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阻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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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视
此条目之
中立性
有争议
。其内容、语调可能
带有明显的个人观点或
地方色彩
。
(
2007年8月25日
)
加上此模板的编辑者需在
讨论页
说明此文中立性有争议的原因,以便让各编辑者讨论和改善。在编辑之前请务必察看讨论页。
此条目
论述以
香港
为主
,未必有
普世通用
的观点。
请
协助补充内容
以
避免偏颇
,或
讨论
本文的问题。
阻街
是指妨碍公众地方秩序或卫生的
罪行
,在香港通常处以
罚款
,不留
案底
,但也有监禁的处罚。
例子
游行
、
示威
小贩
商店
放置商品于店前的空地
司机
到目的地载货及卸货
站壁
拉
嫖客
在
马路
上步行,阻碍后方
车辆
通过
街头表演
、行销、宣传推广活动
占用
官地
作私用
水货客
街头执拾货物
香港法例
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60条:游荡
(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
互联网档案馆
)
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条:在公众地方犯的妨扰罪等
(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
互联网档案馆
)
第228章《简易程序治罪条例》第4A条:在公众地方造成阻碍
(
页面存档备份
,存于
互联网档案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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