讨论: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

葉又嘉在话题“关于近期版本的争议”中的最新留言:7年前

导言建议

导言部分如果不是按照法律条文书写,则应该参照其它条目不写。至于关于该法是否为恶法、以及不同党派、学者的观点应移至争议一节。法律条文上的立法目的并没有显示这是民进党所认定的立法目的,既然法律已成,无论该法为哪个政党提出,那就是立法院所有立委的共同认定,如果因为本法是在民进党人数较多的情形下通过,而称本法的立法目的是民进党的立法目的而非立法院共识的立法目的,则2016年以前所有的中华民国法律的立法目的都可以视为国民党认定的立法目的而非立法院的立法目的了。KRF留言2016年7月28日 (四) 09:22 (UTC)回复

当法律条文本身就有违宪疑虑,而随时可能失效时,应该厘清此为政治上持何种立场之党派所订定,再说以〈中国国民党党产争议‎〉该条目的导言来看,内容甚至充斥着单一的偏颇观点,如果阁下能协助清理该条目,再来做如此宣称也较能取得共识,否则我有相当理由质疑阁下只是不想看到对民进党不利之文字,另外该条例也并非所有立委之认定,关于此种条例导言之编写,请参考〈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此一案例,阁下就能明白我是以何种方向来编写导言的。louarcan留言2016年7月28日 (四) 16:22 (UTC)回复

这个条例是有违宪疑虑,但以尚未引起比较巨大的社会运动或抗议事件来看,争议规模并不如您自己所提〈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来得大,顶多只有事后一件与该协议本身无关的、提出1473项案件后引发的蓝绿恶斗和过劳争议而已;我之所以删除“不少学者认为...引起相当多的争议”是因为只引用了廖元豪一个人的言论;中国国民党到底有多少党产、到底有什么争议,这一点我不是很熟,而且我暂时无意卷入您和Daiwan12的编辑战,所以我没有插手编辑。希望您不要随意将人扣帽子。 KRF留言2016年7月28日 (四) 23:40 (UTC)回复

阁下都承认有违宪疑虑了,所以比照〈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来写当然是可以的,再说了,民进党执政后也证实〈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本身是没问题的,其所通过之版本与国民党之版本并无差别,也证实当初所谓的争议其实大半来说只是更大规模的蓝绿恶斗而已,另外如果阁下不满“不少学者认为...引起相当多的争议”这句话,我也可以比照〈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导言修正为部分学者,我清理维基百科的目的是希望维基中文百科能容纳各种观点,并且尽量避免偏颇质量低的引用来源(Daiwan12连宇法法律讨论区的读者留言都拿来当引用来源,甚至干脆自己编写引用来源,如果允许这样的行为,那就会让维基中文百科的参考价值进一步降低),回到争议点,一个有争议的条例如果无法在导言中叙明有争议,那将无法使读者快速了解条例之问题所在。louarcan留言2016年7月29日 (五) 01:22 (UTC)回复

我从来没有不承认条例有争议,当然也有违宪疑虑,但没有必要放在导言。导言部分可以参照〈集会游行法〉、〈中华民国刑法第一百条〉、〈ECFA〉、〈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等条目,只写法律名称、公布日期及立法目的,而相关争议或事件则另立段落。 KRF留言2016年7月29日 (五) 01:37 (UTC)回复

如果阁下要照〈集会游行法〉的方式来修改〈立法目的:建立政党公平竞争环境,健全民主政治,以落实转型正义〉,我没有意见,也感谢阁下参与讨论。louarcan留言2016年7月29日 (五) 01:59 (UTC)回复

适用政党除了中国国民党、还有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 --Daiwan12留言2016年7月29日 (五) 22:27 (UTC)回复

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并非现仍有政治影响力之政党,故条文中显然特意排除民主进步党作为适用对象louarcan留言2016年7月31日 (日) 09:21 (UTC)回复

依照louarcan的逻辑,条文中也显然特意排除新党亲民党民国党中华统ㄧ促进党作为适用对象(及在解严后成立的290多个政党) --Daiwan12留言2016年7月31日 (日) 21:04 (UTC)回复

