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尔夫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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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尔夫规则,是针对高尔夫球运动应该如何进行,以及违犯规则时应得处罚所制订的一套标准规章与程序。透过共同编写与管理,经由R&A(2004年从英国皇家古代高尔夫俱乐部转移出来的分支机构)向世界各地颁布与发行,除了美国和墨西哥是由美国高尔夫协会(USGA)负责管辖之外。其出版品《高尔夫规则》采定期出版,内容包含业余高尔夫的管理细则。
打开这本R&A手册的封面里,开宗明义地阐述了一条不属于任何规章却是这项古老运动的轴心原则:[1]“依该球之球位所处之状态击打,依你所碰见的比赛场地现状比赛,而如你无法照上述任一进行时,则按公正的方式处理。但要按公正的方式处理,你需要了解高尔夫规则。”
附带要提的是在这项运动进行时,任何人都会被要求遵守礼仪,一般而言对高尔夫球场场地应有的照护及对其他球员的尊重与体谅都是必须的。高尔夫礼仪被视与规则本身同等重要的行为守则。[2]
历史
在高尔夫规则标准化之前,几乎所有的高尔夫俱乐部都有自己的一套规则,在许多大原则雷同之下也包含了一些细微的差异,例如允许移除树叶和小石头这类松散的妨碍物。在19世纪的末期,有愈来愈多的高尔夫俱乐部开始向圣安德鲁高尔夫球员协会,也就是后来的R&A;或是利斯的绅士高尔夫球员会,也就是后来的爱丁堡高尔夫荣誉公司两大团体的标准看齐。
历史上最早的一份高尔夫规则文献是1744年3月7日由利斯的绅士高尔夫球员会所草拟的,以用于当年4月2日举办的巡回赛。这分内容包含了13条规则的文稿标题为《高尔夫球竞赛的规则与条件》。[3][4] 手写的规则原稿目前被珍藏在苏格兰国家图书馆。[5]
- 你必须在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架起该洞的开球。
- 你的开球必须是架起在地面上。
- 你不可以更换被你在开球区击打出去的球。
- 你不可以为了自己击球的方便去移开石头,骨头或任何折断的球杆,除了在平坦的果岭上和你的球距离一支球杆长度的范围内。
- 如果你的球落入水中,或任何近水边的杂乱区域,你有权利将球取出并在水障碍后方架起,你可以任意选择合适的球杆继续击打并请你的对手为你这项取出球的行为多记上一杆的纪录。
- 如果你的球在任何地方被找到时紧紧贴著另一颗球,你有权要求暂时移开先前的那颗球,直到你将后到的这颗球打击出去为止。
- 在攻向球洞时,你要诚实地为你如何完成这个洞做纪录,同时,也不要去触碰你对手的球,没有必要为赢这个洞而使诈或说谎。
- 如果你觉得你的球可能被捡走或其他任何方式造成已经遗失,你需要回到原来击打的地点,接着抛下另一颗球继续你的比赛,并请你的对手为你这项不幸的遭遇多记上一杆的纪录。
- 当没有人正在进行攻向球洞时,利用自己的球杆或其他物件来标示攻向球洞的路径方向,是被允许的。
- 如果一颗运动中的球被任何人、马、狗或其他任何物件挡下,该球必须在被停止的地点和所处位置继续击打。
- 如果你已经举起你的球杆意图击打,当球杆向下运动的霎那,不论其结果是否有击中球,甚或是球杆中途折断而收手,这都必须计算为一杆的纪录。
- 任何一颗距离球洞最远的球就具备了优先击打的义务。
- 为了保护海滨球场所筑造的堑壕、沟渠或堤围墙,亦或是场地内既有的散兵坑或防御战壕,应当都被视为球场设计内的障碍;但是被取出重新架起准备继续击打的球必须采用任何一款铁杆来执行。
尽管这份由约翰·拉特雷签署的规则在当时引发了众多的争议,以及对作者撰写动机的质疑,但就其内容包含了打球顺序、外力干扰、水障碍、脱困、击球和处理遗失球作成杆数与距离的惩处等,仍堪称是当代时尚运动中最完整的规范。拉特雷身为这份规则的唯一签署者,并不代表他必须为此担负完全的保证与责任;也因为他在爱丁堡高尔夫荣誉公司内突出的球技,使得他轻易地成为代表出赛的选手。根据这份新颁布的规则,他连同1745年4月的赛事两度赢得了银球杆的奖励。
《高尔夫规则》(书籍)
《高尔夫规则》及《业余身份规则》是由最高主管机构:英国R&A规则有限公司和美国高尔夫协会(USGA)透过经常不断地与全世界其他高尔夫机构的相互咨询与修订,来定义高尔夫运动赛事如何进行,并安排每四年发行一次的出版品。[6]这种针对规则共同修订并同时发行的工作早在1952年就已开始,当时各自的规则编码并不完全一致,直到2000年(借着对附录I中大量的次要项目作修订)才底定。在2012年之前两大机构各自印行内容相同却编排差异的独立版本。如今则是以相同的内容编排与封面向全球作统一的发行——唯一的小区别是出现在某些拼写和它们的标志。[7]名称为英国R&A规则有限公司的委员会则是从前身皇家古代高尔夫俱乐部在2004年分支出来,负责向全世界各地区作《高尔夫规则》及《业余身份规则》修订结果的颁布与发行;不过美国和墨西哥是由美国高尔夫协会(USGA)负责管辖。这两大机构之间的合作与较劲,也为这项运动平添了不少趣味。
所谓的“规则”,其范围同时涵括在以下出版品或公告内:
- 《高尔夫规则判例》,是一本由美国高尔夫协会(USGA)与英国R&A规则有限公司为了解说众多有关高尔夫规则的询问每两年共同出版一次的参考书。
- 当地规则由该高尔夫俱乐部的委员会制定,例如比赛场地(界定界限、边界及物体之定位)、抛球、环境保护区(ESAs)等等。
- 《高尔夫规则》书内同时涵盖了高尔夫礼仪的指导方针,用来规范参与这项运动赛事所有人应具备的适当行为。
- 某些专属于比赛时才采用的规则,例如禁止在比赛回合中搭乘球车或其他交通工具,以及有关暂时性不可移动之阻碍物(TIOs)的范围.
- 管制高尔夫选手使用装备(高尔夫球杆及高尔夫球)的尺寸、外形和性能的规定,亦包含在《高尔夫规则》中(附录I和附录II)。
- 有关残障人仕加入高尔夫运动赛事的规范,由英国R&A规则有限公司与美国高尔夫协会另外发行专书《残障高尔夫球员之高尔夫特别规则》。
值得一提的是: 当美国高尔夫协会发表自己的差点和球场评等系统时,英国R&A规则有限公司却未置可否地认定这只是各国相关之协会主管范围,因此有关事项也应向其咨询。
有鉴于位在英国圣安德鲁的皇家古代高尔夫俱乐部成立的宗旨是以执行全体会员专属活动的私人俱乐部。因此,自2004年1月1日起已将制定、解释及裁决《高尔夫规则》及《业余身份规则》之职责与代表权转移至英国皇家古代规则有限公司(R&A Rules Limited)。
礼仪
在《高尔夫规则》书本的第一章就是对这项运动应有的礼节作成指导方针。因为打高尔夫大部分是在没有裁判或仲裁者的监督下进行,因此这项运动有赖个人的诚实来表现对其他球员之体谅及对规则之遵守。不论竞争有多激烈,所有的球员都应以有纪律的态度、随时表现礼貌和运动道德来约束自己,这就是高尔夫运动精神。
指导方针包含了:安全、对其他球员之体谅、打球速度、比赛场地上之优先权及比赛场地之照护等范围。如球员皆遵守本章之指导方针,将使每个人更能享受打球之乐趣。如球员在一回合中或在一段时间中一直漠视此指导方针而损及他人,建议委员会考虑对违反之球员采取适当之惩戒措施。举例而言,措施可以包括禁止一段时间在此球场打球或禁止一定次数之比赛;基于保护大部分遵循这些指导方针之球员之利益的观点,这样的措施被认为是正当的。如严重违反礼仪,委员会可以依规则33-7取消球员之比赛资格。
定义
规则书是以非常精确且审慎的方式编写,应觉察且理解下列不同之用语:
- “可以”(may)=非必须的 。
- “应该”(should)=建议。
- “必须”(must)、“决不可”(must not)=指示(且不实行即处罚)。
- “一球”(a ball)=你可以以另一球替代(例:规则26、27 及 28)。
- “该球”或“此球”(the ball)=你决不可用另一球替代(例:规则24-2 及25-1)。
所以了解定义便成了阅读《高尔夫规则》的入门功课,此规则书列出超过50条之术语之定义遍及本书中(例:异常地面状况、果岭通道等),且这些形成了作为打球规则编写之基础。充份了解术语之定义,是对规则之运用非常重要的一环。
规则概要
以下为《高尔夫规则》及《业余身份规则》2016-2017年中文版内容摘要:[8]。英国R&A规则有限公司和美国高尔夫协会(USGA)2018年度针对现行规则做较多的更改,修订完成颁布后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
- 规则1 – 比赛
- 1-1 通则: 高尔夫比赛是依据规则,用一支球杆从开球区打出一球,以一打击或 接续之打击将球打进球洞内所构成。
- 1-2 对球之移动施加影响力或改变实质之条件: 球员决不能:(i) 采取意图影响一比赛球之移动之行动,或 (ii) 意图影响一洞之比赛而改变其实质之条件。 例外: 1. 如行动被另一规则所明确允许或禁止时,则受该规则之管制,而非 规则1-2。 2. 采取之行动若仅是为了照护比赛场地,则非规则1-2之违反。
- 1-3 规避规则之约定: 球员决不可以约定排除任何规则之效力,或约定规避所招致之任何处罚。
- 1-4 规则未含盖之争点: 如任何争点未为规则所含盖,应依衡平原则予以裁定。
- 规则2 – 比洞赛
- 2-1 通则: 除非委员会另有规定,否则比洞赛是在规定回合中由一方对抗另一 方所构成。 在比洞赛,球赛是以各洞之比赛来进行。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是以较少杆数打进洞的一方赢得该洞。在 差点比洞赛中,以净杆数较少的一方赢得该洞。 比洞赛的成绩计算是以三个术语表示:“领先几洞”或“平手”,以及尚有多少洞“要打”。 当一方领先之洞数与所余要打之洞数相等时, 称为“斗美 (dormie)”。
- 2-2 平手的洞: 如各方以相同杆数打完一洞,则该洞为平手。当一位球员打完一洞,而其对手尚差一打击可为平手时,如该球员在这时招致处罚,则该洞成为平手。
- 2-3 比洞赛之胜方: 如一方领先之洞数大于所余要打之洞数,即为该组比洞赛之胜方。如不分胜负时,委员会可为该组比洞赛延长该规定回合需要之洞数直到分出胜负为止。
- 2-4 比洞赛、洞或下一打击之让与: 球员可以在该组比洞赛开始或结束之前随时让与该组之比赛。球员可以在某一洞开始或结束之前随时让与该洞。只要对手之球处于静止状态,球员可以随时让与其对手之下一打击,该对手被认为是以他的下一打击将球打进洞,且任一方均可将该球移开。让与不得拒绝或撤回。
- 2-5 对程序之疑义 - 争执与申诉: 在比洞赛,如比赛双方发生疑义或争执,球员可以提出申诉。如在 合理的时间内,委员会正式授权之代表不能立即赶到现场,双方必须继续比赛不得延误。申诉唯有在它已按及时的方式提出,且提出申诉的球员在那个时间告知其对手下列二件事时:(i) 他正在提出申 诉或需要裁决,及 (ii) 该申诉或裁决所根据之事实,委员会方予以考虑之。一项根据相关事实之发现而造成之申诉,如球员是在下列时机提出,将被认为已按及时之方式提出 (i) 在该组任一球员从下一洞开球区开球之前,或 (ii) 如是该组所打之最后一洞,在该组球员全部离开该洞果岭之前,或 (iii) 如是该组所打之最后一洞,在该组球员全部离开该洞果岭之后,才发现造成申诉之相关事实时,在该组比赛结果被正式公布之前提出申诉。有关该组前面打的洞之申诉,如是基于提出申诉之球员事前所不知之事实,且对手在那时给了他错误之告知(见规则6-2a 及规则9),委员会才得予以考虑。这样的申诉必须以及时的方式提出。一旦,该组比洞赛结果正式公布,除非确信 (i) 在该组比赛结果正式公布后,所提出之申诉是基于提出申诉之球员事前所不知之事实, (ii) 对手给与提出申诉之球员错误之告知, (iii) 其对手知道自己是给了错误之告知;否则,这项申诉委员会不得予以考虑。这样的申诉 无考虑之时限。
