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强制服役制度
香港强制服役制度,又称香港兵役制度,是香港通过法例征召居民服务于军队或民防机关的制度。香港开埠至今曾经三次实施征兵制或强制服役,皆在1841至1997年间的英属香港时期因应时局而实施[1],在此期间相关的强制服役法例在坊间常被称为《兵役条例》。香港的强制服役制度于1917年的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首度执行[2][3],第二次于1939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即将爆发前实施[4][5],第三次在1951年的冷战初期进行[6][7]。在英属香港时期的强制服役制度仅对具有英国国籍的香港居民施行,其中于1917年及1939年推行的征兵制,只有适龄的英籍欧裔男性居民被征召及主要在香港义勇军服役,这两次征兵未有征召华人参军。1951年实施的《强制服役条例》,义务役人员除了可被发配到香港防卫军[注 1],也可被编配到香港辅助警察队或基要服务团中的后备民防部队[注 2],1951年起的征集人员有向香港的英籍华裔居民发出征召令,当年的第一期服役人员征集便有900位是华人[9],并且不再局限于男性市民,适龄的女性市民于1953年起亦被征召,在完成受训后被委任为特务警察[注 3],或在基要服务团的后备民防队伍服役[11]。香港的强制服役法例于1961年取消[12],此后到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至今,香港居民都不需被强制服役[13]。
概要
香港在1841年1月开埠后即有英国军队进驻,驻港英军最初由英国欧裔白人组成,其后有招募自英属印度的印裔军人被派遣到香港。随着香港的发展,来到香港居住的英国人逐渐增加,英军开始在香港招募英国人参军。1853年克里米亚战争爆发后,由于驻港皇家海军需要离开香港参战,香港防卫兵力减少,无暇兼顾活跃于大鹏湾、伶仃洋及南中国海一带的海盗,是故香港政府召集香港志愿人士组织一支军队,于1854年5月设立香港义勇军,成为香港建立本地军团的起始[14],在香港自愿服役的募兵制亦由此而起,可是早年的香港未有招募本地华人加入作战部队,其时受聘于英军的华人主要从事搬运、修筑工事及杂务等工作,至1917年香港首次征兵也仅要求英籍欧裔白人入伍[3],这次征兵于1920年解除。1920年代,驻港英军及香港义勇防卫军开始招募华人居民成为正式军人[3][15],两者不同之处是驻港英军征募的是全职军人,而香港义勇防卫军则属于香港本地的后备军,所征募的是兼职军人[16]。1939年由于国际局势绷紧,世界大战一触即发,港府再次实施征兵,强制英籍欧裔白人男性参军,这次征兵也没有强迫华人参军,不过港府为应对战火不断扩大的国际局势,于同年成立防空署及组建多支后备民防部队[17],并且呼吁香港各界居民积极响应自愿参与[18],以备二战的战火一旦延烧到香港后对抗灾及救援人力的需求,1941年12月日军入侵香港,港府宣布动员后备军及后备民防部队应付战争状态。1945年8月香港重光,不久国际局势便因为美苏对立而进入冷战时期,朝鲜战争爆发后,港府在1951年再次实施强制服役,这次征召比过往两次的纳入范围大,英籍华人及女性亦包括在内,于香港出生后领有香港出生证明书的适龄居民亦可被征召[12][19]。
香港三次对英籍居民实施强制服役,都不要求被征集者于服役期内在军队中当全职军人。由于早年在香港居住的英国人大多位居要职,尤其是在1917年及1939年启动的两次征兵,虽然仅征召英籍的欧裔男性居民,但其时居住在香港的欧裔男性居民,他们主要是从事商贸、法律、医护、工程及基建的专业人士,或者在殖民地政府担任中高级公务员,由于实施征兵制度之余亦要顾及维持社会经济的运作,而且被征召的英国人也普遍希望留在香港及在现有的职位继续工作,所以大部分被征召的人士都被编配到属于香港本地后备军的香港义勇军中服役[1]。被征召入伍的人士于服役期内,需要在其服役的单位当值至最少的指定日数,其余日子则可继续从事其原有职业,港府亦订立规章要求雇主配合强制服役制度的实施[20],对被征召的雇员给予假期,并保障该名雇员可回到其原有的职位。1951年的强制服役虽扩大至英籍华人,但是同样采取兼职模式,被征召的居民会根据其体格、能力及兴趣[9],可被派到皇家香港防卫军当兼职军人[21],也可被分派到香港辅助警察队、后备消防队、医疗辅助队或民众安全服务队出任兼职的治安、救援或医疗人员。除了陆军后备军,在1939年及1951年实施的强制服役,被征召者也可被分派到属于海军后备军的香港皇家海军志愿后备队及后来的香港皇家海军后备队[22]。