正因为除了国民党以外现存有政治影响力之政党均遭排除,所以当然是只针对国民党进行恶斗之恶法(留言2016年8月1日 (一) 03:31 (UTC)回复

解严前‘ㄧ党专制’的‘党国体制’下只有ㄧ个党可以‘国库通党库’,如同东德也只有‘东德共产党’有不当党产 ,德国追讨不当党产也只适用于东德共产党 --Daiwan12留言2016年8月1日 (一) 03:50 (UTC)回复

以上只是Daiwan12个人政治立场之评论,但请注意维基不是政治宣传之场所,而且部分学者确实有提出相关争议。(留言2016年8月1日 (一) 03:55 (UTC)回复

既然也承认了该条目导言具有明显导向性和不中立性,如一定要保留该段,请对语句加上适当限定条件:法律条文第一条称该法为为了给予各个政党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实转型正义,以及启动全面性的调查、并处理戒严时期政党和附随组织在执政期间所取得的不当财产,而成立的特别法,但中国国民党和部分学者则认为该法......。否则即成为一个客观的事实,毕竟到底其目的是不是“给予各个政党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健全民主政治、落实转型正义”,还有待争议,以及时间的考验。同时,事实证明Kerolf666提到的集会游行法制定后对的确“保障人民集会、游行之自由,维持社会秩序”,无任何争议,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等也完全没有争议,这些条目如何相提并论?应参照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编写。--そのだ うみ 2016年8月9日 (二) 11:56 (UTC)回复

集会游行法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完全没有争议?阁下要不要再看一次?这两个条例都是有争议的(刑法一百条和ECFA也是),但在摘要部分都只写法律名称、公布日期及立法目的。 KRF留言2016年9月10日 (六) 09:36 (UTC)回复

清查对象只是这个法的其中一部分,另外还有罚则、推定方式等内容。所以清查对象不该放在导言,就如同主要内容也没有放在导言。 KRF留言2016年9月11日 (日) 03:07 (UTC)回复

是否有必要先厘清只要有关法律条文的条目导言一定要用条文中的“立法目的”,不可作适度调整?其余有争议的法律条目也是,本条目讨论结果或可让其它条目照结果编辑。--そのだ うみ 2016年9月15日 (四) 03:41 (UTC)回复

关于单项法律或草案条目导言应有的内容,我的意见是:对于一项法律,非法律人在乎的通常是该法律与自己有什么关联,即自己是否会受该法律管辖/影响,因此法律是否有效,对谁有效,有什么效是重要的资讯。故必须要有法律的名称,施行国家或适用范围,立法时间(施行中)或通用时间(已废止)或未通过,以及能简要地表现出该法律效用的立法目的。当然有些立法目的写得很空泛或不白话,如遇此情况应补述实务上的法律效果。KRF留言2016年9月15日 (四) 04:21 (UTC)回复

我是觉得拿这个条例和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来比较确实有很多类似的地方,唯一的差别在于是否引起巨大的社会运动,但诚如我所说的,目前行政院即将降给立法院通过之服贸版本,其实和之前的内容差不了多少,有兴趣的人可以去比较现在的抗议人数,就可以清楚发现所谓太阳花运动背后,不仅仅只是单纯的社会运动而已,更多的是政治上政党的斗争,至于有人提到集游法和人类免疫缺乏病毒传染防治及感染者权益保障条例,固然有其争议,但与本条例及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基本上属于政治争议相比,显然是不同方向的争议,所以导言的编写方式应该要依照海峡两岸服务贸易协议‎的模式来编写才合乎一致性。louarcan留言2016年9月15日 (四) 11:58 (UTC)回复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政治争议和非政治争议都应该一视同仁。KRF留言2016年9月16日 (五) 00:03 (UTC)回复

我本来就认为有争议的条例或政策应该在导言中简单叙述有争议存在,毕竟维基百科不是官方或政府文书,导言的目的本来就是要让读者快速明白此一条目的内容,所以应该简单点出争议之所在。louarcan留言2016年9月16日 (五) 01:47 (UTC)回复

争异一节

不中立的内容--叶又嘉留言2016年7月26日 (二) 08:01 (UTC) ˋ*不当党产专执行公务途中,有必要可请警察机关协助;该条文被认为警察协助查党产,是警总复辟。回复

