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琛
赵琛(1899年—1969年),谱名懿琛,字韵逸,浙江省东阳县巍山人。中华民国法学家。[1]
赵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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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平
赵琛出生于一个书香门第。早年为东阳中学旧制第一届毕业生,后赴日本明治大学学习法律。在浙江同乡会,赵琛结识了沈钧儒等人,并同汤恩伯义结金兰。1924年获硕士学位回国。1925年加入中国国民党。赵琛历任安徽省立法政专门学校、上海私立法政大学、东吴大学法学院、政治大学法学院等校教授。当时,沈钧儒在上海筹办私立法科大学,聘赵琛出任法律系主任。1928年,赵琛在上海与沈均儒等五人组成了联合法律事务所,兼任律师。[1]
1931年九一八事变后,“抵制日货”运动掀起。上海南京路“三友实业社”出售日货,一些青年警告他们将日货限期交出,否则将向该店投炸弹,这些青年遂遭租界巡捕房逮捕,移送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处理。赵琛为这些青年义务担任律师,在法庭上进行辩护,江苏上海特区地方法院作出了公正判决。上海《申报》、《新闻报》等详细刊载了此事,赵琛由此而闻名。1932年,国民政府改组,孙科任立法院院长,在中华书局看见赵琛的《新刑法原理》等多部著作,很欣赏赵琛。经孙科推荐,国民政府任命赵琛为立法院立法委员,简拔一级(文官中的最高级别)。同时,赵琛在南京的国立中央大学法学院任教授。[1]
1936年,赵琛任南京中央警官学校教授。1935年,赵琛参与制订了《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起草了《刑事法典》。赵琛负责参与起草的《刑法》由国民政府公布施行,赵琛被称为“刑法权威”。赵琛原来在上海及南京各大专院校任教时撰写的《刑法总则》讲稿,经过多次修订,1940年由商务印书馆出版,成为全中国法律院校教本。1942年,赵琛出任考试院法规委员会委员。1943年,获聘为中央训练团台湾行政干部训练班司法组导师,因起草及考订重要法规有功,获授景星勋章。抗日战争结束后,赵琛获授抗战胜利勋章。[1]
1946年,南京的首都高等法院成立,赵琛任推事兼院长,任内参与审理了汉奸溥侗、殷汝耕、王荫泰、梅思平、周佛海、林柏生等案。[1]
1948年12月,赵琛任司法行政部政务次长。12月29日,赵琛代理司法行政部务。[2]:87621949年4月,赵琛改任广州大学、岭南大学教授。1949年9月赴台湾,任国立台湾大学、陆军大学、军法学校、政工干校教授。1951年1月,任行政院设计委员会委员兼司法组召集人。1952年,任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1]
1969年,赵琛逝世。[1]
著作
- 《监狱学》
- 《行政法》
- 《少年犯罪之刑事政策》(1939年)
- 《赵琛法学论著选》
- 《新刑法原理》
- 《刑法总则》
- 《刑法分则实用》
- 《行政法总论》
- 《行政法各论》
- 主编《新编最新六法全书》[1]
参考文献
司法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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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朱焕彪 |
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 1952年—1969年 |
继任: 王建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