的社会阶层流动是在差巴与堆穷之间。差巴的地位比较高,其义务是对领主完成徭役、纳税的责任。差地不可分割,不可放弃,也不能被剥夺,但可以家庭的名义世代继承,因此一妻多夫制最常见于差巴家庭,差巴亦可将土地转租给其他人。堆穷既可依附于庄园,也可选择当佣工,自选雇主。米波是未能固定在庄园内服差的手工业者和其他流浪户,没有可以继承的土地权,需要缴纳人役税等差役代金。[6][页码请求]只要缴纳税金获得许可后,他们即可自由离开。一个家庭只要能完成对领主的义务,其他成员即可自由地迁移,远走他乡去朝圣或经商。[5][7]
争议
西藏自1720年代清朝以来有时受到中国的有效统治,农奴制度引起的争议有政治和学术两个方面。
政治方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立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西藏民主改革50年》白皮书声称:西藏民主改革之前,是一个比欧洲中世纪还要黑暗的政教合一的封建农奴制社会。占西藏总人口95%的农奴和奴隶被完全剥夺了人身自由和政治权利。农奴主把农奴和奴隶当作私有财产,可以买卖、转让、赠送、抵债和交换。农奴主以野蛮、残酷的刑罚维护封建农奴制度,动辄对农奴和奴隶实施剜目、割耳、断手、剁脚、投水等骇人听闻的酷刑。
在旧西藏通行了几百年,直到1959年时被废止的《十三法典》和《十六法典》,由于佛教不杀生等原因,对于谋杀罪不判死刑,而是赔款,赔款分成三等九级,上等上级的人如王子等,其命价为与其尸体等重的黄金;而下等下级的人如妇女、屠夫、猎户、匠人等,其命价为一根草绳。[8][9]
白皮书表示:废除封建农奴制度,是西藏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也是广大西藏人民的迫切愿望。西藏人民为摆脱封建农奴制度的残酷统治,争取自己的做人权利,采用请愿、逃亡、抗租抗差和武装反抗等形式,进行了不断的斗争。1951年西藏实现“和平解放”时,考虑到西藏历史和现实的特殊情况,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政府签订的《十七条协议》肯定了改革西藏社会制度的必要性,同时对改革采取了十分慎重的态度。规定:“有关西藏的各项改革事宜,中央不加强迫。西藏地方政府应自动进行改革,人民提出改革要求时,得采取与西藏领导人员协商的方法解决之”。但是,西藏上层统治集团中的一些人根本反对改革,鼓吹“长期不改,永远不改”,试图永远保持农奴制度,以维护既得利益。面对西藏人民日益高涨的“民主改革”的要求,他们不是顺应民意,而是与国外反华势力相勾结,组织一系列武装叛乱和分裂活动,杀害中央驻西藏干部,残害拥护“改革”的西藏群众,并于1959年3月10日公开撕毁“十七条协议”,宣布“西藏独立”,发动全面的武装叛乱。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维护“国家的统一”和“西藏人民的根本利益”,中央人民政府与西藏人民一道坚决平息了叛乱。[10]
西方政府及西方学者立场
多数西方学者不认同中国大陆方面的描述,认为农奴制度依然存在,并主张根据统计中国大陆境内依然存在295万的“奴隶人口”,仅次于印度的1420万。[2][11]:82[12]
他们并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入藏前承诺要“维持西藏现有的社会阶级”,共同打倒帝国主义与国民党势力,并没有提到“解放农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接管西藏后的前几年也保留了当地贵族对农民的权利。1959年骚乱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开始在西藏推行阶级斗争与土地国有化之后农奴议题才逐渐出现[13]。
汉族地区和藏族地区关系
1720年代以来,清朝开始在西藏地区驻军并设置驻藏大臣,有学者认为这是实现了对西藏的直接管理[14]。从1912年至1949年,西藏虽不受中华民国政府管治,但中国从未放弃对西藏主权的主张[15]。
