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跨性别权益
现时(2024年),香港居民若完成整套性别重置手术,或完成部分性别重置手术,以及持续接受荷尔蒙治疗,表明余生将以新性别生活等条件,并作出法定声明,均可向香港政府申请变更身份证上的性别。政府会视乎个别情况决定是否批准。
变更性别流程
在1985年至2024年4月初前,计划变更身份证上性别的香港居民,必须完成整套性别重置手术,方可向入境处提出申请。 2024年4月3日,香港政府发出公告[2],表示依照新修订的标准,即日起跨性别人士无需完成整套性别重置手术,即可申请变更香港身份证上的性别,所需条件包括:
- 完成变更性征的部分手术(如申请女变男,为乳房切除术,而申请男变女则是阴茎及睾丸切除术)
- 曾经对生理性别感到不安
- 已经持续接受荷尔蒙治疗不少于两年,并愿意接受抽查
- 已经以另一性别生活不少于两年,并表明余生会以新性别生活
- 作出法定声明
入境处在收到申请后,会作出详细考虑,以决定是否让申请人变更身份证上的性别。
变性人的婚姻权利
香港首宗变性手术在1985年进行,是一宗男性变为女性的手术,政府会资助符合资格的香港居民进行变性手术。[3]变性人接受手术后,允许更改身份证、护照等的性别,但不允许更改出生证明书,如被强奸,控方只能以非礼罪起诉侵犯者。[4]
W出生时是一名男生,2008年接受变性手术成功后,获签发记载性别为女性的新身份证和护照。同年11月因为出生证明所写的性别仍然是男性,到婚姻登记处与另一名男子注册结婚时被拒绝,其理由是婚姻登记以出生时的性别为准,而且香港也未承认同性婚姻。W入禀法院提出司法复核,指责婚姻登记官的决定侵犯了她宪法上的婚姻权和隐私权。
2010年10月5日在高等法院被裁定败诉,法官张举能指出根据香港婚姻条例,婚姻必须是一名男性与一名女性的结合,而所谓男性、女性的定义,是指出生时的性别,并不包括接受变性手术后的性别,婚姻条例容许“男与女”结合,不是“每个人”,即没订明每个人一定有婚姻权利。但他认为,政府应明白变性人的痛苦,并咨询各界有关变性婚姻、性别取向等议题,取得社会共识。[5][6]其后变性人提出上诉,上诉庭在2011年10月12日审理。[7]
2010年8月22日,彩虹行动成员到尖沙嘴文化中心婚姻登记处,抗议此案代表政府的英国御用大律师MonicaCarss-Frisk曾发表“W在物种上不能算是女士,她没有生育能力”的言论侮辱。[8]
2011年11月25日,上诉庭驳回变性人争取婚姻权利上诉,认为变性人婚姻不能生育,而《基本法》所赋予的港人结婚自由只包括两性结合,男女的一般定义不能包括变性人,若法庭判上诉人胜诉,是重大法律变更,影响79项法律,引起公众争议,故应交由立法当局处理,然而上诉庭促使政府检讨变性人面对的问题,将来咨询公众,代表律师上诉至终审法院。[9]
2012年3月1日,香港高等法院上诉庭发出上诉许可,准变性人上诉至终审法院。[10]
2013年5月13日,香港终审法院以四比一多数,裁定变性人有结婚的权利。判词说,《婚姻条例》有关条文将某人性别的准则,仅限于生理因素,抵触基本法。《婚姻条例》中有“女”及“女方”等字词的含义,必须包括接受手术后由男性变成女性的变性人。法庭同时建议,有关判决书由颁发日起计,暂缓执行12个月,以便当局进行立法程序作出考虑。[11]
在2014年2月18日的会议上,行政会议建议,行政长官指令向立法会提交《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以落实终审法院于W诉婚姻登记官(FACV4/2012)一案(简称“W案”)下达的命令。
2014年2月18日,成立《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委员会[12]。
2014年2月28日,提出法案。
2014年5月30日,保安局局长黎栋国发表文章,指《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符合法治精神[13]。
2014年10月22日,立法会以11票赞成,40票反对,5票弃权,否决《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条例草案》)恢复二读辩论的议案。[14]
2014年10月31日,平等机会委员会就《2014年婚姻(修订)条例草案》发出声明。
其后香港政府向香港立法会提交法案修改婚姻条例,法案容许已完成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法案最终不获立法会通过。[15]但法案通过与否,不影响终审法院就判决的执行。完成性别重置手术的变性人,自2014年5月13日起可以结婚。
香港国际机场虐待跨性别事件
2013年9月16日,一名跨性别女性埃利安娜·鲁巴什金声称,她受到海关人员的歧视和性虐待,包括受到侵入性搜身和否认使用女厕的行为长达九小时,[16]尽管香港官员否认了这一指控。[17]被释放后,她申请联合国难民事务高级专员办事处(联合国难民署)的难民身份,使她实际上无国籍,等待被第三国接受。[18]
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
为跟进终审法院在W诉婚姻登记官[2013]3HKLRD90(终院民事上诉2012年第4号,2013年5月13日)一案的裁定和意见,政府于2014年1月13日成立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简称“工作小组”),研究是否需要就香港的性别承认议题进行立法和订立相关的行政措施。
2014年1月13日,成立性别承认跨部门工作小组[19]
2016年7月6日,在立法会会议上杨岳桥议员的提问和律政司司长有关工作小组的工作进展。[20]
2017年11月20日,性别承认立法举行听证会。[21]
参考文献
