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撤消的县份是对1911年开始,撤消、合并(含改名)县份的分类,这种分类应遵循民国迄今为止的现代行政区划制度。这期间撤消的县以上其他行政区暂归入已撤消行政区及其子类别下。
现行直辖市:鉴于作为现代省级行政区的直辖市成立时间较短,其境域较小,属于现直辖市已撤消县份,直接归入已撤消县份、各直辖市历史或行政区划史或其子类别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