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暴力

一種隱含在制度結構之中的暴力形式

制度暴力(英语:Structural Violence),或译为结构性暴力,其概念于1969年由挪威社会学家和平学学者约翰·加尔通英语Johan Galtung在论文《暴力、和平与和平研究》中最早提出[1],是一种不易被觉察、不明显但却广泛存在的暴力形式,是一种可“杀人不见血”的暴力。这种暴力形式经由政治经济系统的日常运作而产生并主要加诸于无权势者身上,其特殊之处在于没有直接的施暴者,暴力隐含在制度结构之中,以不平等的权力关系和资源为暴力的具体体现形式,与能够主观地感受到的较为明显的暴力如战争、杀戮和辱骂等不同[2][3][4]

概念由来与定义

“结构性暴力”概念由挪威社会学家和平学学者约翰·加尔通英语Johan Galtung于1969年在其论文《暴力,和平与和平研究》中提出,他将政治排除、贫富差异、种族文化偏见与社会不公义等结构性问题视为暴力的一种类型。在政治经济法律文化制度所造成的压迫、剥削、歧视和偏见下,社会上部分人尤其是弱势群体无法得到与其他人平等的生存需求或条件,因而造就流亡、贫穷、饥饿、疏离、或自我否定,导致这些人的生存受到威胁[5]。他形容这些暴力有如板块运动不容被肉眼察觉,但一旦造成地震就会直接或间接产生伤亡[6]

加尔通指出,结构性暴力可总结为四种表现:剥削,渗透,分裂和排斥。剥削是一种使一方受惠的劳动分工的不平等结构;渗透指统治者通过控制被统治者或对被统治者的思想控制,以占据中心位置;分裂则分而治之,指将分裂或隔离被统治者;排斥则是指将被统治者置于边缘地位[7]

与其他暴力的区别与关系

约翰·加尔通提出暴力可被区分为“直接暴力”、“结构性暴力”和“文化暴力”。直接暴力意指直接造成肉体心理伤害的作为,是中断或限制满足人类基本需求如生存、幸福、认同、自由的一种显然可见的暴力;结构性暴力与前者不同,是一种寄生于结构的隐性暴力,由政治经济、社会体制所形成权力与资源分配的不平等而产生地位不一致现象,这种暴力可导致某些人的生存或基本需求间接地遭受威胁,当权者可透过结构性暴力来合理化自身的统治,通过“掌控游戏规则”而“杀人不见血地”对付被统治者;而文化暴力(也可以被理解为文化霸权),是加尔通从结构暴力中抽离出的一个概念,则指依靠对文化、教育、以及媒体上的控制,主导意义的诠释权以规范是非对错。此外,因为某些存在于文化体系中的元素会将直接暴力和结构性暴力合理化与合法化,故文化暴力亦被指是直接暴力与结构性暴力的生成源头[6][8]

相关论述

美国历史学家巴林顿·摩尔考察了英国法国、美国、中国日本印度六国的革命史后,指出:“把暴力压迫同暴力反抗混为一谈,是十足荒谬的。然而,从斯巴达克斯、罗伯斯比尔直至现代,以武力反抗他们以前的主人的被压迫者,总是备受责贬。与此同时,正统社会日复一日的压迫,却在大多数历史书籍的背景部分一笔带过。”对于革命总带来过度暴力的问题,莫尔通过研究1793年法国旺代省事件期间共和政府派军镇压保皇党叛变时屠杀了几万人一事,指出:“没有一位严肃思考过的人会否定这种血腥屠杀的悲剧性和不公正性。然而,在对这种恐怖行为进行评估时,我们必须记住(旧有)社会秩序的压迫这个方面,而(旺代事件)则是对(旧社会的压迫)所作回应而已。”[9]

美国作家马克·吐温认为“压迫人民,必致革命”,他指出在法国大革命期间除了革命所引起的暴力,还有另一种暴力:“第一种是在高涨激情下干犯谋杀,第二种则是冷血不仁的谋杀;第一种不过几个月,第二种长达千年;第一种搞死了万人,第二种搞死了一亿;但我们只为第一种规模实小的恐怖而发抖,为这种插话式恐怖发抖。但是,第二种恐怖,即那种历经一生的饥饿、挨冷、侮辱、残酷和心碎然后才死,这种恐怖相比于以斧迅速杀人的恐怖,又算什么?被绑在架上火烤,慢慢烤死,与惊雷刹那劈死人,第二种又算什么?一座城市墓园就足以放下所有短暂恐怖所产生的棺材,但全法国都无法放下所有因为古旧而实在的恐怖所产生的棺材。这种无法言说的惨痛而又震惊人心的恐怖,却从来没人教导我们去正视它,正视其深且广,也没人教导我们该去怜悯受害者,虽然面对这种恐怖就该这样做。”香港劳工运动研究者区龙宇认为,马克吐温所指的第二种恐怖便是“制度暴力”[9]