清乾隆皇帝以“信黄教所以顺人情,安国俗也”政策,认可了藏传佛教僧侣享有过去已享有的“各种特权”,每年还额外“加赏青稞三百石”,使得相关寺院及其贵族拥有大量的田地、牧场、山林、牲畜,这种情况延续了217年,直到中共施行“土地改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称为民主改革)与“大跃进”才被迫中断[16]。
农奴制
欧洲农奴制是一种在封建制度下、特别是庄园制度下的与农民地位相关的奴役制度。农奴制度主要存在于欧洲10世纪中世纪中期。欧洲最后一个废除农奴制度的国家是俄国,直到19世纪中叶才不完全地解放了农奴。部分马克思主义史学家根据唯物史观认为,中国在周朝及以前实行奴隶制度,这一理论在文革的时候由于毛泽东否定中国历史与印度一样并不符合五段论的独特性而变得普及。改革开放后开始逐渐被推翻,认同这一说法的人开始减少
农奴受到法律、经济和社会关系上的多重束缚。农奴与奴隶不同,农奴的领主只有不完全的人身占有权。领主不能处死农奴,但能随意处罚(黥面)或连同土地买卖、抵押和转让。农奴有义务为领主无偿劳作,农奴的劳力也被定义为领主的产权。
James Lee教授认为中国在清朝时存在农奴制。[17]
记载
英国驻拉萨代表团的无线电操作员罗伯特·韦伯斯特·福特在他1957年出版的《Wind Between the Worlds》中,表示旧西藏虽然落后,但没有人挨饿,普遍快乐;中共解放农奴后,所有藏人都成为农奴。并指中共以改善藏人生活作为剥夺其主权的理由,与英国帝国主义以此理由进行殖民相似。[18]
农奴争议
译名争议
藏文མི་སེར汉译为“农奴”,西方藏学家对此译名是否准确的看法颇有分歧。[19]法兰兹·麦可(Franz Michael)、毕翠丝·米勒(Beatrice Miller)认为,以平民(commoner)或属民(subject)来形容会比农奴(serf)来得正确,因为他们多数都有能力偿还应缴的赋税与义务,也可自由迁移至另一地,何况过去的西藏司法系统也允许他们提出诉愿[20]:123[11]:81[21]。梅尔文·戈尔茨坦则主张他们虽然可以“自由迁移”,还是被土地束缚的“农奴”。Eva K. Dargyay及Barbara Nimri Aziz的著作也认为使用“农奴”一词并不准确。[22][23][24]1951年草拟《十七条协议》时,中方译者黄明信曾提议把中文的“人民”译成藏文mi ser,藏方反对,表示政府公文里此词是指与官吏、领主相对的“属民”,喜饶嘉措支持译成mi ser,没有人提到“农奴”。[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观点是,西藏在1959年土地改革运动前是一个农奴制的社会[2],并以国家级机构出版学术论文支持此观点[26]。在1959年以前,西藏95%的人民是封建农奴制度下的农奴[1]。同时西藏地方法典将人分为三等九级,明确规定人们在法律上的地位不平等。在漫长的封建农奴制社会里,西藏广大农、牧奴政治上受压迫,经济上受剥削,动辄遭到迫害。农奴中流传著这样的话:“能带走的只是自己的身影,能留下的只有自己的脚印。”可以说,旧西藏是世界上侵犯人权最为严重的地区之一。[27]面对封建农奴制度的残酷统治,西藏劳动人民从未停止过反抗斗争。他们采用请愿、逃亡、抗租抗差,直至武装斗争等形式争取自己的人身权利。但是,他们的要求遭到三大领主的残酷镇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唯一认可的女活佛、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全国政协常委、十二世多吉帕姆活佛桑顶·多吉帕姆·德庆曲珍2008年接受新华社采访时表示:“旧西藏非常黑暗,农奴们的生活还不如马匹和牲畜”。[28][29]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白皮书引用法国旅行家亚历山大·大卫·尼尔的《古老的西藏面对新生的中国》说:旧西藏,所有农民都是终身负债的农奴,他们身上还有着苛捐杂税和沉重的徭役:“完全失去了一切人的自由,一年更比一年穷”。[30][31]大卫·尼尔又说西藏是个充满着笑容、欢乐、节庆和宴会的地域; 一个懂得享受人生的地方。在那里从来没有人饿死,即使有,也是在人烟罕至,气候极端严酷的地方。西藏是一个充满着传统及异常丰富的灵修的国度。[32]
西藏流亡政府的观点
