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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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的基本法规,1953年通过。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选举法》曾于1982年12月、1986年12月 、1995年2月、2004年10月、2010年3月、2015年8月及2020年10月七次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修改。
简称 | 选举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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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请审议机关 |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1979年7月6日 |
施行日期 | 1980年1月1日 |
最新修正 | 2020年10月17日(第7次修正) |
法律效力位阶 | 基本法律 |
立法历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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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案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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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录于维基文库的法律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 |
收录于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的法律原文: | |
现状:施行中 |
《选举法》共有十一章,分别为总则,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各少数民族的选举,选区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程序,对代表的监督、罢免和补选,对破坏选举的制裁,附则等。
参考文献
http://www.npc.gov.cn/npc/c30834/202011/2592e6f7bc0c46f19b5af09136efacab.s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