卓异为清朝大计考核地方官制度的分级分格标准之一。列卓异者,若官属知县以上引见,得旨后加一级回任候升。除此,部分职官亦将获卓异者列为就任职条件之一。例如:在中央政府中,掌管卓异最终认定的考功清吏司就将卓异明列“优叙推陞”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