香港先后于1917年、1939年及1951年启动强制服役,前两次因大战结束而中止征兵,但其后都因为时局变化而重启强制服役[1],至1961年因为英国已停止强制征召入伍、香港本地社会及经济等原因,港府正式终止强制服役制度[23],此后至1997年在香港的军事部队只维持自愿参与的招募制度,英籍香港居民至1980年代可投考英军在香港军事服务团服役[24],至1993年可投考属于本地后备军的皇家香港军团及皇家香港辅助空军。至于属于非军事单位的香港辅助警察队、医疗辅助队及民众安全服务队等治安、医疗及安防辅助队伍,则香港永久性居民不论是否具有英籍都可申请加入。随着1997年香港主权移交临近,由于殖民地的军事部队不会在1997年香港特区成立后继续运作,因此驻港英军及港府停止在香港招募全职及兼职军人[25],驻港英军在1980年代后期停止招聘香港居民入伍[26],皇家香港军团则于1993年招募最后一批兼职军人,皇家香港军团及香港军事服务团分别于1995年及1997年解散[27],而皇家香港辅助空军则于1993年改组为全职及非军事的香港政府飞行服务队[28]。1997年7月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基于《基本法》、《驻军法》及一国两制,《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不在香港特区实施,故此香港没有征兵制,也没有自愿服役的募兵制。如从英属香港时期开始计算,香港的征兵制及募兵制分别于1961年及1994年已经结束[1]。
历次强制服役
1917年一战时期
自开埠起驻港英军便成为防守香港的正规军,1853年至1856年间的克里米亚战争一度促使英军被大量抽调离开香港,并促成香港政府在1854年成立香港义勇军(Hong Kong Volunteers)作为本地后备军事部队,以维持基本防务。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爆发,驻港英军被大量抽调到欧陆地区参战,香港的防务渐渐变得脆弱,而在开战初期,德国海军的东亚分舰队是香港最大的外来军事威胁[29]。于1878年由香港义勇军改组成为香港常设后备军的香港炮兵来福枪义勇军(Hong Kong Artillery and Rifle Volunteer Corps),在此期间成为香港倚重的防卫力量,这支义勇军的成员必须时刻准备,穿上制服,带备步枪、弹药及随身装备,防守九龙群山的要地及美利军营,随时准备迎战[1]。因为守备兵力不足,港府遂呼吁英籍居民积极参加义勇军,可是并未得到居港英国人的积极响应,至1915年初只有47名英国人自愿服役。英国在一次大战爆发之初未有实施征兵制,仍是通过抽调英国本土及驻扎英国属土的英军部队到法国等战区参战,然而在一次大战中最主要的欧陆战场于1915年进入僵持阶段并演变为壕沟战,持续消耗英军大量人力物力,自愿服役无法满足人力需求,是故英国政府在1916年1月实施征兵制[30],强制英国适龄男性公民参军,不过没有规定英国殖民地也需要跟进实施征兵制支援英军。因为从英国来到香港居住的英国人大多在政府或洋行位居要职或属于专业人士,所以港府最初对于强制居民服役仍是采取审慎的观望态度,没有立即跟进实施征兵制。1916年在欧陆的英法联军成功抵御德军的攻势后,开始对德军发动大规模反攻,虽在连场激战中收复小量失地,却有数十万人伤亡。由于战事显然不会在可预期的日子结束,而已被抽调到欧洲参战的英军部队也不可能在协约国取胜前回防香港。港府因此积极考虑强制英籍居民服役,以期充实香港的防务[1]。
