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钦舜(?—1639年),字师愚(或思虞),号亦若浙江嘉兴府嘉兴县人。明朝政治人物。

生平

万历三十七年(1609年)己酉科浙江乡试五十五名举人,天启二年(1622年)壬戌科进士。兵部观政,三年授知福建浦城县。七年充本省同考。崇祯元年(1628年)行取四川道御史,巡视银库,二年管城工,差巡按广东,四年两淮巡盐,五年巡按直隶,六年迁河南副使[1]。八年京察,崇祯十年被太监杨显名弹劾侵吞税银,被逮入诏狱,十二年(1639年)秋被处斩,当日同斩的有工部郎中胡琏、御史张养等十五人,钦舜欲求先死,赂狱官将其名提前,斩后却得命停刑,而其余十一人得免死[2][3][4]

参考文献

  1. ^ 《嘉兴府志》
  2. ^ 《明史纪事本末》卷七十四:崇祯十年春正月,分守津、通、临、德总理太监杨显名参前巡盐御史张养、高钦舜各侵税额,诏逮之。时养先卒,下抚、按录其家。
  3. ^ 《明史》卷七十·刑法二:(崇祯)十二年,御史魏景琦论囚西市,御史高钦舜、工部郎中胡琏等十五人将斩,忽中官本清衔命驰免,因释十一人。明日,景琦回奏,被责下锦衣狱。盖帝以囚有声冤者,停刑请旨,而景琦仓卒不辨,故获罪。
  4. ^ 李清《三垣笔记》附识上:高侍御钦舜、【天启壬戌,嘉兴人。】张侍御养【万历丙辰,榆次人。】巡盐两淮,养甚愦愦,钦舜则舳舻相衔,载归赀不绝,为内臣杨显名所纠,皆被逮。一日,刑部某主政过予,言二人罪皆辟,予惨然。某主政问故,予曰:“张过。”及秋刑,钦舜欲求先死,赂狱官前其名,决讫,忽讹唱停刑,养以下诸犯皆免。时上虽谪监刑御史,而究不杀养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