- ^ Bolich, G. G. (2007), Transgender History & Geography: Crossdressing in Context, vol. 3, Raleigh: Psyche's Press, p. 207, ISBN 0-615-16766-7
- ^ 跨性别身份证案败诉逾年 入境处:未完成重置手术可改身份证性别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2024年4月3日,香港01
- ^ 公院做手術只須住院費. 《东方日报》. 2009-08-26 [2009-08-2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9-08-28) (中文(繁体)).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香港有逾百人完成變性手術 其中“女變男”佔多. 《华夏经纬网》. 2004 [2004-04-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4-10-25) (中文(繁体)).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高院司法覆核裁決:變性人不准結婚. 《苹果日报 (香港)》. 2010 [2010-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10-07) (中文(繁体)).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港變性新娘爭註冊結婚敗訴 法官促諮詢公眾(圖). 《香港新闻网》. 2010 [2010-10-0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7-14) (中文(繁体)).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變性人爭結婚權上訴. 苹果日报. 2011 [2011-10-13] (中文(繁体)).
- ^ 團體抗議律師變性婚姻言論. 《苹果日报 (香港)》. 2010 [2010-08-22] (中文(繁体)).
- ^ 變性人爭婚權上訴失敗. 《苹果日报 (香港)》. 2010 [2011-11-26] (中文(繁体)).
- ^ 變性人准上訴終院. 《苹果日报 (香港)》. 2012 [2012-03-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3-04) (中文(繁体)).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W小姐為變性人爭得結婚權 (港聞). 《星岛日报》. 2013 [2013-05-13] (中文(繁体)).[失效链接]
- ^ 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 《2014年婚姻(修訂)條例草案》委員會. www.legco.gov.hk. [2018-05-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5-27) (中文).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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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W v. THE REGISTRAR OF MARRIAGES [2013] HKCFA 39; [2013] 3 HKLRD 90; (2013) 16 HKCFAR 112; [2013] 3 HKC 375; FACV 4/2012 (13 May 2013). www.hklii.hk. [2018-05-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1-18).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Trans woman subjected to invasive search at Hong Kong airport, 2013-11-01 [2014-02-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2-20)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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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為換護照慘失國籍失學位失尊嚴 被海關當畜牲 跨性別博士來港 三失不是人 (A want to change her passport costed her nationality, degree and dignity - Treated by customs like an animal - Transgender doctorate student came to Hong Kong and lost everything), Apple Daily, 2013-11-01 [2014-02-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1-29)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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