1917年,港府将香港炮兵来福枪义勇军改组为香港防卫军团(Hong Kong Defence Corps),并于同年通过《1917年兵役条例》(Military Service Ordinance, 1917)在香港实施征兵制[31],规定在香港居住的18至55岁英籍男性居民必须服役,除了维持香港防务,也可让英国军方抽调更多驻港英军到其他地区参与战事。不过基于维持香港社会经济正常的需要及考虑到社会上对实施强制服役的不同意见,根据《兵役条例》在香港被征召入伍的居民,只需参加香港防卫军团在香港境内服役,不会被调派到其他地区参战,也没有征召具有英籍的华裔居民入伍。在兵役规定下,年届18至44岁及体格适合的英籍欧裔男性居民,每人每月在香港防卫军团最少服役8日,每年接受50次检阅,并参加射击训练;年届45至50岁者的服役日数及接受检阅的次数减半;51岁至55岁者则参加基本训练[1]。当年的英文报纸经常有军部刊登的告示,提醒英籍男性市民履行义务,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参加义勇军检阅,家属亦可到场在旁观看检阅的过程。香港防卫军团主要由征召入伍的义务役士兵组成,军团设有1个步兵营、1个炮兵连部署于海防炮台及1个工兵连负责操作探射灯。1918年11月11日德国签署《康边停战协定》,标志着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港府随后于同月刊登宪报暂停征兵[32]。香港在一战中未有受到军事入侵,港府在局势稳定后,于1920年结束由1917年起实施的强制服役制度及修订《义勇军条例》,恢复自愿性服役,香港防卫军团亦改组为香港义勇防卫军(Hong Kong Volunteer Defence Corps),并继续担当后备军的角色[33]。
1939年二战时期
1939年7月,此时纳粹德国已经吞并捷克斯洛伐克,又与意大利王国缔结《钢铁条约》牵制英国,可预期德国继续军事扩张,面对欧战随时爆发,英国于1939年5月已开始局部推行征兵制。位于远东的香港,在1938年10月日军占领广州后,日军与驻港英军在香港边境处于对峙状态,自此香港进入非常时期。1939年7月,港府决定重启强制服役制度,立法局于7月27日通过《1939年兵役条例》(Military Service Ordinance, 1939)[34],成为英国本土以外,首个因应二次大战而实施征兵制的英国属土。立法局非官守议员罗文锦表示香港华人对港府在关键时刻的征召入伍从来义不容辞,继而希望港府确保防卫军中不同的族裔都得到平等的待遇[1],可是这次征兵的对象仍是在香港生活的欧裔男性居民,未有包括广大华人,不过英籍华人居民可自愿应征加入驻港英军、香港义勇防卫军或香港华人军团[35],港府亦呼吁香港市民踊跃参加防空署辖下的各支民防部队[17]。
港府于1939年8月开始执行强制服役[36],年届18至55岁的欧裔男性英国公民在香港需要参军,港府向被征召人士的住址寄出挂号信,通知依期前往位于中环花园道的陆军小学检验体格。由于大部分居于香港的英国公民都不愿加入英国正规军当全职军人,所以年届18至41岁且体格良好的被征召人士,大部分都选择在香港本地的后备部队服役,亦即属于香港后备陆军的香港义勇防卫军(Hong Kong Volunteer Defence Corps)及属于香港后备海军的香港皇家海军志愿后备队(Hong Kong Royal Naval Volunteer Reserve)[22]。港府叮嘱被征召人士必须如期前往报到及验身,如不依期出席,将特遣法警警告,再不出席者将由兵役法庭发出传票控告,港府又警告在香港居住的英国男女居民,如需迁居,必须通报当局,否则可被处罚[37]。当局在辅政司署设立英国国民强制服役上诉委员会,专门处理对被征召服役有异议而提出的上诉[38]。
在强制服役规定下,服役于香港义勇防卫军的人数有显著的增加,1939年8月初对比7月中旬,服役人数在两周间增加187人,共有3,694人在香港义勇防卫军服役[37]。虽然在二战爆发后有部分英国居民因不同的原因而离开香港,但在强制服役的征兵制与志愿服役的募兵制并行下,至1941年香港义勇防卫军成为设有7个步兵连及5个炮兵连的营级陆军部队,再加上不同的辅助部队及由超越兵役年龄人士自愿组成的晓士兵团,合共约2,000人。二战的战火最终蔓延到香港,日本在1941年12月8日发动太平洋战争的当日清晨入侵香港[39],防卫军有不少兵员在香港保卫战中阵亡,同年12月26日进入长达3年零8个月的香港日占时期,防卫军死伤超过300人[1]。