  • 国民党立委吕玉玲批评,条例仅规定委员会人数,但遴选资格、成员标准都未提及,而且委员会不受中央主管机关规范,简直是“东厂翻版”;就有蓝委呼吁行政院长林全不要当现代的东厂头子魏忠贤[1]!国民党立委赖士葆质疑民进党曾将此委员会比喻为公平会,但公平会是针对违背公平竞争罚款,并没有强制处分权;其次,公平会委员也都需经过立法院会行使同意权,为何党产委员会可由阁揆直接指派?蓝委柯志恩也举NCC中选会、甚至课纲委员会为例指出,都是比照公视模式,由立法院各党派出11到15位立委成立“审查委员会”,并由3/4以上同意,才可通过行政院遴派的成员。如此重大的委员会全由行政院遴派,“根本是球员兼裁判”,违反公平正义,甚至黑箱作业。
  • 政党解散属于大法官职权,审核是否不当党产单凭委员会就拥有生杀大权?如果特定委员会就可以抄家灭族与无限上纲的追诉,最后动辄诉诸释宪,届时不是让大法官忙到不行吗[2]
  • 在处理不当党产时,应避免违反信赖保护正当程序原则,否则将导致社会无止境的价值冲突[3]
  • 不论是“不当党产处理条例”或是“促进转型正义条例”,蔡政府都要设立一堆委员会,找一大批“公正人士”来执行“不当党产”与“转型正义”的裁判与追讨、追诉,谁能当这样的“公正人士”或是“进步人士”?有谁能一清如水,撇清“前朝帮凶”或“党派打手”检视,理性超然,不沦为单一意识形态法西斯”的刽子手,连司法院长的“公信”都护不了,到那找这“社会公正人士”的公信?难怪课审委员要找小学生[4]

不中立

不中立这三个字岂是叶又嘉您说是就是呢……政治学ABC看一下,好吗?别忙着贴标签给别人!顶多是彼此看法有异、引述不同罢了。
其他人能否说徐永明不在乎现在是否遵守宪法,只会怪别人之前不守宪法,所以自己也可以比照办理不守宪法;那样的说法也算不中立吗?
期望您能有楼上“导言建议”的讨论水准,而非随便把别人认真撰写一笔勾销;借此谨重管理员也能借镜。
I shall return.

适用政党

适用政党除了中国国民党、还有中国青年党中国民主社会党

后面两个政党在目前政坛事实上已无影响力,所以本法的适用政党事实上确实是只针对中国国民党。

促转条例不等于党产处理条例

以下两条都是针对促转条例促转会,“促转条例”[5]和“党产处理条例”是两个不同的法案。请louarcan不要继续破坏此条目之正确性

  • 东华大学民族学系教授施正锋表示,民进党团版“促进转型正义条例”草案,主张在行政院下设立权力甚大的“促进转型正义委员会”,实现对日抗战后至前总统李登辉执政时期的转型正义,不仅定义过于狭隘,连实现正义的期限区间都有问题,只是针对国民党而来,施正锋并质疑,为什么转型正义要优先处理的只有“开放政治档案”、“清除威权象征及保存不义遗址”、“平复司法不法、还原历史真相并促进社会和解”与“处理不当党产”等四大项目?为什么日治时代发生在这块土地上的不正义不一起处理?施正锋认为,如要推动台湾的转型正义,就应该正视长期以来各政权对原住民的经济与文化剥夺问题,检讨国家强制将原住民土地收归国有的不正义,甚至应该检讨清朝到日治时代闽客之间争议问题,且针对条例中的违宪疑虑,施正锋也认为民进党应先搞清楚是希望以怎样类型的调查权,来促成想像中的转型正义[6]
  • 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质疑制定专法的必要性,行政部门对任何历史调查,只要有不法、不当,都可透过一般行政程序调查清楚,何必要叠床架屋的特别组织?促转会如果有调查权,可派员至机关、团体、事业或个人处所去调查,又可通知宪警协助,这么大的权力,却又无须负任何政治责任,也没有明确规定可操作之标准,将形同空白授权,宪法针对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之政党,虽有解散规定,但还得由宪法法庭审理,促转会却拥有逾越宪法法庭之权力,可以自行认定不当;其次,促转法是否真有立法必要,也值得存疑。草案所规定的“开放政治档案”、“清除威权象征”、“保存不义遗址”、“还原历史真相”,绝大部分在现行法下,由普通行政机关就可以进行,叠床架屋设立一个表面中立,但实际上必然有一定立场的独立机关促转会,更远远不如直接由行政院或内政部来执行,更能贯彻行政一体与责任政治。此外草案中仅规定,对于“违反自由民主宪政秩序,侵害公平审判原则”的案件,应重新调查并予平复,没有具体标准,也没有明确并符合正当程序的调查方法,显然违反宪法上应有的明确性原则,这种未经审判就形同把国民党宣告不法并判死刑的立法,与恶名昭彰的“个案入罪法”(bill of attainder)并无不同[7][8]

