闽粤械斗
闽粤械斗,又称闽客械斗,是指于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末叶,在台湾汉人族群中的祖籍为福建省的闽南人与祖籍为广东省的客家人,以及祖籍为广东省的潮州人之间所发生的武装冲突。
形成原因
闽粤械斗,属于台湾分类械斗的一种,其发生原因,大致可以概括为下列数点:
事件
18世纪
- 1723年凤山闽粤械斗
- 赖君奏案
- 吴福生案
- 1751年闽粤械斗
- 1769年闽粤冈山汛(冈山区)械斗
- 闽人黄教作乱,清府征粤勇平乱。粤客乡勇趁机烧掠闽人村庄。
- 1777年闽粤械斗
- 1783年淡水闽粤械斗(张昂案)
- 1786年彰化漳泉粤械斗(林爽文案)
- 1787年淡水厅白石湖漳泉粤械斗-新竹区
- 1790年彰化漳粤泉械斗(张标案)
- 1797年噶玛兰蛤仔难泉粤械斗
19世纪
- 1806年苗栗中港溪闽粤械斗
- 1809年噶玛兰蛤仔难漳泉粤番械斗
- 1816年淡水厅闽粤漳泉械斗
- 1826年漳粤彰化嘉义械斗(彰化溪州李通事件,只因窃猪,彰化县志)
- 1826年闽粤竹南械斗(张、黄)(李通事件波及)
- 1826年粤人吴集光宜兰械斗
- 1830年台北盆地闽粤二族因争地盘发生械斗。
- 1832年嘉义闽粤械斗(张丙案)
- 1833年彰化淡水闽粤械斗,张丙案之延续。
- 1834年闽粤台北新竹械斗
- 1840年新庄闽粤械斗
- 1841年凤山闽粤械斗(陈冲案)
- 1844年彰化漳粤械斗(陈结案)
- 1847年凤山闽粤械斗
- 1853年台北闽粤械斗
- 1853年,大路关闽粤械斗(大路关恩公庙)
- 1854年中坜苗栗山区闽粤械斗
- 1883年闽粤凤山械斗
影响
- 财产生命损失:之所以称“械斗”,乃指这类型冲突动用的武器通常是致人于死的刀械。虽然在法治约束下,纵火烧产,破坏屋垣情形比杀人情事较为常见,但是一场中大型械斗下来,伤亡严重可说难以避免。而不论是财产或生命的损失,对于当时社会都造成无法估计的戕害。
- 族群迁徙及同化:分类械斗常决定族群的分布。当械斗发生后,胜利者常常霸占落败者的房屋,并改建庙宇信仰。为了平息纷争或避祸,人口数量较少的落败一方通常迁徙到位置较不好的远地村庄或渐次与胜利者同化为因应。部分因经商导致逐渐提高身份地位的粤籍客家人,常以隐藏自己语言习惯来避祸。
- 官方法制威信尽失:因为械斗过程中,官方做的最多只是办理控制规模与预防民变角色。致使民众不再相信法制,也因此社会守法观念始终无法提升。该现象,直至受到台湾总督府的统治后,才全部绝迹。
- 划清地界自我设限:械斗之后,各族为了防卫与预防再度发生事端,通常会加强各种工事(例如新八芝兰的类似城堡街道)。这种族群间的对立,造成经济与文化交流的更加困难。这情形,经光绪年间许多地方仕绅努力,才渐次有所改善。不过到如今,族群仍多少还是受其影响。
文学作品
参考文献
- 刘宁颜编,《重修台湾省通志》,台北市,台湾省文献委员会,1994年。
- 庄永明著,《台北老街》,台北市,时报出版社,1991年。
- 李干朗著,《台北市古迹简介》,台北市,台北市民政局,1998年。
- 陈汉光、赖永祥编,《北台古舆图集》,台北市,台北市文献委员会,1957年。
- 范杨坤编,《重修苗栗县志 - 大事志 卷一》,苗栗市,苗栗县政府,1995年。
注释
- ^ 李乔. 《咒之環:幽情三部曲Ⅰ》. 新北市: 客家委员会. 2022. ISBN 9789865434861 (中文).
- ^ 李乔. 《散靈堂傳奇:幽情三部曲Ⅲ》. 新北市: 客家委员会. 2022. ISBN 9789865434885 (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