- 2-6 一般处罚: 除了另有规定时之外,在比洞赛中违反某一规则之处罚为输洞。
- 规则3 – 比杆赛
- 3-1 通则 - 优胜者: 比杆赛由竞赛者打完规定回合或所有回合之各洞,并在各回合缴回有各洞总杆数之记分卡所构成。各竞赛者与其他每一参赛之竞赛者比赛。打完规定回合或所有回合,以最少杆数之竞赛者为优胜者。在差点比杆赛,打完规定回合或所有回合,以最少净杆之竞赛者为优胜者。
- 3-2 未打完该洞: 如竞赛者在任何一洞未打完该洞(亦即未将球打进洞),且在下一洞开球区打击之前,或如是该回合最后一洞时,在他离开该洞果岭 之前,未改正其错误,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 3-3 对程序之疑义: a. 竞赛者之程序:唯有在比杆赛,如竞赛者在打一洞中对其权利或正确程序有疑义时,他可以免罚以二颗球完成该洞之比赛。在疑义已发生后且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例如,对原球做打击),要依本条规则进行,他必须先决定要打二颗球。 该竞赛者应先向他的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宣告: • 他要打二颗球;及 • 他希望以哪一颗球计算,如规则允许用于那颗球之程序。在缴回记分卡之前,该竞赛者必须向委员会报告该情况之事实。如他未如此做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如该竞赛者在决定要打二颗球之前已采取进一步之行动,则他不是依规则3-3 进行,其杆数要以原球计算,但该竞赛者不会因打了第二球而招致处罚。b. 委员会对该洞杆数之决定当该竞赛者依本条规则进行时,委员会依下列原则决定其杆数: (i) 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如该竞赛者已宣告他要用于计算杆数之球,且只要规则允许用于该被选定的球之程序,则以那颗球之杆数计算;如规则不允许用于该被选定的球之程序,只要规则允许用于另一球之程序,则以该另一球之杆数计算。 (ii) 在采取进一步行动之前,如该竞赛者未先宣告他要以哪一颗球 来计算杆数,只要规则允许用于原球之程序,则以打原球之杆数计算;否则,只要规则允许用于另一球之程序,则以该另一 球之杆数计算。 (iii) 如规则并不允许用于这二颗球之程序,则以原球之杆数计算, 除非该竞赛者因从错误的地方打该球犯了严重之违规。如该竞赛者打其中一球犯了严重之违规,尽管事实上规则并不允许用于其中另一球之程序,仍以该另一球之杆数计算。如该竞赛者以这二颗球都犯了严重之违规,他被取消比赛资格。
- 3-4 拒绝遵守某一规则:如竞赛者拒绝遵守会影响另一位竞赛者权利之某一规则时,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 3-5 一般处罚: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在比杆赛中违反一规则之处罚为二杆。
- 规则4 – 球杆
- 4-1 球杆之形状与样式: a. 通则:球员之球杆必须符合本条规则以及附录Ⅱ所列举之条款、规格和 解释。b. 磨损及改变:一支符合规则之新球杆在正常使用下磨损仍被认定是符合规定。球杆之任何一部分经蓄意地改变,则视为新球杆,其改变后之状况必须符合规则。
- 4-2 击球特性之改变与外物: a. 击球特性之改变:在规定回合中,球杆的击球特性决不能以调整或以其他方法 蓄意地改变。 b. 外物:决不能为了影响(比赛中之)球之移动而将外物加在(对其 打击之球杆)杆面上。
- 4-3 损坏之球杆 - 修复与更换: a. 正常打球过程中之损坏:在规定回合中,如球员之球杆在正常打球过程中损坏,他可以: (i) 以球杆损坏后的状况继续打完该规定回合剩余赛程;或 (ii) 在无不当延误比赛之情况下,自己或请他人将球杆修好;或 (iii) 在球杆不适用于比赛时之另一选择,以任何一支球杆更换损坏之球杆。但更换球杆时决不能不当延误比赛(规则6-7),也决不可以借由向在比赛场地上打球之任何其他人借用他们选用以打球之任何球杆来更换,或在该规定回合中,以该球员自行携带或为他携带之球杆组件所组装之球杆来更换。b. 非在正常打球过程中之损坏在规定回合中,如球员之球杆并非在正常打球过程中损坏,而造成其不符规格或改变其击球特性,则该球杆嗣后决不可以在此回合中使用或更换。c. 在回合开始前之损坏:球员可以使用在回合开始前损坏之球杆,只要该球杆以其损坏后之状况仍符合规则之规定。回合开始前球杆发生之损坏,可以在该回合中修理,只要击球特 性没有改变且不致不当延误比赛。
- 4-4 最多十四支球杆: a. 球杆之选用及增加:球员必须以不超过十四支球杆开始规定回合之比赛,在该回合中他限于使用其因此选用之球杆;但如在开始时球杆少于十四支,他可以增加任何数量之球杆,只要他的球杆总数不超过十四支。球员增加球杆时,决不能不当延误比赛(规则6-7),也决不能用在比赛场地上打球之任何其他人所选用以打球之任何球杆来增加或借用,或在该规定回合中,借由该球员自行携带或为他携带之球杆组件所组装之球杆来增加球杆。b. 搭档可以共用球杆:只要共用球杆的搭档们所携带的球杆合计不超过十四支,搭档间可以共用球杆。c. 超限球杆之不使用声明:携带或使用任何一支违反规则4-3a(iii)或规则4-4的球杆之球员,于发现违规时必须立即向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声明不予使用。该球员决不可在该规定回合剩余赛程中再使用该球杆。
- 规则5 - 球
- 5-1 通则: 球员比赛用的球必须符合附录Ⅲ所详述之条件。
- 5-2 外物: 球员比赛用的球决不能以改变其击球特性为目的而将外物加在球上。
- 5-3 不适用于比赛之球: 球如有明显的切痕、裂缝或变形,即为不适用于比赛之球。仅因泥土或其他物质黏附于球上,表面有刮痕或擦痕,或其涂料损坏或褪色,则非不适用于比赛之球。正在打的那一洞之赛程中,如球员有理由相信他的球成为不适用于比赛时,他可以免罚捡球以确定是否不适用于比赛。 在捡球之前,球员必须对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宣告他的意图并将球位做标记,之后只要他给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检查球并观察其捡球及置回原位之机会,他可以将球捡起检查。依规则5-3捡球时,决不可将该球弄干净。球员如未遵守这个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或正在打的那一洞之赛程中,如他没有理由相信他的球成为不适用于比赛而捡球,他即招致一杆之处罚。 正在打的那一洞之赛程中,如确定球成为不适用于比赛时,球员可以用另一颗球替代,将之置于原球原所在之地点上,否则必须将原球置回原位;如球员在未经允许而以另一颗球替代并对该不正确地替代球做打击,他即因违反规则5-3招致一般处罚,但不另依本条规则或规则15-2 额外处罚。如球因打击而破成碎片,球员必须取消该打击,免罚尽量靠近这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重打一球(见规则20-5)。
- 规则6 – 球员
- 6-1 规则: 球员与其杆弟有知悉规则之责任。在规定回合中,球员要对其杆弟 违反任一规则之行为招致可适用之处罚。
- 6-2 差点: a. 比洞赛:在差点比洞赛一组开始比赛前,球员应确定他们彼此之差点。如球员宣告比应享有者高之差点开始比赛而影响其让杆数或被让杆 数时,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否则,球员必须依其所宣告之差点开始比赛。 b. 比杆赛:在计差点之竞赛的任一回合中,竞赛者把记分卡缴回委员会之 前,必须确认其差点已记载在其记分卡上。如果在缴交记分卡前未记载差点(规则6-6b),或所记载的差点高于其应享有者而影响被让杆数,在计差点之竞赛,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否则,记分卡上之杆数有效。
- 6-3 开始比赛之时间与组别: a. 开始比赛之时间: 球员必须按照委员会所规定的时间开始比赛。b. 组别:在比杆赛,除非委员会授权或核准更动,否则竞赛者在整个回合中必须留在委员会所编之组别内。
- 6-4 杆弟: 球员可以有一位杆弟协助,但他在任何时间都限于只能有一位杆弟。
- 6-5 球: 以正确之球比赛是球员之责任。每位球员应在其球上标明辨识之记号。
- 6-6 比杆赛之记分: a. 记录杆数:记分员应在每一洞结束后与其记录之竞赛者核对杆数,并予以记 录。在打完该回合后,记分员必须在记分卡上签名,并将记分卡交与该竞赛者。如超过一位记分员记分,则必须各自在其负责之部分签名。 b. 签名及缴回记分卡:比赛之回合结束后,竞赛者应核对自己每一洞之杆数,并提请委员会解决任何疑点。他必须确认所有记分员已在他的记分卡上签名,并在该记分卡上亲自签名,然后尽快将之缴回委员会。c. 记分卡之更改:竞赛者将记分卡缴回委员会后即不得在其上做修改。d. 某洞杆数之错误:竞赛者对其记分卡上各洞记录杆数之正确性负责。如其缴回之任 一洞之杆数低于实际所打之杆数,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如其缴回之任一洞之杆数高于实际所打之杆数,则缴回之杆数有效。
- 6-7 不当延误;打球缓慢: 球员必须无不当延误比赛,且遵守委员会所定打球速度之准则。在打完一洞至下一洞开球区之间,球员决不能不当延误比赛。
- 6-8 中止比赛;恢复比赛: a. 何时被准许:球员决不可以中止比赛,除非:(i) 委员会已暂停比赛; (ii) 他相信有闪电之危险; (iii) 他正在为疑义或争执点寻求委员会之裁决(见规则2-5 及 34-3);或 (iv) 其他正当的理由,例如突然生病等。 恶劣之天气并非中止比赛的正当理由。如球员没有得到委员会的明确许可而中止比赛时,他必须尽快向委员会报告。如他如此做,而委员会认为理由充分,则不受罚, 否则,球员即被取消比赛资格。比洞赛之例外:比洞赛之球员协议中止比赛,除非因此而延误整体竞赛之进行,否则并不受取消比赛资格之处 罚。b. 委员会暂停比赛时之程序:当委员会宣布比赛暂停时,如比洞赛或比杆赛一组之球员在二洞的比赛之间,他们在委员会指示恢复比赛前决不可以自行恢复比赛。如他们已开始打某一洞,他们可以立即中止比赛,或只要不造成拖延继续打该洞。如他们选择继续打该洞,他们被允许在打完前中止比赛。不论何种情形,比赛必须在该洞打完后中止。 球员必须在委员会下令恢复比赛后方可恢复进行比赛。c. 中止比赛时之捡球:当球员依照规则6-8a 中止一洞之比赛时,他只能在委员会已暂停比赛或有正当理由可以捡起之情况下,才可以将球捡起而不受罚,球员在捡球之前必须先标示球位。如球员没有得到委员会的明确许可而中止比赛并捡球时,他在向委员会报告中止比赛之事时(规则6-8a)必须报告此捡球之事。如球员没有正当理由捡球、捡球之前未先标示球位、或未向委员会报告此捡球之事,他即招致一杆之处罚。d. 恢复比赛时之程序: 比赛必须从中止之处恢复,即使在日后才恢复亦然。球员在恢复比赛前或在恢复比赛时必须依以下程序进行:(i) 如球员已捡起球,只要他是依据规则6-8c有权捡球,他必须在原球被捡起之地点置放原球或替代球,否则,原球必须置回原位;(ii) 如球员尚未捡起他的球,只要他是依规则6-8c有权捡球,则他可以捡起它将之弄干净,并将原球或以一球替代置回在原球被捡起之地点。在捡球之前他必须先标示球位;或 (iii) 如球员之球或球标在中止比赛期间被移动(包括被风或被水), 则必须在原球或球标被移动之地点置一球或球标。