相关例子

新自由主义”主导下的金融系统在政府放任不规管的“正常”状态下,产生极端贫富悬殊金融海啸等灾难性的后果[2]

旅美评论员徐贲认为现今中国在“群体性事件”和暴力问题上有两个意义层次上的“事件”,第一种是“突发事件”,第二种是前者引起公众注意后成为公共事件或媒体事件,若对“突发事件”进行控制,不让其被公众注意和知晓,“突发事件”便不至于成为公共事件。为了控制“突发事件”,当局使用的不是直接暴力,而是制度暴力,即是“依法办事”地强行阻止信息流通和控制各种传媒空间,而“依法办事”即是制度暴力的体现和化身。中国政府在处理“群体性事件”时一般同时使用两种暴力,一种是在“突发事件”发生时用压倒性的国家暴力迅速将其扑灭,另一种是同时使用制度性的强迫禁令暴力,阻止传媒报导事件和舆论对事件作出讨论,以防止“突发事件”成为公共事件[10]

制度暴力产生的影响

 
2019年香港反对逃犯条例修订草案运动中有多名反修例人士自杀身亡,当中包括梁凌杰

萨尔瓦多总主教真福奥斯卡·罗梅罗曾指出,萨尔瓦多国内的暴力有四种:“自发的暴力”、“煽动或恐怖主义的暴力”、“镇压暴力”和“制度暴力”。罗梅洛总主教反对所有暴力,但明确指出四者之中最严重的暴力形式就是“制度暴力”[11]

制度暴力若不被正视,社会便会受到更多的暴力、伤害和分裂[11]。在当权者横行,法治不彰和社会正义没有制度保障的情况下,人们极有可能在遭遇不平的事件或状况时诉诸暴力,因为效果直接而快捷。在某些情况下,不通过言语辩论和不考虑后果的暴力行为会成为立即伸张正义的唯一方式[2]。由于当权者和被管治者之间实力悬殊,因此被管治者不会在最初就以“鸡蛋碰石头”的方式进行抗议,被管治者自下而上的抗议都是循规蹈矩地以“申诉”、“请愿”和“反映情况”来争取当权者的善待,只有在完全走投无路的情况下,群众才会铤而走险地运用一种连暴力者自己都知道可能达不到目的的行为——“绝望暴力”,这种暴力甚至会以暴力者自己为对象,以自杀或同归于尽为最终手段[2],相关人物如突尼斯穆罕默德·布瓦吉吉香港梁凌杰[12][13]

参考来源

  1. ^ 汪幼枫.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的结构性暴力及其表现. 《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9, (6). 
  2. ^ 2.0 2.1 2.2 2.3 许宝强. 恐慌的文化與秩序的渴求 (PDF). 《文化研究@岭南》. 2009-03, (12) [2019-07-02]. (原始内容 (PDF)存档于2019-07-02). 
  3. ^ Harry van der Linden. On the Violence of Systemic Violence: A Critique of Slavoj Žižek (PDF). Radical Philosophy Review. 2012, (15): 33-51 [2019-07-0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3-29). 
  4. ^ 制度暴力,才是最大的暴力. 灼见名家. 2019-08-13 [2019-08-16].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11-24). 
  5. ^ 施正锋. 台灣的國家安全:和平研究的途徑. 翰芦图书出版有限公司. 2009 [2019-08-30]. ISBN 978-986-82090-9-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07). 
  6. ^ 6.0 6.1 林柏宇. 瓜地馬拉的結構型暴力與脫鉤社會 (PDF). 《拉丁美洲经贸季刊》. 2013-06, (13): 43-51 [2019-08-28].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8-28). 
  7. ^ 张光达. 《馬華現代詩論: 時代性質與文化屬性》. 秀威资讯. 2009-08-01: 51. ISBN 9789862212592. 
  8. ^ 施正锋. 暴力有三種. 台湾法律网. [2019-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5-06-27). 
  9. ^ 9.0 9.1 区龙宇. 馬克吐溫論暴力和警察. 立场新闻. 2019-07-19 [2019-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20). 
  10. ^ 徐贲. 「群體性事件」和暴力問題 (102). 《二十一世纪双月刊》. 2007-08. 
  11. ^ 11.0 11.1 陈丽娜. 【義筆容辭】制度暴力的禍害. 公教报. 2017-09-08 [2019-07-0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02). 
  12. ^ 张富杰. 香港立法會唯一公開面貌佔領者 ﹕無悔當初. 美国之音. 2019-07-06 [2019-08-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07-08). 
  13. ^ Hanna Samir Kassab. Kassab, Hanna Samir. “The power of emotion: examining the selfimmolation of Mohamad Bouazizi, the Arab revolution and international politics.” (2012). (PDF). Perspectivas Internacionales. 2012, 8 (1): 9-39 [2019-08-30]. ISSN 1900-4257.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21-09-10). 

拓展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