1951年冷战时期
1945年8月15日,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标志着二战的终结,8月30日香港重光[40],可是二战结束不久世界便迈入冷战时期,随着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与苏联为首的共产阵营处于对立,欧洲发生柏林危机,而远东地区则因为日本战败后出现权力真空,亚洲多处再次陷入战火,并在1950年爆发朝鲜战争。因应付二战而实施的强制服役制度,并未随着二战结束而终结。英国在1947至1961年间实施国民服役(National Service)[41],年届18至24岁的英国男性公民需要服兵役不少于18个月,后来延长至24个月[42],期间合共征召达2百万人。面对亚洲处于烽火四起的时局,港府在1949年将战前的香港义勇防卫军重组为香港防卫军(Hong Kong Defence Force)[43],再次招募预备役军人[44],继而于1950年颁布《特务警察条例》以备扩充辅助警察[1],港府又通过《基要服务团条例》及参考在二战时期由前防空署组建后备民防队伍的经验[45],于1950年至1952年间重建后备消防队[46][47],成立医疗辅助队及民众安全服务队[48][49]。
港府于1951年再次重启强制服役制度,经立法局审议后,于1951年9月7日颁布香港法例第246章《强制服役条例》(Cap. 246 Compulsory Service Ordinance)[50],年届16至60岁的英国及英联邦在香港居民均在征召范围。皇家香港防卫军的征召令,英籍居民需要服役至45岁[1]。至于香港辅助警察队及基要服务团的征召令,则适用于60岁以下的男性居民及50岁以下的女性居民。这次强制服役的执行与1917年及1939年的征兵令主要对英籍欧裔居民实施及集中在防卫军服役不同,1951年9月实施的强制服役制度,征召对象包括普罗英籍华人居民,在香港出生及领有香港出生证明书并年龄符合者[12],亦可被发出征集通知书,同年9月进行第一期服役人员征集,征召人数为1,800人,年龄介乎25至35岁的男性,当中有半数是华人居民,被征集的市民需要依时报到及接受体检[9]。
1951年的征召令不限于在香港防卫军服役,也可被分配到辅助警察队、后备消防队、医疗辅助队或民众安全服务队服役。港府依据《强制服役条例》委任太古船坞经理芬尼(John Finnie)为人力调配处处长,负责统筹征集服役人员及分配所属服务团队的事宜。芬尼称分配服役人员的首要考虑是防卫军、辅助警察队及各基要服务团队所需要的最低人数,然后根据被征召人士的体格、能力及工作经验,并查询其个人需要及兴趣再作决定,故此分派人员的工作绝非一个简单的抽签程序,而是根据每位被征召人士提交的报表,逐一检查及配对,务求各人所获分派的工作是符合团队的利益,又满足个人的需要[9]。芬尼于1955年1月退休卸任[51],同年2月港府任命会计师罗纳接任人力调配处处长[52]。除了人力调配处,港府又设立人力动员上诉法庭处理申诉,接获征召令的市民如认为自己有理由不用服役,可提出上诉,申请讼裁[53][54]。
由于1951年正值朝鲜战争时期,为免社会因实施强制服役制度进而产生香港要派兵参战的忧虑,港府表示因征召令而被分派到香港防卫军入伍的人士,只会留在香港以后备军的模式服役,又强调在香港防卫军服役的人士是不会随英军部队被派遣到海外或在朝鲜半岛参加朝鲜战争[55]。1953年的第三期服役人员征集,当局首次向拥有英籍的香港女性市民发出征集通知书,当年10月有数十名被征召服役的女子,在黄竹坑警察训练学校接受警察训练,于完成受训后会被委任为特务警察女警员,协助正规警察执行职务[11]。
取消强制服役
