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定义
修改定义有两类,一是降低标准,这是将词语的外延扩大,使之含括更多东西,例如将“蝙蝠”定义为“会飞的动物”,结果许多鸟都成了“蝙蝠”;二是提高标准,这是将词语的外延缩小,使之含括更少东西,例如将“鸟”定义为“有羽毛又会飞的动物”,结果鸵鸟不是“鸟”。
定义的目的
依定义的目的,可将定义概分为两类。
词法定义(dictionary definition)是描述人们平时如何使用特定字词,亦即界定该字词的一般意义。词法定义必须遵守语言社群的实际用法,有对错可言,不可任意而为,因而词法定义容易引来争论。像是讨论“死刑的成本”或其他刑罚的成本的时候,不应该随便将“审判过程的成本”给列入,因为这样做不符合一般人直观上对“死刑的成本”的想法。
正确的词法定义,其被定义项与定义项必须等值,如有东西符合定义项却不符合被定义项,该定义便过强(过宽);如有东西符合被定义项却不符合定义项,该定义便过弱(过狭)。
定义可同时过强又过弱,例如定义“人是无毛的两足动物”,便可能引来争论:
- “找只鸡把毛除去,除毛鸡算是人吗?”一般人是不会同意的,除毛鸡符合定义项“无毛的两足动物”,却不符合被定义项“人”,因而此定义过强。
- “找个人把一只脚砍掉,他/她还算是人吗?”一般人是会同意的,独脚人符合被定义项“人”,却不符合定义项“无毛的两足动物”,因而此定义过弱。
约定定义(stipulative definition)是约定某字词或符号在特定情境中的意义,一般是为了讨论方便。约定定义可以不涉及该字词的一般用法,因而通常无对错之别。
例如有人想讨论冰箱的价格和功能,为了方便讨论,他可能会约定“我想讨论的冰箱是指家用的冰箱”,以避免将商业或工业用冰箱包括在内。
逻辑或数学的代数也是一种约定定义,例如令x代表小明、y代表人类等等。
许多新词汇在一开始是特定群体的约定定义,但由于实用,逐渐为整个语言社群接受,而成为词典定义。
修改定义的适当性
修改定义是否恰当,应考虑其具体情境,例如:
基督徒都是诚实的
- 甲:基督徒都是诚实的。
- 乙:我看未必。小明奉主颇勤,天天祷告礼拜,却被抓到在考试中作弊,足见基督徒未必都诚实。
- 甲:那是你的定义,不是我的定义。小明不诚实,当然不能称作基督徒。
甲的说法有没有问题,须考虑对话情境。此情境中甲似乎想说明一般人认为的“基督徒”是诚实的,既然如此,“基督徒”的意思自然应遵循语言社群的用法,不是甲喜欢如何理解都可以。
如果甲蓄意无视语言社群的实际用法,将“基督徒”的意义换成自己的用法,便是偷用了约定定义。甲使用约定定义并无对错可言,然而乙并不知道这点,这导致乙和甲在鸡同鸭讲。
相对地,如果甲事先声明他所谈的“基督徒”是以诚实为必要条件,则较无误导之嫌。然而,如果甲先如此声明了,“基督徒都是诚实的”充其量是句废话。
科学就是宗教建立在信念上的活动就是宗教。科学研究总是建立于某些信念,例如物理学家相信自己的测量和计算是准确的,因此科学是宗教。
如果论者是为宗教下一个约定定义,其论述实质上相当于“科学是建立在信念上的活动”,并不特殊,且几乎是废话。即便如此,论者若进一步明说或暗示听者产生更多联想,比如“宗教是不严谨而不值采信的,因此,科学也是不严谨而不值采信的”,这推理是基于把“宗教”理解为一般意义(相信超自然或神秘力量,并据此推展的相关活动),与原论证没有逻辑关联,一旦这么想,便犯了歧义谬误。
如果论者真心认为“宗教”的词法定义便是如此,反对方可借由质疑这种定义,反驳论者的主张。
对于在论证中偷用约定定义以误导他人想到该词语一般意义下的主张的做为,有人称为篡改定义或武断修改定义(arbitrary redefinition),算是一种非形式谬论。
相关概念
注释
参考资料
- Gupta; Anil. Definitions. 2012 [2014-04-2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12-02)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