- 规则7 – 练习
- 7-1 比赛前或各回合间: a. 比洞赛:在比洞赛之任何一天,球员可以于一回合开始前在该竞赛之比赛 场地上练习。b. 比杆赛:在比杆赛之任何一天,于一回合或延长赛开始之前,竞赛者决不可在该竞赛之比赛场地上练习,或以滚球于、摩擦或刮拭表面之方式测试该比赛场地上之任一果岭之表面。 当二回合以上之比杆赛将在连续数日内进行时,竞赛者于各回合间决不可在任何剩余赛程之比赛场地上练习,或以滚球于、摩擦或刮拭表面之方式测试该比赛场地上之任一果岭之表面。例外:在一回合或延长赛开始之前,准许在第一个开球区上或其附近,或任何练习区,练习推球或短切球。
- 7-2 在回合中: 球员在一洞之赛程中决不可以做打击练习。在二洞的比赛之间,球员决不可以做打击练习,但他可在下列地方之上或其附近练习推球或短切球:a. 刚打完之洞的果岭,b. 任何练习果岭,或 c. 该回合要打之下一洞开球区, 只要此打击练习并非从障碍所为,且不致不当延误比赛(规则6-7)。在一洞结果已确定后,为打该洞继续所为之打击,并非打击练习。例外:当委员会已暂停比赛时,球员可以在比赛恢复之前依下列所 述练习:(a) 依本条规则之规定,(b) 在该竞赛之比赛场地以外之任何地点及 (c) 依委员会所准许之其他方式。
- 规则8 – 建言;指示击球线
- 8-1 建言: 在规定回合中,球员决不可以: a. 对其搭档以外,在该竞赛中任何正在比赛场地上打球的人员给与建言,或 b. 向其搭档或任一他们之杆弟以外的任何人请求建言。
- 8-2 指示击球线: a. 该洞果岭上之外:除了球在该洞果岭上之外,球员可以使任何人为其指示击球线, 但当球员正在做打击期间,该球员不可以为了前述目的,让任何人处于该线或球洞后方该线的延伸线上或靠近之。球员在打击前,必须移除他自己或在他知悉下所放置的任何以指示击球线为目的之标志。例外:照管或握持旗杆:见规则17-1。b. 在该洞果岭上:当球员之球在该洞果岭上时,可以由球员本人、其搭档或任一他 们之杆弟在其打击前而非在打击过程中,指示其推球线,惟如此做时决不可以碰触该洞果岭。标志决不能以指示推球线为目的而被放置在任何地点。(触及推球线-见规则16-1a)
- 规则9 – 打击杆数之告知
- 9-1 通则: 球员已用之打击杆数包括其所招致之罚杆。
- 9-2 比洞赛: a. 打击杆数之告知:球员之对手有权向他确认他在一洞之赛程中已用之打击杆数,及一洞之比赛后,刚完成之洞他的打击杆数。 b. 错误之告知:球员决不可以给与对手错误之告知。如球员给与错误之告知,他输该洞。球员被认定已给与错误之告知,如他:(i) 未尽快将其已招致之处罚告知对手,除非 (a) 他显然正在依照有关处罚之某一规则进行,且对手观察到此情形,或 (b) 他在对手 做下一打击之前改正该错误;或 (ii) 在一洞之赛程中,于对手做下一打击前,就其已用之打击杆数给与不正确之告知且未更正;或 (iii) 对完成一洞已用之打击杆数给与不正确之告知,且因而影响对手对该洞结果之了解。除非他在任一球员从下一洞开球区开球前,或如是该组之最后一洞,在所有球员离开该洞果岭前改正该错误。 甚至球员因不知自己已招致处罚而未将罚杆计入,球员也是给与错误之告知。知悉规则是球员的责任。
- 9-3 比杆赛: 招致处罚之竞赛者应尽快告知其记分员。
- 规则10 – 打球顺序
- 10-1 比洞赛: a. 在一洞开始比赛时:在第一洞开球区有优先开球权之一方依编组表之顺序决定。 无编组表时,优先开球权以抽签决定。 赢得一洞之一方取得在下一洞开球区之优先开球权。如平手,则前一洞有优先开球权之一方保有优先开球权。 b. 在一洞之赛程中:双方球员在该洞已开始比赛后,球离球洞较远者先打(译注:以该组所有的球都静止后来比较)。如球离球洞之距离相等, 或其与球洞之相对位置无法确定时,以抽签决定要先打之球。例外:规则30-3b(最佳球及四球比洞赛)。c. 打球不按顺序:如球员在应由其对手打球时先打球,并无处罚,但其对手可以立即要求他取消如此所为之打击,并按照正确之顺序尽量靠近上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重打一球(见规则20-5)。
- 10-2 比杆赛: a. 在一洞开始比赛时:在第一洞开球区有优先开球权之竞赛者依编组表之顺序决定。 无编组表时,优先开球权以抽签决定。打完一洞以该洞最少杆数的竞赛者取得在下一洞开球区之优先 开球权。杆数次低之竞赛者次之,余依此类推。如有二位以上的竞赛者在一洞杆数相同,则他们按照上一洞开球区打球之顺序在下一洞开球区开球。例外:规则32-1(差点柏忌、标准杆及史特伯弗比赛)。b. 在一洞之赛程中:该组竞赛者在该洞都开始比赛后,球离球洞较远者先打(译注:以该组所有的球都静止后来比较)。如有二颗球或更多球离球洞之距离相等,或它们与球洞之相对位置无法确定时,以抽签决定要先打之球。例外:规则22(有助于或妨碍打球之球)及规则31-4(四球比杆 赛)。c. 打球不按顺序:如竞赛者不按顺序打球,并无处罚,球依其球位所处之状态击 打。但如委员会确定竞赛者们约定不按顺序打球以图利其中一位 竞赛者,他们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当另一球在果岭上经打击后运动中,做打击:见规则16-1f)。 (在四人二球赛按不正确之顺序打球:见规则29-3)。
- 10-3 从开球区所打之暂定球或另一球: 如球员由开球区打暂定球或另一球,他必须在对手或同组竞赛者做了第一次打击后再打。如超过一位球员选择从开球区打暂定球或须要从开球区打另一球,原来打球之顺序必须予以维持。如球员不按打球顺序打暂定球或另一球,则适用规则10-1c 或10-2c 之规定。
- 规则11 – 开球区
- 11-1 架球: 当球员从开球区要使一球成为比赛状态时,球必须从开球区内之地面上,或从其地面上或插入地里的合规格球梯(见附录IV)上击打。为本条规则之目的,开球区之表面包括不平整的表面(不论是否由球员所造成)及沙或其他自然物质(不论是否由球员所置放)。如球员对不合规格球梯上之球或对用本条规则不允许之方法所架起之球做了打击,则他被取消比赛资格。 球员可以站在开球区外打区域内的球。
- 11-2 开球区标志: 球员在正在打的那一洞之开球区对任何球做第一次打击前,开球区标志被认定是固定的。 在这些条件下,如球员为了避免妨碍他的站位、预定挥杆之范围或他的击球线而移动或允许他人移动开球区标志,他招致违反规则13-2之处罚。
- 11-3 球由球梯落下: 如一球尚未成为比赛球时,由球梯上掉下或被正在对准它的球员将之从球梯上碰落,可以免罚重新架球;在上述情况,不论球是否正在移动,如对该球做了打击,此打击照算,但无处罚。
- 11-4 由开球区外打球: a. 比洞赛:在一洞开始时,如球员从开球区外打一球,并无处罚,但其对 手可以立即要求他取消此打击及在开球区内重打一球。b. 比杆赛:在一洞开始时,如竞赛者由开球区外打一球,他招致二杆之处罚,且接着必须在开球区内重打一球。 如该竞赛者未先改正他的错误就由下一洞开球区做一打击,或如是该回合最后一洞在离开该洞果岭之前,未先宣告改正他的错误之意图,他即被取消比赛资格。在改正该错误前,该竞赛者对该洞由开球区外所为之打击及任何随后之打击,均不计入其杆数内。
- 11-5 由错误之开球区打球: 适用规则11-4 之规定。
- 规则12 – 寻找与辨认球
- 12-1 看到球;寻找球: 球员做打击时无需被赋与看到他的球之权利。 球员在比赛场地内任何地点寻找其球时,只要不改善该球球位所处之状态、其预定站位之范围或预定挥杆之范围或其击球线,可以碰触或弯曲长草、灯心草、灌木、金雀花、石南或类似物,但只限于寻找及辨认该球所需之程度。如该球被移动,除了依本条规则a-d 款之规定外,适用规则18-2。除了规则另有许可之寻找及辨认球的方法外,球员也可以依规则 12-1寻找及辨认球,说明如下:
- a.寻找或辨认被沙所覆盖的球:如球员在比赛场地上任何地方的球,相信是被沙所覆盖已达到他无法找到或辨认它的程度,为了找到或辨认该球,他可以免罚碰触或移动沙子。如该球被找到并经辨认是他的球,则该球员必须将沙覆回,尽量重建该球位所处之状态。当寻找或辨认该球或重建该球位所处之状态时,如在碰触或移动沙子的过程中造成该球被移动,并无处罚,但该球必须置回原位且重建该球位所处之状态。依本条规则重建球位所处之状态时,允许该球员留下该球的一小 部分可被看见。
- b.寻找或辨认在障碍内被松散妨碍物所覆盖的球:如球员在障碍内的球,相信是被松散妨碍物所覆盖已达到他无法找到或辨认它的程度,为了找到或辨认该球,他可以免罚碰触或移动松散妨碍物。如该球被找到或经辨认是他的球,则该球员必须置回这些松散妨碍物。当寻找或辨认该球时,如在碰触或移动松散妨碍物的过程中该球被移动,则适用规则18-2。如在置回这些松散妨碍物的过程造成该球被移动,并无处罚,但该球必须置回原位。如该球是完全被松散妨碍物所覆盖,其球员必须重新覆盖该球,但允许留下该球的一小部分可被看见。
- c.寻找在水障碍内水中的球:如相信球是位于水障碍之水中,其球员可以免罚用球杆或其他方式探寻之,如这颗在水中的球在探寻时意外地被移动,并无处罚,除非该球员选择依照规则26-1进行,否则该球必须置回原位。如被移动的球不是位于水中,或该球意外地被移动是受其球员探寻球以外之其他行动所致,则适用规则18-2。
- d.寻找在阻碍物或异常地面状况内的球:如球位于阻碍物之内或之上、或在异常地面状况内,在寻找时 意外地被移动,并无处罚,除非其球员选择依照可适用之规则24-1b、24-2b 或25-1b进行,否则该球必须置回原位;如该球员已将该球置回原位,若这些规则之一可适用时,他仍可依之进行。
- 12-2 为了辨认而捡球: 打正确的球是球员之责任,每位球员应在自己的球上做辨识之记号。 如球员相信一静止球可能是自己的,但他无法辨认它,该球员为了辨认可以免罚将该球捡起。为了辨认而捡球是除了依规则12-1 所允 许之行动以外的权利。在捡球之前,球员必须对比洞赛之对手或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宣告他的意图并标示球位,之后只要他给他的对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观察其捡球及置回原位之机会,他方可将球捡起辨认; 依规则12-2捡球时,决不可将该球弄干净至超过辨认所必要之程度。如该球是该球员的,而他没有遵照这个程序的全部或部分、或在没有正当的理由之下却捡球以资辨认,他即招致一杆之处罚;如被捡起之球是该球员的球,他必须将它置回原位,如未如此做,他因违反规则12-2招致一般处罚,但不另依本条规则额外处罚。 附注:如球要置放或置回之球位原所处之状态已被改变,见规则 20-3b。
- 规则13 – 以球之球位所处之状态击打
- 13-1 通则: 除了规则另有规定之外,(比赛中之)球必须依其球位所处之状态击打。(被移动之静止球:见规则18)
- 13-2 改善球位所处之状态,预定站位之范围或预定挥杆之范围,或击球线: 球员决不可以或允许他人藉下列之行为: •把球杆压在地面, •移动、弯曲或弄断任何生长或固定之物(包括不可移动之阻碍物 或标示界外之物体), •制造或消除不平坦之地面,•移除或压下沙子、松土、已回填之草皮断片或其他新铺好之草皮块,或 •移除露水、霜或水。以改善: •其球之位置或球位所处之状态, •其预定站位之范围或预定挥杆之范围, •其击球线或球洞后方该线之合理延伸线,或 •其要抛球或置球之范围。惟如上述行为发生在以下之情形时,球员不招致处罚: •对准球时,将球杆轻触地面, •正当地采取站位时, •正在做打击时,或为打击而把球杆向后挥动且做了该打击; •制造或消除开球区内不平坦之地面,或移除开球区之露水、霜或 水,或 •移除该洞果岭上之沙子及松土或修补其上之损坏(规则16-1)。例外:球在障碍内:见规则13-4。