施正锋的质疑重点是:‘“促进转型正义条例草案” 为何只有包含“开放政治档案”、“清除威权象征及保存不义遗址”、“平复司法不法、还原历史真相并促进社会和解”,以及“处理不当党产”等四大任务项目?’施认为转型正义也应检讨日治时代的问题,施并没有指出“不当党产处理条例”哪里有违宪。廖元豪的质疑是针对 “促转法”的必要性,他认为“开放政治档案”、“清除威权象征”、“保存不义遗址”、“还原历史真相”应该在行政机关进行。文中提到的‘宪法明确性原则’是针对促转草案中司法审判的“翻案”标准,并不是针对党产。廖并没有针对“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提出“违宪”质疑。--Daiwan12留言2016年8月16日 (二) 08:52 (UTC)回复

请看这个引用来源,[9],原本促转条例和不当党产处理条例都是针对国民党党产而来,民进党后来将促转条例当成不当党产条例之母法,所以初转条例中关于国民党党产之处理,就改成另以法律定之,而施正锋和廖元豪发表言论是在民进党做此修正前,但很明显其针对的对象是包含不党党产处理条例,请Daiwan12不要继续破坏此条目之正确性,并且大量恶意删除他人编辑。 此外还有这个引用来源,[10],当中更是提到廖元豪教授对不当党产条例充斥违宪条文之观点-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表示,“该法的违宪争议在于,法令是针对特定组织不利的立法,而且还以推定方式认定党产是不法取得,已影响立法公平与正当原则”,法令中所谓的“不当党产”,定义与规范模糊、任由行政机关主观认定。廖元豪认为,这也“违反法令明确与比例原则”。将党产调查委员会设在行政院下,却没有相应监督机制,连要不要负起政治责任都不明确,也“违反分权制衡原则”,未来只要被认定是“不当”的党产,就要被冻结使用,这不仅侵犯社团法人的财产权,还违反“政党竞争自由原则”。。--louarcan留言2016年9月2日 (五) 04:40 (UTC)回复

补充一点台湾史知识。louarcan一直加入廖元豪:‘76年7月15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规定备案者”,此一定义将民进党、时代力量等国内目前其他主要政党均予排除。’,请你跟廖先生查查《内政部备案政党名册》。民进党是民国75年9月28日成立,是在76年7月15前;并于78年5月5日于内政部备案,也是在动员戡乱时期80年5月1日终止前。--Outlookxp留言2016年11月4日 (五) 08:51 (UTC)回复
《政党及其附随组织不当取得财产处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政党:指于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并依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规定备案者。”之“并”字前后是两个分立不同的要件。立法用意是针对1945后遭中国军事占领及无法无天的蒋家戒严时期,所以需符合前段解严时点“于中华民国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前成立”且限定“依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规定备案”,取其交集,故不包括中国民主党,当然更不包括人类历史上的最大的犯罪与贪污组织“中国共产党”。立法意旨已明言“本条例所称政党,指中华民国七十六年 七月十五日解除戒严前成立并于七十八年 一月二十七日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修 正公布后依该法第六十五条但书备案者。”,主管机关行政院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也如此说明,若蓝营人士误解、曲解、故意看不懂,或只信误信被抵制而没什么人看的不实统媒,那就是这些人自己的事了!--WildCursive留言2016年11月6日 (日) 15:35 (UTC)回复

补充一点法学常识,也顺便替廖元豪老师辩护一下(廖老师好歹是行政法的专家之一,如果有人不具备法律知识,麻烦请先去多请教一下具有法律背景的维基人再来指正他人)

