卡罗尔诉阿拉巴马大南方铁路公司案
此条目没有列出任何参考或来源。 (2011年1月29日) |
卡罗尔诉亚拉巴马大南方铁路公司案(1892)是美国冲突法(又称为国际私法)的重要案例,法院认为须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的法律,而非契约订定地的法律。
事实
卡罗尔是亚拉巴马大南方铁路公司的火车煞车手(贝克曼),于亚拉巴马州至密西西比州的货运火车上,由于两部车之间的联结器断裂,导致卡罗尔受伤(于密西西比境内)。证据显示,该连结器具有缺陷,此外,部分员工应检查该连结器却未检查,具有过失。
争点
于密西西比发生的意外事故,是否适用亚拉巴马州雇用责任法?
先例
依据普通法,若过失在于原告的同事(fellow servants),而非雇主,则被告无需负责。
依据亚拉巴马州雇用责任法,造成损害的过失行为,若发生于亚拉巴马州,无论损害结果在哪里发生,皆可于亚拉巴马州获得赔偿。依据格林诉州政府案,无论死亡结果发生于何地,谋杀行为应依行为地之法律论处。
理由
没有任何的案例,支持原告适用亚拉巴马州雇用责任法的主张,反而有两个案例采取不同见解。
是否能够提起诉讼,取决于损害发生的地点以及时点,亚拉巴马州的法律,并不能适用于其他州。
格林诉州政府案应适用于刑事案件,而非本案。
原告主张亚拉巴马州雇用责任法已成为雇佣契约的一部份,此种见解亦无法院采用。该法并非契约条款,且密西西比州有权制定不同于亚拉巴马州的法规。
结论
推翻原判决并发回下级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