- 13-3 建构站位: 球员在采取站位时,有权将脚站稳,但他决不可以建构站位。
- 13-4 球在障碍内;被禁止之行动: 除了规则之规定外,球员对在障碍内(无论沙坑或水障碍)之球, 或从障碍内捡起后而可能抛在或置放在该障碍内之球,做打击之前决不可以: a . 测试该障碍或相似障碍之状况(译注:测试打击之条件);b . 以手或球杆碰触该障碍之地面或该水障碍之水;或 c . 碰触或移动位于或接触该障碍之松散妨碍物。 例外: 1. 如球员(a)因跌倒或为避免跌倒、依据任一规则移开阻碍物、测量距离、标示球位、取回球、捡球、置球或置回球,而触及任一障碍内之地面或松散妨碍物、或水障碍之水面,或(b)将球杆放在某障碍内时,只要不构成测试该障碍之状况(译注:测试打击之条件)或改善该球之球位所处之状态,并无处罚。 2. 在任何时间,只要该球员在障碍内将沙子或松土整平仅是为了照护比赛场地,且针对他的下一打击未做出违反规则13-2之行为, 则他可以这样做。如从障碍内打的球,经该打击后球在该障碍外,其球员可以不受限制将该障碍内的沙子或松土整平。 3. 如球员从障碍做打击后,且球静止在另一障碍内,则规则13-4a并不适用于在该次打击之障碍内随后所做之任何行为。附注:在任何时间,包括对准球或为打击而向后挥杆时,球员可以用球杆或其他方式触碰任何阻碍物、任何被委员会宣布为比 赛场地整体之部分的构造物、或是任何草、灌木、树或其他生长之物。
- 规则14 – 击球
- 14-1 通则: a. 球要被正当地击打:球员必须以球杆杆头对球正当地击打,且决不可以推、钩或舀。 b. 锚定做打击之球杆:球员在做打击时,决不可以“直接地”或利用“锚定点”锚定做打击之球杆。
- 14-2 协助: a. 实质上之协助及对自然因素之防护: 球员在接受实质上之协助或对自然因素之防护时,决不可以做打击。b. 让杆弟或搭档处于球后:球员决不能以其杆弟、其搭档或其搭档之杆弟处于或靠近其球后方击球线或推球线之延伸线的位置上之方式,做打击。例外:如该球员之杆弟、搭档或搭档之杆弟无意间处于或靠近其球后方击球线或推球线之延伸线的位置上,并无处罚。
- 14-3 人工装置及异常装备品;装备品之异常使用: 规则14-3 管制那些可能对球员做一特定打击或对他的比赛通常有帮助的装备品及装置(保括电子装置)之使用。 高尔夫是种具有挑战性的球赛,成功应取决于该球员自身的判断、技巧及能力。此一原则是在决定任何物品之使用是否违反规则14-3 之指导方针。符合规则14-3有关之规定的装备品及装置之详细规格及解释,以及装备品及那些装置的咨询与样品提交之程序,见附录IV。除规则另有规定外,球员决不能在规定回合内使用任何人工装置、异常装备品(详细的规格及解释见附录IV)或以异常之方式使用任何装备品,致使: a. 可能对他打击时或他的比赛是有帮助的;或 b. 为了测量或估量距离、或对他的比赛可能有影响之条件之目的; 或 c. 可能协助他握杆,惟除下列之外: (i) 可以戴手套,只要它们是一般性的;(ii) 可以使用树脂、粉末、干燥剂或增润剂; (iii) 可以用毛巾或手帕包住握把。 例外:1. 如:(a) 装备品或装置是为了伤病状况而设计,或有减轻伤病状况之效用 (b) 球员有合法之医疗理由使用该装备品或装置,且 (c) 委员会确信球员使用它不会比其他球员有更多任何之不当利益, 则该球员并不违反本条规则。2. 如球员以传统上能接受之方式使用装备品,则他不违反本条规则。
- 14-4 连击球: 如球员在一打击之过程中,球杆打到球的次数超过一次,他必须计算该次打击并加一罚杆,总计二杆。
- 14-5 打正在移动的球: 球员的球在移动中时,他决不可以对它做打击。例外:.球正由球梯上落下:规则11-3 .连击球:规则14-4 .球正在水障碍之水中移动:规则14-6当球只是在球员开始打击或为了该打击而向后挥杆之后才开始移动,则他不会因为打移动中之球而招致本条规则之处罚,但他不能免除依规则18-2(被球员移动的静止球)之任何处罚。(被球员、搭档或杆弟蓄意转向或挡停之球:规则1-2)
- 14-6 球正在水中移动: 当球正在水障碍之水中移动时,球员可以做打击免罚,但他决不可以为了让风或水流改善球位而拖延其打击。如该球员选择引用规则26,他可以捡起正在水障碍水中移动之球。
- 规则15 – 替代球;错误球
- 15-1 通则: 球员必须以开球区所击出之球打完该洞,除非该球遗失或在界外或球员以另一球替代,不论该替代是否被允许(见规则15-2)。如球员打了错误球,见规则15-3。
- 15-2 替代球: 当依允许球员击打、抛下或置放另一球来完成一洞之比赛的某一规则进行时,该球员得以另一球替代,该替代球成为比赛球。 如规则不允许,而球员以另一球替代时(包括当一错误球被球员抛下或置放时之非刻意替代),该替代球并非错误球,它成为比赛 球。如此项错误未按规则20-6改正,且该球员对此不正确地替代球做了打击,他在比洞赛中输该洞,或在比杆赛中依可适用之规则招致二杆之处罚,且必须以该替代球打完该洞。 例外:如球员因从错误的地方做打击而招致处罚,则不再因不被允许以一球替代而受额外之处罚。(从错误之地方打球,见规则20-7)
- 15-3 错误球: a. 比洞赛:如球员对错误球做了打击,他输该洞。如错误球属于另一位球员(译注:与该对抗无关之球员),其所有者必须在该错误球第一次被打之地点置放一球。在一洞之赛程中,如球员与对手的球互换,则先对错误球做打击之人输该洞。当无法判定时,该洞必须以互换之球打完。 例外:如球员对正在水障碍内水中移动之错误球做打击,并无处罚;对正在水障碍内水中移动之错误球所为之任何打击, 并不计入该球员之杆数。该球员必须以打正确之球或依规则进行来改正其错误。 (置放及置回原位-见规则20-3)b. 比杆赛:如竞赛者对错误球做了一次或多次之打击,他招致二杆之处罚。 该竞赛者必须以打正确之球或依规则进行来改正其错误;如该竞赛者在下一洞开球区开球前未改正其错误,或如是该回合最后一 洞,在离开该洞果岭前,他未宣告要改正其错误,他即被取消比 赛资格。 竞赛者对错误球所为之打击不计入其杆数。如错误球属于另一竞赛者,其所有者必须在该错误球第一次被打之地点置放一球。 例外:如竞赛者对正在水障碍内水中移动之错误球做打击,并无处罚。对正在水障碍内水中移动之错误球所为之任何打击,不计入该竞赛者之杆数。(置放及置回原位-见规则20-3) 该洞果岭规则
- 规则16 – 该洞果岭
- 16-1 通则:
- a. 触及推球线:除下列情形之外,决不可以触及推球线:(i)只要球员未把任何东西压下,则他可以移除松散妨碍物;(ii)只要球员未把任何东西压下,当他对准球时,他可以将球杆 置放于球之前方;(iii)在测量距离时:规则18-6;(iv)在捡球或置回球时:规则16-1b;(v)在压下球标时;(vi)在修补该洞果岭上之旧球洞填塞物或球痕时:规则16-1c;及 (vii)在移开可移动之阻碍物时:规则24-1。 (在果岭上指示推球线:见规则8-2b)
- b. 捡球与将球弄干净:在该洞果岭上之球可以捡起,如想要,可以将它弄干净。在捡起它之前必须先标示球位,且该球必须置回原位(见规则20-1)。当另一球在运动中时,如某球可能影响该运动中之球之移动,则决不可以将之捡起。
- c. 旧球洞填塞物、球痕及其他损坏之修补:无论球员之球是否位于该洞果岭上,该球员可以修补该洞果岭上之旧球洞填塞物或由球的撞击所造成之损坏。如在修补过程中意外地移动球或球标,则该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只要该球或球标之移动是直接归因于修补该洞果岭上之旧球洞填塞物或由球之撞击所造成之损坏的明确动作所致,并无处罚;否则适用规则18。如修补该洞果岭上之其他任何损坏而可能对球员随后在该洞之比赛有所帮助,则他决不可以修补。
- d. 测试果岭表面:在规定回合中,球员决不可用滚球于、摩擦或刮拭果岭之表面来测试任一果岭之表面。例外:在二洞的比赛之间,除非委员会禁止测试任何练习果岭表面及上一洞所打之果岭表面,否则球员可以做这样的行为 (见规则7-2 之附注2)。
- e. 横跨或站在推球线上:在该洞果岭上,球员决不能以站位横跨或用任何一脚碰触其推球线或其球后该线之延伸线做打击。例外:如因无意间或为了避免踩踏其他球员之推球线或预期的推球线,而采取之站位是横跨或站在自己的推球线上(或球后该线之延伸线上),并无处罚。
- f. 当其他球在运动中时做打击:当另一球从该洞果岭上被打击后在运动中时,球员决不可以做打击;但如轮到他打球(译注:该运动中之球之打击顺序本来是轮到他),他如此做并无处罚。(当其他球在运动中时捡起有助于或妨碍打球之球:见规则22)
- 16-2 球悬于球洞边: 如球的任何一部分悬于球洞边缘上,允许其球员在无不合理延迟下到达该球洞,再加上十秒钟以确认该球是否处于静止状态,如此时该球仍未落入球洞内,它即被认定是处于静止状态;如该球随后才落入球洞内,则该球员被认定是以其上一打击将球打进洞,但他必须在该洞之杆数上加一罚杆;否则,依本条规则并无处罚。(不当延误:见规则6-7)
- 规则17 – 旗杆
- 17-1 照管、移开或握持旗杆: 球员在比赛场地的任何地方做打击之前,可以使旗杆被照管、移开、或握持以指示球洞之位置。在球员做打击之前,如旗杆未被照管、移开或握持,那么在该打击过程中或该球员之球在运动中时,如它被照管、移开或握持可能会影响该球之移动,则决不可这样做。
- 17-2 未获授权之照管: 球员在比洞赛之对手或其杆弟或在比杆赛之同组竞赛者或其杆弟,如未获该球员之授权或事前之知悉下,却在他打击过程中或其球在运动中时去照管、移开或握持旗杆,而此行为可能影响该球之移动,则该对手或同组竞赛者招致可适用之处罚。
- 17-3 球击中旗杆或照管者: 球员之球决不可以击中:
- a . 被照管、移开或握持时之旗杆;
- b . 正在照管或握持旗杆之人或他所携带之任何物品;或
- c . 当在该洞果岭上做打击时,在球洞内未被照管之旗杆。例外:当未获得做打击的球员之授权,旗杆被照管、移开或握持:见规则17-2。
- a . 被照管、移开或握持时之旗杆;
- 17-4 球停靠旗杆: 当球员之球停靠在球洞内之旗杆边且球未进洞时,该球员或其所授权之任何人可以移动或移开旗杆,如该球落入球洞内,即认定是该球员以其上一打击将球打进洞;否则,如该球被移动,必须免罚将它置于球洞边缘。
- 规则18 – 被移动之静止球
- 18-1 被局外者: 如静止球被局外者移动,并无处罚,该球必须置回原位。(附注:球是否被局外者移动乃是事实认定的问题。为了适用本条规则,必须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是局外者移动了球。在缺乏此种明知或确认时,其球员必须依该球之球位所处之状态打球,或如该球未被找到,依规则27-1进行。)
- 18-2 被球员、搭档、杆弟或装备品: 除依规则所允许之外,当球员的球是比赛球时,如: (i) 该球员、其搭档或任一他们之杆弟:•捡起或移动该球,•蓄意触碰它(除了在对准该球时以球杆碰触外),或 •造成该球移动,或 (ii) 该球员或其搭档之装备品造成该球移动, 则该球员招致一杆之处罚。 如该球已移动,除非该球之移动发生于球员已开始打击,或为该打击而向后挥杆且做了该打击,否则必须置回原位。 如球员在下列情况下意外地造成其球移动,依规则并无处罚:•在寻找被沙子所覆盖之球时,或重建在寻找过程中已被改变之该球球位所处之状态时、在障碍内找到或辨认球而置回该障碍内被 移动的松散妨碍物时、在探寻位于水障碍内水中之球时、寻找在阻碍物或异常地面状况内之球时-规则12-1 •在修补旧球洞填塞物或球痕时-规则16-1c•在测量时-规则18-6•在依某一规则捡球时-规则20-1•在依某一规则置球或将球置回原位时-规则20-3a•在该洞果岭上移除松散妨碍物时-规则23-1•在移除可移动之阻碍物时-规则24-1
