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奸同罪

三奸同罪,又称刑不隐亲。是春秋时期的一件刑案,因被孔子引用来说道理而得名,奸是罪行的意思。

三奸同罪,白话译为:三种奸行都是同样的罪罚。三奸为昏、墨、贼,均处死刑。

简述

邢侯与雍子为了领地疆界打官司,雍子知道错在自己,为了要赢,竟把自己的亲生女儿献给法官叔鱼(羊舌鲋)。叔鱼收了雍子所赠送的女儿,便判雍子无罪。
邢侯知道后,在法庭上把雍子与叔鱼都杀了。韩宣子因为三人都是贵族,对裁决感到为难,于是要叔鱼的异母兄弟叔向(羊舌誉)论断三人之罪。叔向说:“鲋将法律卖了,雍子用女儿贿赂法官,邢侯不是法官却干法官的事,三人都该判死刑。”

邢侯听到消息,连忙出逃,韩宣子便命人将邢侯逮捕处死[1],而已死的雍子和叔鱼尸体再拖出来游街,当作执行死刑。

孔子称赞叔向判刑的时候,不因犯人是自己兄弟而有隐瞒,如此的话,即使杀死自己亲人也是光荣的义行。

人物

  • 邢侯:邢侯不是人名,是在“”(今河北省邢台市)这个封地的大夫,巫臣的孩子。
  • 雍子:本为楚国人,因为父兄加害而逃到晋国,受封为地的大夫。(鄐,读音同畜,亦在邢台附近)
  • 韩宣子:本名韩起,宣是死后的谥号,姬姓韩氏,当时担任晋国正卿,即今日约当首相
  • 叔向:姬姓羊舌氏,晋国大夫。本名肸(发音同“细”),叔向是字。
  • 雍子女:古时女子不公开使用名字,雍子的亲生女儿,被父亲献给叔鱼。
  • 士景伯:又名士弥牟,原本该审案的法官,因公到了楚国。
  • 叔鱼:姬姓羊舌氏,晋国大夫。名叔鲋,叔鱼是字。

原文

士景伯如[2]楚,叔鱼为赞理[3]。邢侯与雍子争田,雍子纳其女于叔鱼以求直。及断狱之日,叔鱼抑邢侯,邢侯杀叔鱼与雍子于朝。韩宣子患之,叔向曰:“三奸同罪,请杀其生者而戮其死者。”宣子曰:“若何?”对曰:“鲋也鬻[4][5],雍子贾之以其子,邢侯非其官也而干之。夫以回鬻国之中,与绝亲以买直,与非司寇而擅杀,其罪一也。”邢侯闻之,逃。遂施邢侯氏,而尸叔鱼与雍子于市。

晋邢侯与雍子争鄐田,久而无成。士景伯如楚,叔鱼摄理。韩宣子命断旧狱,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蔽罪邢侯。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宣子问其罪于叔向。叔向曰:“三人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买直;鲋也鬻狱;刑侯专杀,其罪一也。己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败官为墨,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墨、贼,杀。’皋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与叔鱼于市。

  • 孔子家语》 : 正论解 - 晋邢侯与雍子争田。

叔鱼摄理,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叔鱼弊其邢狱。邢侯怒,杀叔鱼与雍子于朝。韩宣子问罪于叔向,叔向曰:“三奸同罪,施生戮死,可也。雍子自知其罪,而赂以置直,鲋也鬻狱。邢侯专杀,其罪一也已。恶而掠美为昏,贪以赂官为默,杀人不忌为贼。《夏书》曰:‘昏默贼杀,咎陶之刑也。’请从之。”乃施邢侯,而尸雍子、叔鱼于市。孔子曰:“叔向、古之遗直也。治国制刑,不隐于亲,三数叔鱼之罪,不为末或,曰义,可谓直矣。平丘之会,数其贿也,以宽卫国,晋不为颇。归鲁季孙,称其诈也。以宽鲁国,晋不为虐。邢侯之狱,言其贪也,以正刑书,晋不为颇。三言而除三恶、加三利,杀亲益荣,由义也夫。”

注释

  1. ^ 也有因为邢侯逃走抓不到,转而抄灭他家门的记载。此处综合《左传》与《国语》的内容。
  2. ^ 如有“到”的意思,例:如厕
  3. ^ 韦昭注:“赞,佐也。 景伯如楚 ,故叔鱼摄其官也。”表示叔鱼是代理
  4. ^ 发音同“育”,粥的本字。鬻有贩卖、幼小、使用等意,此处代贩卖。
  5. ^ 此处作动词,表诉讼。如:《吕氏春秋》·离俗览·高义:“弟兄相狱,亲戚相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