1951年9月起实施的强制服役制度是三次征募中维持时间最长的,作为长期执行的防务措施,即使朝鲜战争告一段落也没有被废止,期间当局每年都会分批向可能符合服役资格的市民寄出征集通知书,直至1961年3月,香港总督柏立基在立法局宣布将会废止第246章《强制服役条例》,停止征集英籍市民强制服役[23]。虽然港督宣布不再发出新的征召令,但因为需要经立法局废止《强制服役条例》,在法例失效前,已经通过体检及被分派到皇家香港防卫军或各基要服务团服役的市民,仍然要依照相关部门的规定继续履行公务,直至另行通知。港督柏立基宣布取消强制服役的同时又提出警告,表示香港结束强制服役后,市民应积极参加防卫军及各基要服务团,避免人手短缺,若然防卫军及各基要服务团在取消强制服役后未能招募到足够的人员,维持所需的服务,不排除日后需要局部恢复强制服役机制[12]。对于港府在1961年宣布取消强制服役,英国当时已取消强制征召被认为是其中一个原因,英国在1950年代后期开始规划撤销自1947年起推行的国民服役制度[41],英军已于1960年12月停止征召义务役人员入伍[42],而英国的做法又会影响到港府的政策。另有称港府当时面对财政赤字,因此希望削减维持强制服役的开支。立法局在讨论取消强制服役时,亦有议员认为通过强制服役来增加人手,容易导致相关部门出现冗员,故此认同取消强制服役的做法。香港社会对于港府即将取消征召市民服役普遍持正面的态度,报章更形容是英籍市民的喜讯[23]。1961年5月立法局通过修订《强制服役条例》,自1951年9月生效的《强制服役条例》在1961年6月正式废止[56],因为征召令而在皇家香港防卫军、辅助警察队、后备消防队、医疗辅助队及民众安全服务队服役的市民,随后接获解任通知,因强制服役令已被撤销,需要全数离职,如有意继续服务于相关部门,可申请转任为志愿人员,以落实取消强制服役的政策,此后服务于防卫军、辅警及各基要服务团的人员皆为市民自愿参加[57]。
后续情况
香港自《强制服役条例》在1961年撤销后,至今再没有强制居民服役。1997年7月1日香港主权移交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成立后,《基本法》规定香港的防务由中国中央政府负责,《驻军法》规定香港的驻军由中央政府派遣,因此香港没有再设立本地军队,《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基于一国两制不在香港实施,中国人民解放军不在香港特区招募兵员,故此征兵制和募兵制都没有在香港被重启[13]。另一方面,《1939年兵役条例》在1939年7月通过成为法律后,当年8月至1941年12月被征召参加香港义勇防卫军或香港皇家海军志愿后备队的市民,大部分都经历了第二次世界大战,当中有不少被征召入伍的市民在香港保卫战中阵亡或残障,港府因此在1945年香港重光后订立第202章《陆军义勇军及海军义勇军恩恤金条例》[58],为被征召参战而死亡的军人遗孀提供恩恤金及向残障的兵员发放终身津贴[59],根据2022年立法会讨论增加义勇军恩恤金2.4%的资料,在2022年尚有两位于二战时期入伍服役的市民或其遗属符合资格申领义勇军恩恤金或津贴[60]。
参见
注释
- ^ 英皇乔治六世为表彰香港义勇防卫军在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的贡献,于1951年向防卫军授予“皇家”称号,“香港防卫军”于同年更名为“皇家香港防卫军”,所属的香港法例第199章《香港防卫军条例》也随之更名为《皇家香港防卫军条例》[8]。
- ^ 基要服务团是由不同的民防部队组成,并且根据《基要服务团条例》而成立,香港在1951年至1961年实施强制服役期间的基要服务团,包括后备消防队、医疗辅助队及民众安全服务队。
- ^ “特务警察”又称“特别警察”,是香港在1941年因应第二次世界大战而设立的一支辅助警察队伍,当时名为特务警察队,1951年香港实施强制服役,当时被征召的部分香港居民于完成受训后会被委任为特务警察及服役于特务警察队,协助正规警察执行职务,至1959年特务警察队与特别后备警队合并成为香港辅助警察队[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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