- 18-3 在比洞赛中被对手、杆弟或装备品: a. 寻找时:在寻找球员的球时,如对手、对手之杆弟或对手之装备品移动该球、触碰或造成它移动,并无处罚;如该球已移动,必须将它置回原位。 b. 寻找时之外:在寻找球员的球时之外,如对手、对手之杆弟或对手之装备品移动该球、蓄意触碰或造成它移动,除了规则另有规定之外, 该对手即招致一杆之处罚;如该球已移动,必须将它置回原位。(打错误球:见规则15-3)(在测量时被移动的球:见规则18-6)
- 18-4 在比杆赛中被同组竞赛者、杆弟或装备品: 如同组竞赛者、其杆弟或其装备品移动球员之球、触碰或造成它移动,并无处罚;如该球已移动,必须将它置回原位。(打错误球:见规则15-3)
- 18-5 被另一球: 如比赛球在静止时被打击后运动中之其他球所移动,则该已移动之球必须置回原位。
- 18-6 在测量时球被移动: 当依某一规则或为确定某一规则之适用而进行测量时,如球或球标被移动,该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只要该球或球标之移动是直接归因于测量之明确动作所致,并无处罚,否则适用规则18-2、18-3b 或 18-4之规定。
- 规则19 – 被转向或挡停之运动中之球
- 19-1 被局外者: 如球员运动中之球被任何局外者意外地转向或挡停,则是场地上无奈之擦撞,并无处罚。该球必须依其球位所处之状态击打,除了: a. 如球员之球从该洞果岭以外的地方打击后在运动中,静止在任何 正在移动或有生命的局外者之上或之内;若此情况是发生在果岭通道上或障碍内时则该球必须抛在、或如是发生在该洞果岭上时 则该球必须置在,尽可能靠近该球静止在该局外者之上或之内的位置之正下方的地点,但不更靠近球洞,而 b. 如球员之球从该洞果岭上打击后在运动中,被蠕虫、昆虫或类似之物以外之任何正在移动或有生命之局外者转向或挡停、或静止在其上或其内,则该打击被取消,该球必须置回原位重打。 如该球无法立即取回,得以另一球替代。 例外:球击中照管或握持旗杆之人或其所携带之物品:见规则17-3b。
- 19-2 被球员、搭档、杆弟或装备品: 如球员之球被其本人、其搭档、或任一他们的杆弟或装备品意外地转向或挡停,该球员招致一杆之处罚,该球必须依其球位所处之状态击打;除非它静止在该球员、其搭档、或任一他们的杆弟的衣服或装备品之上或之内时,在此情况下,若是发生在果岭通道上或障碍内时则该球必须抛在、或如是发生在该洞果岭上时则该球必须置在,尽可能靠近该球静止在该物件之上或之内的位置之正下方的地点,但不更靠近球洞。例外: 1. 球击中照管或握持旗杆之人或其所携带之物品:见规则17-3b。2. 抛下的球:见规则20-2a。(球被球员、搭档或杆弟蓄意地转向或挡停:见规则1-2)
- 19-3 在比洞赛中被对手、杆弟或装备品: 如球员之球被对手、对手之杆弟或对手之装备品意外地转向或挡停,并无处罚。而该球员可以在任一方做出另一打击之前,取消该次打击,然后免罚尽量靠近上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或他得以该球之球位所处之状态打它。惟如该球员选择不取消该次打击而球静止在对手或对手之杆弟的衣服或装备品之上 或之内时,若此情况是发生在果岭通道上或障碍内时则该球必须抛在、或如是发生在该洞果岭上时则该球必须置在,尽可能靠近该球 静止在该物件之上或之内的位置之正下方的地点,但不更靠近球 洞。例外:球击中照管或握持旗杆之人或其所携带之物品:见规则17-3b。(球被对手或其杆弟蓄意地转向或挡停:见规则1-2)
- 19-4 在比杆赛中被同组竞赛者、杆弟或装备品: 见规则19-1有关球被局外者转向。例外:球击中照管或握持旗杆之人或其所携带之物品:见规则17-3b。
- 19-5 被另一球: a. 静止中:如球员之球经打击后在运动中,被一静止中的比赛球所转向或挡停,该球员必须以其球之球位所处之状态打它。在比洞赛并无处罚;在比杆赛,除非在该次打击前二球均位于该洞果岭上,该球员要招致二杆之处罚外,否则并无处罚。 b. 运动中:如球员之球从该洞果岭以外的地方打击后在运动中,被另一打击后在运动中之球所转向或挡停,该球员必须依其球之球位所处之状态打该球,免罚。如球员之球从该洞果岭上打击后在运动中,被另一打击后在运动中之球所转向或挡停,该球员的该次打击被取消,该球必须置回 原位并重打,免罚。
- 规则20 – 捡球、抛球与置球;由错误地方击球
- 20-1 捡球与标示: 依规则一球要捡起时可以由球员、其搭档、或球员所授权之其他人为之,在前述任一情形,该球员对任何违反规则之事负责。在依某一要求将该球置回原位之规则捡球前,必须先标示球位,如未标示,该球员即招致一杆之处罚,且必须将该球置回原位;如该球未置回原位,该球员因违反本条规则招致一般处罚,但无依规则20-1 之额外处罚。 如球或球标在依某一规则捡球或标示球位之过程中意外地被移动, 该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只要该球或球标之移动是直接归因于捡球或标示球位之明确动作所致,并无处罚;否则,依本条规则或规则18-2该球员招致一杆之处罚。 例外:如球员未依规则5-3或12-2之规定作为而招致处罚,则不另依规则20-1 额外处罚。
- 20-2 抛球与重抛球: a. 由谁抛球、如何抛球:依规则抛球时,必须由球员本人抛球,他必须站直持球伸直手臂举至与肩同高并让该球自由落下。如球由任何他人或以其他方式抛下,且此错误未依规则20-6改正,该球员即招致一杆之处罚。 如球被抛下后,在撞击比赛场地之一部分之前、或之后且在它静止前,碰到任何人或任何球员之装备品,该球必须免罚重抛,在这些情况下,重抛之次数不受限制。 (采取行动影响球之位置或移动:见规则1-2)b. 在何处抛球:当球要在尽可能靠近某一特定点抛下时,决不可抛在比该特定 点更接近球洞处;如抛球的球员不清楚该特定点之确实位置,必须估计之。球被抛下时,必须先撞击适用之规则所要求的比赛场地之一部分。若未如此抛球,则适用规则20-6、20-7。c. 何时重抛球:抛下之球必须免罚重抛,如它:(i) 滚进障碍并静止在其内; (ii) 滚出障碍并静止在其外;(iii)滚上果岭并静止在其上;(iv)滚出界外之界线并静止在界外;(v)滚至并静止在:仍受 依规则24-2b(不可移动之阻碍物)、规则25-1(异常地面 状况)、规则25-3(错误果岭)或当地规则(规则33-8a)采取脱困之原状况妨碍的位置,或滚回依据规则25-2(嵌埋球)捡球之球痕中;(vi)滚动并静止在超过第一次撞击比赛场地之一部分二支球杆长度之地点;或 (vii)滚动并静止在比以下各点(译注:脱困所依规则之参考点)更接近球洞处: (a)其原来之位置或估计之位置(见规则20-2b),除非规则另有准许;或 (b)脱困之最近点或可供最大限度脱困点(规则24-2,25-1或25-3 );或 (c)原球最后进入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边界之点(规则 26-1)。如该球重抛后仍滚进任何上列之处,它必须被置在尽可能靠近重抛球时第一次撞击比赛场地之一部分的撞击点上。
- 20-3 置球与置回原位:
- a. 由谁及在何处:依规则置球时,必须由球员本人或其搭档为之。球依规则要置回原位,必须由下列之任一人员为之:(i) 捡起或移 动它之人 (ii) 其球员本人、或(iii) 其球员之搭档。该球必须被置放在它被捡起或被移动之地点。如该球由任何其他人置放或置回原位,且此错误未依规则20-6之规定更正,该球员招致一杆之处 罚。在前述任一情形,该球员对任何其他因置放该球或将该球置回原位而发生之违反规则负责。如球或球标在置放该球或将该球置回原位之过程中意外地被移动,该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只要该球或球标之移动,是直接归因于将该球置放或置回原位或移除球标之明确动作所致,并无处罚;否则,依规则18-2或20-1其球员招致一杆之处罚。 如要置回原位之球,被置放在它被捡起或被移动之地点以外的地方,且错误未依规则20-6之规定更正,其球员招致一般处罚,在比洞赛输洞,或在比杆赛因违反可适用之规则二杆。
- b. 球要置放或置回原位之球位所处之状态被改变:如球要置放或置回原位之原球位所处之状态被改变: (i) 在障碍以外的地方,该球必须被置放在最接近也最类似原球位 所处之状态处,而不超过原球位所处之状态一支球杆长度的状 态处,但不更接近球洞且不在障碍内。(ii) 在水障碍内,该球必须依照上述(i)款之规定置放,但它必须置 放在该水障碍内。(iii)在沙坑内,该球原球位所处之状态必须尽可能重建,且必须将它置于该重建之状态处之内。
- c. 置点无法确定:球要置放或置回原位之点如不可能确定时: (i) 在果岭通道上,则该球必须抛在尽可能靠近其原所在处之地点,但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ii) 在障碍内,则该球必须抛在该障碍内尽可能靠近其原所在处之地点。(iii) 在该洞果岭上,则该球必须置放在尽可能靠近其原所在处之地点,但不在障碍内。例外:当恢复比赛时(规则6-8d),如要置球之点不可能确定, 则必须予以估计之,并将该球置于该估计点上。
- d. 球不能静止在置点上:球置放后如不能静止在置点上,并无处罚,该球必须重置;如它依然无法静止在该置点上: (i) 在障碍以外的地方,则必须将它置在不更接近球洞且不在障碍 内,而能置放并处于静止状态之最近点上。(ii) 在障碍内,则必须将它置在该障碍内,不更接近球洞而能置放及处于静止状态之最近点上。 当球被置放时,如在置点上呈静止而随后又移动,除非适用任何 其他规则之规定,否则,该球必须以其球位所处之状态击打,并无处罚。
- 20-4 当球被抛下、置放或置回原位后是比赛球: 如球员之比赛球已被捡起,则当它被抛下或置放后再次成为比赛球。一球被置回原位后不论其球标是否已移除,该球成为比赛球。当替代球被抛下或置放后成为比赛球。 (球被不正确地替代:见规则15-2) (捡起被不正确地替代、抛下或置放之球:见规则20-6)
- 20-5 从上一打击处做下一打击: 当球员选择或须要从上一打击处做下一打击时,他必须如下进行: a. 在开球区:要打之球必须从开球区内击打,它可以从开球区内的 任何地方被击打且可以被架在梯座上。b. 在果岭通道上:要打之球必须被抛下,且抛下时必须先撞击果岭通道上比赛场地之一部分。 c. 在障碍内:要打之球必须被抛下,且抛下时必须先撞击该障碍内比赛场地之一部分。d. 在该洞果岭上:要打之球必须被置放在该洞果岭上。
- 20-6 捡起被不正确地替代、抛下或置放之球: 被不正确地替代、被抛在或置放在错误之地方、或其他未依规则处理,但尚未击打的球,可以免罚捡起,而后其球员必须正确地进行。
- 20-7 从错误之地方打球: a. 通则:如球员: (i) 在规则所不允许做打击、抛一球或置一球的比赛场地之一部分;或 (ii) 在规则要求被抛下之球必须重抛,或被移动之球必须置回原位时,对其比赛球做一打击,即是从错误的地方打球。b. 比洞赛:如球员从错误的地方做一打击,他输该洞。c. 比杆赛:如竞赛者从错误的地方做一打击,他依可适用之规则招致二杆之处罚,只要他未犯严重之违规(见附注 1),他不用改正他的错误,且必须以从错误的地方所打的球打完该洞。 如竞赛者发现自己是从错误的地方打球,且相信可能已犯严重之违规,他必须在从下一开球区做打击之前,依规则打第二球以打完该洞;如正在打球之洞是该回合的最后一洞,他必须在离开该洞果岭之前,宣告他要依规则打第二球以打完该洞。 如该竞赛者打了第二球,他必须在缴回其记分卡前向委员会报告该事实,如他未如此做,他被取消比赛资格。委员会必须裁定该竞赛者是否已严重违反可适用之规则,如他有,则以第二球所打之杆数计算,而该竞赛者必须对该球在他的杆数上加二罚杆;如 该竞赛者已犯严重之违规,而未依上述要点改正,他被取消比赛资格。