西藏流亡政府认为西藏在1959年前不存在农奴制度,于20世纪上半叶的西藏政府(噶厦)在努力使西藏现代化,1959年后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的劳改营和人民公社才是农奴制度。[33]国际特赦组织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控制西藏后广泛侵犯人权。[34]
对于这段历史,十四世达赖喇嘛回应表示,他亦曾经谴责过许多西藏的封建传统,又称在1951年之前,还是个年轻人的他已经有意愿变革体制了。[35]十三世达赖喇嘛已经禁止极刑及死刑等[36],他也进行过重要的改革,比如在1951年西藏“解放”前去除债务遗传。[35]
达赖喇嘛在被问及对1959年以前的旧西藏的社会制度以及“反动的落后的农奴制”的看法时表示:“没有一个藏人认为,旧西藏是完美无缺的,我个人认为,旧西藏是不符合潮流的、需要改革的一种落后的制度,这一点我是非常明确地认识到的……虽然旧西藏社会是落后的,但是绝不像中国共产党所说的最黑暗,最残酷,最野蛮,绝对不是这样。在旧西藏社会中生长的人,如果你去看他们的脸,绝对是充满快乐的,笑眯眯的……中国的农奴制度,印度的农奴制度和西藏的农奴制度不一样,这里面的不同,西藏人之所以充满快乐,主要是由于宗教的因素。但是也有一些人,一些有钱有势的人,欺负自己的农奴,这样的现象是有,不是没有,各个地方总能找得到。但是从总的来说,旧西藏的制度是比较好的,其中有一些仁慈、以善待人的观念,与中国和印度及其他国家,特别是与欧洲中世纪的农奴制相比是没有办法比较的,好多了……”[37]
学者的观点
中国大陆从1956年到1962年对少数民族进行了大规模的社会历史调查。这些调查材料自1983年开始由西藏人民出版社陆续公开出版,丛书名为《西藏社会历史调查资料丛刊》共10辑,前6辑是关于藏族的调查资料。大批关于西藏农奴制研究的文章发表在《民族研究》与《光明日报》上,内容主要集中在西藏农奴制度的残酷与西藏噶厦的反动。[38][39]
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出版了《西藏百题问答》[40][41],一一回应达赖喇嘛与其支持者的批评,并且提供中国大陆版本的“西藏真相”。[42]西方学者们认为《西藏百题问答》根据的史料很少,著书Authenticating Tibet: Answers to China's 100 Questions作学术性的回应,并注明史料的出处。[43][11]此书简体字译本《验证西藏:回应西藏百题问答》被评为中国国家社科基金“西南工程”2010年项目优秀成果。[44]台湾2011年出版繁体字译本〈遮蔽的图伯特: 国际藏学家解读中共版《西藏百题问答》〉(以下简称《遮蔽的图伯特》)。
藏学家谭·戈伦夫在《现代西藏的诞生》认为:1950年代有关西藏“农奴”的数量根本没有可靠的文件记载,过去的西藏并没有详细的记录,仅有的资料多遭到人为破坏。1959年后,相关“农奴”资料又被中共拿来证明镇压西藏有理,只能反映北京观点,与西藏史无关。戈伦夫估计西藏当时约有六成的“农奴”人口,而非中共宣称的95%人口都是“农奴”,若细看这六成人口里约有一半都属于拥有土地的自耕农,只是以劳力向政府、寺院、贵族付税,再加上如康省和安多等省份的农民根本没有主人,藏东农民也不肯让藏中贵族在藏东施行同样制度,因此,这类主题缺乏可靠资料,其经济复杂程度也无法笼统探讨。戈伦夫亦认为,中共官方数据资料遭到刻意扭曲。[13]他认为1950年前的西藏社会与欧洲中世纪的社会非常相似,用“封建”一词描述最准确。[45]
美国藏学家梅尔文·戈尔茨坦认为“西藏社会在1959年前的不平等的制度可以被称为一种普遍的农奴制度”,并指出绝大多数在西藏的人都是农奴,须要纳税、服劳役,所生子女的归属权都要由农奴的主人决定,农奴要结婚和暂时离开所属庄园也要得到农奴主人的许可[46]。他也指出,西藏的制度通过把劳动力配置在这些领地上,使领主大获其便。[47]
根据《遮蔽的图伯特》一书,
- 卡提亚·毕菲特里耶指出,西藏传统社会等级分明,非常不平等,大部分人生活于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状态。只有政府、寺院和贵族拥有土地,绝大部分居民都是农民。农民与土地关系密切,要缴税,服徭役,但这并不是奴隶制。这些赋税和劳役按户分配,而不是按人头分配。由于西藏传统社会中,每一户都有很多人,赋税和徭役按户分配,意味着只要家中有几个人可以承担赋税和徭役,其他人就可以离家从事如经商等别的行业。这种制度的结果是有些农民也可以很富有,拥有为他们自己劳动的人。此外,进入寺院生活可以使相当一部分人生活在领主体制之外。[43]戈尔茨坦也承认,农民只要尽到对领主的经济义务,迁徙自由并不受拘束,也未必贫穷。[47]