  1. “并”字是连接词,指得是两个要件均须具备,如果是两个分立的不同要件仅须具备其一,法律上会使用“或”字,如果阁下要坳成“并”字等同于“或”字,那我也没啥好讲的,只是大开眼界罢了
  2. 依照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第四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依前条第一款规定设立政党者,应于成立大会后三十日内,检具章程及负责人名册,报请中央主管机关备案,并发给证书及图记,换句话说,如果民进党是依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设立者,其合法成立的时间点只会落在其备案前30天内;虽然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并无此期间限制,但该项所适用的政党必须是已立案之全国性政治团体,而这里所谓的立案,指的是依非常时期人民团体组织法(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的前身)第十七条之规定经核准立案之团体,所以当然不包括民国75年成立时被认定非法也未立案的民进党在内
  3. 动员戡乱时期人民团体法第六十五条但书规定政党应检具第四十六条规定之文件办理备案,我已经将法条及解释附在上面了,阁下可以自行参照
  4. 请某些维基人(如果这些人还自认自己是维基人的话)不要开口闭口就说什么蓝营人士,因为首先,我从不隶属任何政党,再者,这等于证明发言者自己是绿营人士,最重要的是,既然有不实统媒,那当然有不实绿媒,所以各种媒体的资讯都应该正反并陈,才能让阅听人得到充分的资讯自己去判断。--louarcan留言2016年12月19日 (一) 09:43 (UTC)回复

此外最近似乎有某些管理员特意保护行政院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蔡英文政府这两个条目,所以应该先从这两个条目来进行编辑,一例一休、电业法及核食进口的争议以及党产会连三败的资讯都没有出现在这两个条目中,也未免太奇怪了,毕竟维基可不是特定管理员或编辑者进行政治宣传的场所。--louarcan留言2016年12月19日 (一) 09:50 (UTC)回复

更正,党产会第四败,欢迎被打脸的IP兄出来继续被打脸 https://udn.com/news/story/1/2248157 。--louarcan留言2017年2月25日 (六) 18:50 (UTC)回复

关于近期版本的争议

1、针对性过高部分,即使以前此法在促进转型正义条例里,但现在已经不是了,在促进转型正义条例里的对党问题 与分开来后,立院分开来的法是不同东西,所以不应该加入,就算要加入,也应该放入历史内,修法过程中的不同意见。 2、不当党产处理委员会宣称总共约有10个政党适用,不宜使用宣称这个词,他是主管机关,其他人才是宣称,用认为就可

3、部分舆论及学者认为这是针对中国国民党加以追杀之恶法部分,已经有叶庆元教授[ˋ为显然仅针对国民党而适用的段落,重复的内容就不必写了--叶又嘉留言2017年4月3日 (一) 13:36 (UTC)回复

用"表示"也可。

愚见认,宣称有第一人称自行提出之意,但似乎没有看得出来区分第一人/第三人/或是主管机关之区异性。

R3R 2021年7月15日 (四) 17:42 (UTC)

专家学者意见

因近期已有重量级专家学者及前大法官表示意见,建议可以请关注人士再整理摘要,可以推得出一个全貌。 R3R 2021年7月15日 (四) 17:40 (UTC)

  1. ^ 林思慧、郭建伸. 黨產自民國34年起計算 追溯期太長 調查、認定爭議多. 中国时报. 2016年7月26日 [2016年7月26日] (中文(台湾)). 
  2. ^ 林泉利. 這種追殺 會讓人刮目相看嗎. 联合报. 2016-07-26 [2016-07-26] (中文(台湾)). 
  3. ^ 王瑞兴. 能捨能放 莫當民進黨提款機. 联合报. 2016-07-02 [2016-07-02] (中文(台湾)). 
  4. ^ 游其昌. 司法都難公信,那來轉型正義. 联合报. 2016-07-02 [2016-07-02] (中文(台湾)). 
  5. ^ [1]
  6. ^ 周志豪. 親綠學者:衝著藍黨產-促轉是欺世盜名. 联合报. 2016-04-22. 
  7. ^ 周志豪. 親綠學者:衝著藍黨產-促轉是欺世盜名. 联合报. 2016-04-22. 
  8. ^ 廖元豪. 落實法治精神 實踐轉型正義. 联合报. 2016-04-23. 
  9. ^ 杨淳卉. 行政立法協調會報決議 不當黨產由不當黨產條例處理. 自由时报. 2016-07-12. 
  10. ^ 周志豪. 支持違憲/破壞分權 針對性立法、侵犯財產權…. 联合报. 2016-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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