- 规则21 – 将球弄干净
- 如球在该洞果岭上,当依规则16-1b捡起时可以将它弄干净,而球在别处被捡起时,除了是在下列情形外,也可以将它弄干净 : a . 为了确定它是否不适用于比赛(规则5-3); b . 为了辨认(规则12-2),但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将它弄干净至辨认所需之程度;或 c . 因它有助于或妨碍打球(规则22)。 如球员在一洞之赛程中,除本条规则所规定之情形外,如他将球弄干净, 他招致一杆之处罚;如该球已被捡起,必须置回原位。 如球员须要将一球置回原位而未如此做,他因违反可适用之规则招致一般处罚,但不另依规则21额外处罚。 例外:如球员因未依规则5-3、规则12-2、或规则22之规定作为已招致处罚,则不另依规则21额外处罚。
- 规则22 – 球有助于或妨碍打球
- 22-1 球有助于打球: 除了球是在运动中时之外,如球员认为某一球可能有助于任何其他球员时,他可以: a . 如是他的球,将之捡起;或 b . 要求捡起任何其他球。 依本条规则捡起之球必须置回原位(见规则 20-3),除非该球是位于该洞果岭上,否则决不可以将它弄干净(见规则21)。在比杆赛,被要求捡球之球员可以先打而不捡球。 在比杆赛,如委员会确定竞赛者们约定不捡起可能有助于任何竞赛者之球时,他们即被取消比赛资格。
- 22-2 球妨碍打球: 除了球在运动中时之外,如球员认为另一球可能妨碍他打球,他可以要求将它捡起。 依本条规则捡起之球必须置回原位(见规则 20-3),除非该球是位于该洞果岭上,否则决不可以将它弄干净(见规则21)。 在比杆赛,被要求捡球之球员可以先打而不捡球。
- 规则23 – 松散妨碍物
- 定义: 32.松散妨碍物(Loose Impediments) “松散妨碍物”是指自然物,包括:.石块、树叶、大小树枝及类似物 .兽粪,和 .蠕虫、昆虫与类似之物以及它们所做的堆置物(Cast 见译注二)和堆垒,只要它们不是:.固定的或正在生长的 .紧实地嵌埋在地面上的,或.黏附在球上的。 沙及松散之土壤在该洞果岭上的是松散妨碍物,在他处则不是。除了霜之外,雪和自然冰可依据球员之选择,当作临时积水或松散妨碍物。 露水和霜不是松散妨碍物。
- 23-1 脱困: 除了球及松散妨碍物均触及同一障碍或均位于其内时之外,任何松散妨碍物都可以移除而免罚。 如球位于该洞果岭以外之任何地方,而其球员移除松散妨碍物造成该球移动,适用规则18-2。 在该洞果岭上,如球或球标在其球员移除松散妨碍物之过程中意外地被移动,该球或球标必须置回原位。只要该球或球标之移动是直接归因于移除松散妨碍物所致,并无处罚;否则,该球员依规则 18-2招致一杆之处罚。 当球在运动中时,可能影响该球之移动之松散妨碍物决不可以移除。
- 规则24 – 阻碍物
- 定义: 38.阻碍物(Obstructions) “阻碍物”是指除了下列以外之任何人造物,且包括道路及小径之人 造路面和侧面以及人造冰: a. 界定界外之物体,如围墙、围篱、界外桩及围栏; b. 不可移动之人造物之任何位于界外的一部分;及 c. 任何经委员会宣布是比赛场地整体之部分的构造物。
- 如阻碍物无须使用不合理之劳力、不会不当地延误比赛及不会造成损害而可移动时,即为可移动之阻碍物。否则即为不可移动之阻碍物。
- 24-1 可移动之阻碍物: 球员可以免罚从可移动之阻碍物采取脱困如下:
- a. 如球并非位于该阻碍物之内或之上,该阻碍物可以移走,如该球移动了,必须将之置回原位。只要该球之移动是直接归因于移除 该阻碍物所致,并无处罚。否则,适用规则18-2。
- b.如球位于该阻碍物之内或之上,该球可以捡起而将该阻碍物移除,若此情况是发生在果岭通道上或障碍内时,则该球必须抛在,或如是发生在该洞果岭上时则该球必须置在,尽可能靠近该球位于该阻碍物之上或之内的位置之正下方的地点,但不更靠近球洞。
- 球依本条规则捡起时可以将它弄干净。当球在运动中时,除了被照管、移开或握持之旗杆,或任一球员之装备品外,其他可能影响该球移动之阻碍物决不可以被移动。(对球施加影响力,见规则1-2)
- 24-2 不可移动之阻碍物: a. 妨碍:当球位于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之内或之上,或当该阻碍物妨碍球员之站位或其预定挥杆之范围时,即发生不可移动阻碍物之妨碍。 如球员之球位于该洞果岭上,而在该洞果岭上之不可移动之阻碍 物介在他的推球线上时,也算发生妨碍,但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介在击球线上时,则非本条规则所定之妨碍。b. 脱困:除非球在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之内,否则其球员可以从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之妨碍脱困如下:
- (i) 在果岭通道上:如球位于果岭通道上,其球员必须将该球捡起,免罚抛在距离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且不比脱困之最近点更接近球洞处。脱困之最近点决不可以在障碍内或果岭上。当该球在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抛下时, 该球必须先撞击比赛场地之一部分,而该撞击点可以避免该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之妨碍且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 (ii) 在沙坑内:如球在沙坑内,其球员必须将该球捡起,依下列 任一方式抛下它: (a) 免罚,依上述(i)款之规定处理,但脱困之最近点必须在该沙坑内,且该球必须抛在该沙坑内;或 (b) 罚一杆,在该沙坑外抛该球,保持该球之原所在位置正 好在该球被抛下之地点与球洞之间,该球可以抛下之地点在该沙坑后方多远并无限制。
- (iii) 在该洞果岭上:如球位于该洞果岭上,其球员必须将该球捡起,免罚置放在障碍外之脱困之最近点上;脱困之最近点可以在该洞果岭外。
- (iv) 在开球区:如球位于开球区上,其球员必须将该球捡起,并依上述(i)款之规定免罚抛下它。
- 球依本条规则捡起时可以将它弄干净。(球滚至仍受已脱困之状况所妨碍之位置-见规则20-2c(V))例外:球员不可以依本条规则脱困,如:(a) 由于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以外其他事物之妨碍,使得该 打击明显行不通。或(b) 经由采取一明显不合理之打击,或不必要之异常站 位、挥杆或击球方向,才会发生不可移动之阻碍物之妨碍时。
- 24-3 球在阻碍物内未被找到: 球在被打向阻碍物后未被找到,是否在该阻碍物内乃是事实认定的问题;为了适用本条规则,必须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该球是在该阻碍物内,在欠缺此种明知或确认时,其球员必须依规则27-1 进行。a. 球在可移动之阻碍物内未被找到:如未被找到之球已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是在可移动之阻碍物内时,其球员可以免罚依本条规则以另一球替代并脱困;如他选择如此做,他必须移除该阻碍物,而若此情况是发生在果岭通道上 或在障碍内时则将一球抛在,或如是发生在该洞果岭上时则将一 球置在,尽可能靠近该球最后进入该可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界线 之位置正下方之地点,但不更靠近球洞。b. 球在不可移动之阻碍物内未被找到:如未被找到之球已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是在不可移动之阻碍物内时,其球员可以依本条规则脱困;如他选择如此做,则该球最后进入该阻碍物最外围界线之地点必须予以确定,为了适用本条规则,该球被认定位于此地点,其球员必须如下进行: (i) 在果岭通道上:如该球最后进入该不可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 界线之地点是在果岭通道上,则其球员可以免罚以另一球替代,并依规则24-2b(i)之规定脱困。 (ii) 在沙坑内:如该球最后进入该不可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界线 之地点是在沙坑内,则其球员可以免罚以另一球替代,并依规则24-2b(ii)之规定脱困。(iii) 在水障碍内(包括侧面水障碍):如该球最后进入该不可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界线之地点是在水障碍内,其球员无权免罚脱困。他必须依规则26-1 进行。 (iv) 在该洞果岭上:如该球最后进入该不可移动之阻碍物最外围界线之地点是在该洞果岭上,则其球员可以免罚以另一球替代,并依规则24-2b(iii)之规定脱困。
- 规则25 – 异常地面状况,嵌埋球与错误果岭
- 定义: 1.异常地面状况(Abnormal Ground Conditions) “异常地面状况”是指任何临时积水、待修复地、或在比赛场地上穴居动物、爬虫类或鸟类所做的坑洞、堆置物(Cast 见译注一)或通道。 (译注:异常地面状况是指比赛场地内非常态之打球条件,但仅以本定义列举之项目为限。)
- 25-1 异常地面状况: a. 妨碍:当球位于或触及异常地面状况,或当该状况妨碍球员之站位或其 预定挥杆之范围时,即发生异常地面状况之妨碍。如球员的球位于该洞果岭上,而在该洞果岭上之异常地面状况介在其推球线上时,也算发生妨碍;但异常地面状况介在击球线上时,则非本条规则所定之妨碍。
- b. 脱困:除非球在水障碍或侧面水障碍之内,否则其球员可以从异常地面状况脱困如下: (i) 在果岭通道上:如球位于果岭通道上,其球员必须将该球捡起,免罚抛在距离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且不比脱困之最近点更接近球洞处。脱困之最近点决不可以在障碍内或果岭上。当该球在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抛下时,该球必须先撞击比赛场地之一部分,而该撞击点可避免该状况之妨碍且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 (ii) 在沙坑内:如球在沙坑内,其球员必须将该球捡起而依下列任一方式抛下它: (a)免罚,依上述(i)款之规定处理,但脱困之最近点必须在该 沙坑内,且该球必须抛在该沙坑内;或如不可能完全脱困,则在该沙坑内比赛场地之一部分尽量靠近该球原所在处之地点,但不更接近球洞,并从该状况所能提供之最大限度脱困之地点抛该球;或 (b)罚一杆,在该沙坑外抛该球,保持该球原所在位置正好在 该球被抛下之地点与球洞之间,该球可以抛下之地点在该沙坑后方多远并无限制。 (iii) 在该洞果岭上:如球位于该洞果岭上,其球员必须将该球捡起,免罚置放在障碍外之脱困之最近点上;或如不可能完全脱困,在最接近该球原所在处,但不更接近球洞且不在障碍内,并从该状况所能提供之最大限度脱困之地点置球。脱困之最近点或可供最大限度脱困之地点可以在该洞果岭外。 (iv) 在开球区:如球位于开球区,其球员必须将该球捡起,依上述(i)款之规定免罚抛下它。 球依规则25-1b捡起时可以将它弄干净。(球滚至仍受已脱困之状况所妨碍之位置-见规则20-2c(v))例外:球员不可以依本条规则脱困,如: (a) 由于异常地面状况以外其他事物之妨碍,使得该打击明显行不通。或 (b) 经由采取一明显不合理之打击,或不必要之异常站位、 挥杆或击球方向,才会发生异常地面状况之妨碍时。
