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院规约

国际法院规约联合国宪章的一部分。国际法院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四章的规定运作。国际法院规约的章节包括:

  • 第一章:法院的组织(第2至33条)
  • 第二章:法院的管辖(第34条至第38条)
  • 第三章:程序(第三十九至六十四条)
  • 第四章:咨询意见(第65-68条)
  • 第五章:修正(第69和70条)

根据第38.2条,如果双方同意,法院可以根据“公允及善良”原则裁判案件。

缔约方

 
   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后成为缔约国
  经九十三条规定成为联合国成员国前成为缔约国
  作为联合国观察成员的非缔约国

联合国所有的193个成员国都经批准联合国宪章,而成为国际法院条约的缔约国。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非联合国会员国的国家可以成为国际法院条约的缔约国,但须经联合国安理会建议和联合国大会的批准。根据这些规定,截至2015年,联合国观察员国巴勒斯坦梵蒂冈以及任何其他国家都不是国际法院条约的缔约方。但是,在成为联合国成员国之前,瑞士(1948年至2002年),列支敦士登(1950年至1990年),圣马力诺(1954年至1992年),日本(1954年至1956年)和瑙鲁(1988年至1999年)都是国际法院条约的缔约方。[1]

参考资料

  1. ^ 国际法院规约. 联合国网站. [2018-03-2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8-03-24). 

参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