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有
法律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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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英语:concurrent estate、德语:Miteigentum、义大利语:Comunione)或称共同所有权,相对于单独所有而言,意指数人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权,此数人称为共有人,该物称为共有物。若共有人所共有者为权利等无体财产权(例如债权)时,则为准共有。共有按形态又可分为分别共有和公同共有两种,日耳曼法上尚有村落共同体之共有型态称为总有,不过现已不存于法律规定之中。原则上,单独所有物之所有权为较单纯且不易生纷争之所有型态,因此共有关系并不被乐见其长久存续,而各国法律之规定也多倾向尽可能消灭共有关系,使物回复单独所有之型态。
分别共有
分别共有是共有的基本型态,大多数的共有关系均属分别共有,是指数人就其应有部分(俗称持分,是分别共有的基础)对一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分别共有是罗马法的共有型态,其特色在于将完整的所有权分割为应有部分而分属数人所有,因此应有部分即是“部分的所有权”,与完整所有权只有量的区别,而本质上并无不同。所以共有人自得将自己所有之应有部分任意处分、让与他人。
公同共有
公同共有(又称合有)是指依法律规定(例如继承)、契约(例如合伙)或习惯(例如祭祀公业),有一定公同关系之人,基于此关系而共同享有一物之所有权。公同共有的基础是公同关系,例如继承关系、合伙关系或祭祀公业派下关系,也因此公同共有并无应有部分的概念,不过由于各共有人在公同关系中仍然有一定持有的比例,例如继承的应继分、合伙的股份或祭祀公业的派下房份(或称派下权、阄分),因此仍有潜在的应有部分(实务上也称为公同共有权)。
参考文献
- Kurtz, Hovenkamp. Cases and Materials on American Property Law, Fifth Edition. Chapter 5: Concurrent Estates.
- 香川保一编著 ‘新不动产登记书式解说(一)’ テイハン、2006年、ISBN 978-4860960230 (日语)
- 香川保一编著 ‘新不动产登记书式解说(二)’ テイハン、2006年、ISBN 978-4860960315 (日语)
- 藤谷定胜监修 山田一雄编 ‘新不动产登记法一発即答800问’ 日本加除出版、2007年、ISBN 978-4-8178-3758-5 (日语)
- “カウンター相谈-142 共有持分放弃による所有権移転の登记について”‘登记研究’655号、テイハン、2002年、187页 (日语)
- “训令・通达・质疑・应答-107 民法第二百五十五条の规定による共有持分の放弃による所有権(注:原文は“所有权”)の取得は原始取得である”‘登记研究’10号、帝国判例法规出版社(后のテイハン)、1948年、30页 (日语)
- “质疑・応答-1641 持分放弃による所有権移転登记の申请人について”‘登记研究’86号、帝国判例法规出版社(后のテイハン)、1955年、40页 (日语)
- “质疑応答-6834 共有持分放弃による所有権移転登记について”‘登记研究’470号、テイハン、1987年、97页 (日语)
- “质疑応答-7544 持分放弃を原因とする所有権移転登记を権利者の一部から申请することの可否”‘登记研究’577号、テイハン、1996年、154页 (日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