- c. 球在异常地面状况内未被找到: 球在被打向异常地面状况后未被找到,是否在这样的状况内乃是事实认定的问题。为了适用本条规则,必须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该球是在该异常地面状况内;在欠缺此种明知或确认时,其球员必须依规则27-1 进行。 如未被找到之球已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是在异常地面状况内时,其球员可以依本条规则脱困;如他选择如此做,则该球最后进入该异常地面状况最外围界线之地点必须予以确定,为了适用本条规则,该球被认定是位于此地点,其球员必须如下进行: (i) 在果岭通道上:如该球最后进入该异常地面状况最外围界线之 地点是在果岭通道上,其球员可以免罚以另一球替代,并依规则25-1b(i)之规定脱困。 (ii) 在沙坑内:如该球最后进入该异常地面状况最外围界线之地点在沙坑内,其球员可以免罚以另一球替代,并依规则25-1b(ii)之规定脱困。 (iii) 在水障碍内(包括侧面水障碍):如该球最后进入该异常地面状况最外围界线之地点是在水障碍内,其球员无权免罚脱 困。他必须依规则26-1 进行。(iv) 在该洞果岭上:如该球最后进入该异常地面状况最外围界线之地点是在该洞果岭上,其球员可以免罚以另一球替代,并依规则25-1b(iii)之规定脱困。
- 25-2 嵌理球: 如球员的球嵌埋在果岭通道上任何经细密修剪过之区域[9],可以捡起并将它弄干净,然后免罚将之抛在尽量靠近它的原所在位置,但不更靠近球洞的地点上。当该球被抛下时,必须先撞击果岭通道上比赛场地之一部分。
- 25-3 错误果岭: a. 妨碍当球在错误果岭上时,即发生错误果岭之妨碍。仅对球员之站位或预定挥杆之范围之妨碍,并非本条规则所定之妨碍。 b. 脱困:如球员之球位于错误果岭上,他决不可依该球之球位所处之状态打它。他必须免罚脱困如下:该球员必须将该球捡起并抛在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且不比该点更近球洞处,脱困之最近点决不可在障碍内或果岭上。当在脱困之最近点一支球杆长度内抛球时,该球必须先撞击比赛场地之一部分,而该撞击点可避免错误果岭之妨碍且不在障碍内或果岭上。球依本条规则捡起时,可以将它弄干净。
- 规则26 – 水障碍(包括侧面水障碍)
- 26-1 在水障碍内的球之脱困: 球在被打向水障碍后未被找到,是否在该障碍内乃是事实认定问题。在欠缺明知或几乎确认打向水障碍但未找到的球是在该障碍内,其球员必须依规则27-1进行。如球在水障碍内被找到,或未被找到之球如已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是在一个水障碍内(不论该球是否位于水中),其球员可以罚一杆后:
- a. 依规则27-1 杆数与距离之规定,尽量靠近上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 20-5);或
- b. 在该水障碍后方抛一球,保持原球最后进入该水障碍边界之点正好在该球被抛下之地点与球洞之间,该球可以抛下之地点在该水障碍后方多远并无限制;或
- c. 惟如该球最后进入侧面水障碍边界时有额外之选择,可以在该水障碍外下列之点二支球杆长度内抛一球,但不比下列之点更接近球洞: (i) 原球最后进入该水障碍边界之点、或 (ii) 在该水障碍对面 边界与(i)所述之点对球洞等距之点。
- 当依本条规则进行时,球员可以将球捡起并将之弄干净,或以一球 替代。(球在障碍内时禁止之行为-见规则13-4) (球在水障碍之水中移动-见规则14-6)
- a. 依规则27-1 杆数与距离之规定,尽量靠近上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 20-5);或
- 26-2 在水障碍内打球: a. 球静止在同一或其他水障碍内:如由水障碍内所打之球经打击后,静止在同一或其他水障碍内,其球员可以:(i) 依罚一杆,尽量靠近在水障碍外所做上一打击之地点打一球 (见规则20-5);或 (ii) 依规则26-1a、26-1b、或如适用时依26-1c进行,依那条规则招致一杆之处罚。为了适用规则26-1b 或26-1c之目的,其参考点是原球最后进入该障碍的边界之点。b. 球在障碍外遗失或无法打或在界外:如由水障碍内所打之球在该障碍外遗失、或认定为无法打,或在界外,其球员在依规则27-1或28a罚一杆后,可以尽量靠近在该障碍内原球上一次被打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如该球员选择不在该地点打一球,他可以:(i) 另加罚一杆(造成总共二杆之处罚),且尽量靠近在水障碍外所做上一打击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或 (ii) 依规则26-1b进行,或如26-1c适用时依之进行,依该规则之规定另加罚一杆(总共二杆之处罚),并以原球静止在该障碍前最后进入该障碍边界之点作为参考点。
- 规则27 – 球遗失或在界外;暂定球
- 27-1 杆数与距离;球在界外;球在五分钟内未被找到: a. 依杆数与距离进行:在任何时间,球员可以在罚一杆后,尽量靠近上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亦即,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进行。 除非规则另有规定,否则球员如从上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对一球做了打击,则他被认定已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进行。 b. 球在界外:如球在界外,球员在罚一杆后,必须尽量靠近上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20-5)。 c. 球在五分钟内未被找到:如球遗失是由于球员之一方、或他的或他们的杆弟开始寻找后五分钟内未被找到,或未能被该球员辨认为他的球,该球员在罚一杆后,必须尽量靠近上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打一球(见规则 20-5)。例外:如已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未被找到之原球,是因局外者所移动(规则18-1)造成、是在一阻碍物内(规则24-3)、是在一异常地面状况内(规则25-1c)或是在水障碍内(规 则26-1),其球员可以依适用之规则进行。
- 27-2 暂定球: a. 程序:如球可能遗失在水障碍外或可能在界外,为节省时间该球员可以依规则27-1先暂时地打一球,但他必须: (i) 先向他在比洞赛之对手、或在比杆赛之记分员或同组竞赛者宣告他要打暂定球;且 (ii) 在他或他的搭档前往寻找该原球之前先打一暂定球。如球员事先未符合上述之要求就打了另一球,则该球并非暂定球且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成为比赛球(规则27-1);原球为遗失。 (从开球区之打球顺序-见规则10-3)b. 暂定球何时成为比赛球:球员在到达原球可能之所在地点前,可以先打一暂定球。如他在原球可能之所在地点或比该地点更近球洞之位置,对暂定球做了打击,原球即为遗失,而该暂定球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成为比赛球(规则27-1)。 如原球在水障碍外遗失,或在界外,则该暂定球依杆数与距离之处罚成为比赛球(规则27-1)。例外:如未被找到之原球已被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是被局外者移动(规则18-1)所造成,或是在阻碍物(规则24-3)或异 常地面状况之内(规则25-1c),则其球员可以依适用之规则进行。c. 何时应放弃暂定球:如原球既未遗失也未在界外,则其球员必须放弃该暂定球,继续以原球比赛。如原球已被明确知道或几乎确认是在水障碍内, 该球员可以依规则26-1进行;在任一情况,如该球员对该暂定球做了任何进一步之打击,则他是打了错误球,适用规则15-3之规 定。
- 规则28 – 无法打之球
- 除非球是在水障碍内,否则球员可以认定其在比赛场地上任何地点之球为无法打。至于其球是否为无法打,该球员是唯一之判断者。 如球员认定其球为无法打,在罚一杆后,他必须:
- a. 依规则27-1杆数与距离之规定,尽量靠近上一次原球被打之地点打一球 (见规则20-5);或
- b. 在该球原所在位置后方抛一球,并保持该位置正好在该球被抛下之地点与球洞之间,该球可以抛下之地点在该位置后方多远并无限制;或
- c. 在该球原所在位置二支球杆长度内抛一球,但不更靠近球洞。 如无法打之球是在沙坑内,球员可以依a、b或c款进行。如他选择以b或c 款进行,球必须抛在该沙坑内。当依本条规则进行时,球员可以将球捡起并弄干净,或以一球替代。
- 除非球是在水障碍内,否则球员可以认定其在比赛场地上任何地点之球为无法打。至于其球是否为无法打,该球员是唯一之判断者。 如球员认定其球为无法打,在罚一杆后,他必须:
规则手册的后段篇幅 (规则29至规则34) 主要是界定除了比洞赛和比杆赛以外的其他比赛方式,同时亦赋予当地委员会在举办赛事时对场地与竞赛的管理具有最高的权责。
附录Ⅰ包含了对"当地规则"的叙述。第一部分定义当地规则依规则33-8a之规定,若合乎本附录之一些制定方针,则委员会可以为当地之异常状况制定并公布当地规则。此外有关可行与被禁止的当地规则之详细资讯收录于“高尔夫规则判例”中之规则33-8 项目内与“赛务指南”内。 如当地之异常状况对正常比赛造成妨碍,而委员会认为有必要修改某一高 尔夫规则,必须获得R&A之授权。 若符合附录I之制定方针,委员会可以参考下列当地规则范例,将之印于记分卡上或公告于布告栏上。但临时性的当地规则不应印在记分卡上。第二部分为当地规则范例说明场地状况适用于比赛的方针。第三部分为比赛条件说明规则33-1规定:“委员会必须制定将举行的竞赛之比赛条件。”,这些条件应包括许多事项,例如报名方式、资格、要打之回合数等不适合在高尔夫规则或本附录中予以规定之事项;关于这些条件的详细资讯规定于“高 尔夫规则判例”规则33-1的各相关判例及“赛务指南”之中。
附录 Ⅱ、Ⅲ和Ⅳ讲述有关任何球杆、球、装置或其他装备品之设计必须符合的规格。如果球员在采购上述各装备品时,例如:具有新奇特性的高尔夫球、或是可以打出超远距离的木杆等,对规格之合法性有疑问时,应向R&A咨询。制造业者应将要制造之各装备品样品送交R&A以便裁决该装备品是否符合规则之规定。送交之样品成为R&A之财产,以备参考之用。如制造业在生产及/或贩卖各装备品前,未将各装备品样品送交或未等待其裁决,制造业者要承担该装备品为不符合规则之裁决之风险。