- 梅尔文·戈尔茨坦认为,他们为讨生活而被土地所束缚,也必须对地主尽一定的义务,因此可被描述成“农奴”。[20]:123[11]:81。
- 罗伯·巴聂特认为,这个制度虽以农奴为基础,但不一定属于封建制度[20]:126, 129。
- 迪特·舒赫表示:那些被称为“农奴”(被土地所束缚)者实际上生活过得相当不错,另外一些“不依附于某块土地”的人则更为穷困,严格说来这些人不能称作“农奴”[20]:123[11]:81-82。
- 威廉·柯尔曼(W. M. Coleman)认为,“农奴”一词的政治色彩与道德谴责太过浓厚,应该避免,以他们所拥有的自主权来讲,以“一群拥有特别债务与税务责任的普通农民”来形容更合适[20]:123-124[11]:82。
另外一些学者的研究材料也证明西藏的奴隶制度是有效率、有结构的。[48]
有学者认为农奴制度的提法和封建制度一样源于欧洲,往往和庄园制度相联系,是一种在中世纪之前就存在的社会制度,西方术语封建制度和农奴制度本身能否用于东方社会存在争议。比如贺第·费捷得(Heidi Fjeld)认为西方术语封建制度和农奴的定义不能用于西藏社会,1959年前的西藏社会更类似于印度的种姓制度[49]:5。
Geoffrey Samuel教授主张西藏社会并非农奴制度,而是与某些回教社会类似的无政府状态。[50]
藏学家达瓦诺布教授在自传《红星照耀西藏》表示,“农奴”等观念对中老年藏人来说,是完全陌生的。在萨迦县进行“三反双减运动”(反叛乱、反乌拉、反封建制度,减租、减息)时,一位汉人问一位老妇人:“三大农奴主是谁?”因为她从来没有听过“农奴主”这个词,她回答:“党”。年轻藏人学会“诅咒旧社会,赞美新社会”的诀窍后,就能应付政治运动。[51]:179达瓦诺布认为西藏有自己独特的社会制度,与欧洲的“封建制度”不同,也没有“农奴”。[51]:190
酷刑争议
中国共产党管理前的在西藏被沿用300多年的古法典《十三法典》中有各种“肉刑”的刑罚。旧西藏法律规定:“民反者均犯重法”,不但本人处死,而且家产没收,妻子为奴。五世达赖曾经发过一道谕令:“拉日孜巴的百姓听我的命令……如果你们再企图找自由,找舒服,我已授权拉日孜巴对你们施行砍手、砍脚、挖眼、打、杀”。这道谕令多次被后来的当权者重申。[52][53]死刑于1896年前后被第十三世达赖喇嘛废除。同时期的大清,凌迟、砍头等等方式仍然经常被使用。砍掉肢体的酷刑于1913年被十三世达赖宣布废除。[54][55][56][57]梅尔文·戈尔斯坦表示,中国大陆方面将古法典的描述与1950年代的实情混为一谈,例如2009年在北京“西藏民主改革50年大型展览”展出了挖眼用的石帽与皮鞭[58][59],其实西藏官方最后一次挖眼是1934年对于被控叛国者龙厦·多吉次杰的处罚。戈尔茨坦写道,当时在世的行刑者没有一个执行过这种肉刑,甚至也没有人亲眼目睹过这种事。[60]他反对将“农奴”自动与“酷刑”连在一起。[20]:123[11]:81。卡提亚·毕菲特里耶指出,西藏从未存在过领主有权决定生死的奴隶制。[43]罗伯·巴聂特认为,没有任何理由可以证明过去的领主对他们的农奴施加酷刑,但所谓“农奴制”却不可避免的与人身虐待连结在一起。只有与中国大陆当局关系密切的学者才认为西藏的制度与人身虐待密不可分。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解放”西藏时并非要解放当地的社会制度,而是不愿西藏遭到帝国主义(英国、美国)的残害,“解放西藏免于封建主义压迫”的说法,是到了1959年后才开始出现在中共文宣中[20]:126, 129。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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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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