判例
除了规则和礼仪之外,英国R&A规则有限公司和美国高尔夫协会 (USGA)也出版了另一本内容更丰富且针对着高尔夫规则本身在某些情况下不够明朗时规范出适当的处置程序。为了方便查找,高尔夫规则判例一书的内容编辑是完全依据规则和子规则的排列顺序导入的。当球员对判决仍有怀疑时,他们可以询问裁判是引用判例书中的那一条。
某些判例的目的在于澄清。举例,规则17-1规定任何人"站在球洞旁",则他被认定在照管旗杆。这个叙述带点模糊,因此在判例书中规则17-1/1陈述涵义为当任何人已接近到足以触碰到旗杆时就是"站在球洞旁"。某些判例的目的在于定义特殊或意外的案件之适当程序。举例,判例书中规则6-6a/4说明当记分员在争议被裁决对竞赛者有利后,仍拒绝在计分卡上签名时,该记分员没有惩罚的处置;理由:虽然委员会已经裁决,记分员还是没有必要在他相信杆数并不正确的计分卡上签名;不过,该记分员必须将该实情报告及对他认为正确的那些杆数加以证明。委员会应接受任何目击者对观赛过程的叙述来证明竞赛者的杆数。就算找不出目击者来作证,委员会还是应接受竞赛者没有证明的杆数。某些判例的目的在于规范球员们的击球动作以及装置或其他装备品的使用或是委员会与球场经手赛事的实施是属于合法或不合法。举例,判例书中有大量关于规则14-1如何来定义球员以球杆杆头对球击打是正当或是不正当,而判例书关于规则17的通则里则是针对旗杆及附加物的变动乃是来自球场本身为清楚标示球洞在果岭上的位置,或协助判断距离的功能而予以肯定。
判例会因各种状况的需求而产生,也会随着规则的修订而增减。由于内容庞大,通常不会被包含在高尔夫规则手册内。但是英国R&A规则有限公司和美国高尔夫协会 (USGA)都有比照高尔夫规则手册的方式提供在官方网站上登录查找的服务。(2016-2017年中文版的高尔夫规则判例也是由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规则编译小组:傅祖健委员与赵慕涛委员共同编译完成,有兴趣深入探讨者可迳向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接洽订购)
著名的修改规则案例
高尔夫规则历来最大一桩修订是在2008–2011年版本中有关球杆头不可以具备过高弹性效应的新规则。是项修订导致两大主管机构为此发行相关产业贩售的开球杆中已经通过审核及尚未通过审核的产品名单。[10][11]
在2010年新规则中更强制规定了职业赛与高阶业余赛中使用球杆面沟槽的标准范围。这项变革的目的是为了降低球员们刻意追求击球时产生的背转效果,一昧地增加球杆面撞击区的粗糙度。然而,美国的球具制造商 Ping (golf) 依据早在1990年代修订定规则所生产的 Eye 2 系列铁杆组,并没有被列入尚未通过审核的产品名单,通常被认定是合格的产品也行之有年。这项新规定却导致2010年的 PGA巡回赛季初期的一场争议,当时知名球员菲尔·米克森正在使用这款铁杆组。[12] 虽然菲尔·米克森采用这款铁杆组作为装备当时是属于合格的产品,Ping (golf) 却在这节骨眼决定放弃向主管机构申述该系列铁杆组长达20年的合法身份,导致早年生产的Ping Eye 2系列铁杆组被一股脑地列入未通过审核的产品名单。 Ping (golf) 后续生产的Ping Eye 2系列挖起杆,则完全符合球杆面沟槽标准的新规定。
在2011年10月24日发行的2012–2015年版本。有九条规则被修订,最著名的案例是:被球员对准后发生移动的比赛球(规则18-2b)。根据这条规则罗伊·麦克罗伊在2011年英国高尔夫球公开赛的最后一轮比赛中遭到惩处。[13]
在2016年版中增加了规则14-1b 锚定做打击之球杆:球员在做打击时,决不可以“直接地”或利用“锚定点”锚定做打击之球杆。这项修订明显地对长推杆的使用者有很大的影响,两大管理机构同声指出,"虽然这项运动赋予高尔夫球员可以按照他或她独特的风格去做各式各样的打击动作,但也必须针对某些特殊的击球动作加以限制。"[14][15]
在2017年4月25日,判例中发布了规则34-3/10,其限制使用电视录影的片段作为规则事件时的主要佐证,即使该电视录影的片段能够达到某种程度的建议性证明,倘若该项违规是"无法以肉眼察觉到的",或是该球员已经完成了"所有合理的要求做出准确的估计与测量"来正确地击打或辨识他/她的比赛球。尽管最高仲裁机构指出这项宣布是为了提升规则更符合现代化的一项努力,媒体咸信该项修订全肇因于2017年纳贝斯克锦标赛(女子四大满贯赛之一的 Kraft Nabisco Championship 自2015年改名为全日空锦标赛 ANA Inspiration至今)发生的事件,球员莱希·汤普森受到电视机前观看转播的球迷检举她在第三轮比赛时一个从错误地方打球的成绩纪录,她遭到了追溯性的四杆处罚,[16][17] 故昵称为"莱希·汤普森条款"。[18][19][20]
参考来源
- ^ Rules of Golf. The Royal and Ancient Golf Club of St Andrews. [2007-11-07].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0年6月11日).
- ^ Basic Rules of Golf. 2008-07-17 [2018-04-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15).
- ^ First rules of golf. National Library of Scotland. [2010-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5-13).
- ^ Hutchinson, John. Historical Rules of Golf. ruleshistory.com. [2010-09-0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0-08-13).
- ^ Rattray, John. Articles & Laws in Playing at Golf. Edinburgh: Company of Gentleman Golfers. 1744: Acc.11208/2 [31 January 2014].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2-07).
- ^ Rules FAQs. [2018-04-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15).
- ^ USGA, R&A announce new Rules Of Golf for 2012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October 24, 2012.
- ^ 《高尔夫规则》及《业余身份规则》2016-2017中文版,中华民国高尔夫协会规则编译小组
- ^ R&A rules of golf
- ^ List of conforming drivers. [2018-04-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12-30).
- ^ List of non-conforming drivers. [2018-04-1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04-08).
- ^ Dixon, Peter. Phil Mickelson at centre of ‘cheat’ storm. The Times (London). February 1, 2010 [2010-09-07].
- ^ USGA and R&A announce changes to Rules of Golf for 2012-2015, PGA.com (Turner Sports), 24 October 2011 [28 October 20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15)
- ^ Garside, Kevin. Long putters could be banned under proposed rule changes to golf. London: The Independent. 2012-11-28 [28 November 20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4-20).
- ^ Buteau, Michael. Ban on Anchored Strokes Proposed by Golf Rulemakers in 2016. Bloomberg News. 2012-11-28 [2012-11-28].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11-30).
- ^ Lexi Thompson's major bid ruined after four-stroke penalty reported by TV viewer. The Guardian. April 2, 2017 [April 3, 2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4-06).
- ^ Hennessey, Stephen. Lexi Thompson incurred a four-shot penalty because of a viewer calling in at the ANA Inspiration, and the reaction has been overwhelming. Golf Digest. April 2, 2017 [April 3, 2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11).
- ^ USGA, R&A enact new decision aimed at protecting players from video review. Golf.com. [26 April 2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4-08).
- ^ New decision leaves many LPGA pros unsatisfied. GolfChannel.com. [26 April 2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10-02).
- ^ USGA, R&A don't go far enough in addressing Lexi Thompson rule fiasco. ESPNW. [26 April 2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12-15).
外部链接
- 高尔夫规则 R&A 2008-2011年
- USGA 高尔夫规则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傅老师高尔夫规则研讨会 http://18h.ord.t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