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协定

国际投资协定是国家或地区之间的条约,针对有关跨境投资的事宜,旨在保护、促进和开放投资。其主要涵盖外商直接投资 (FDI)和证券投资等项目,但有些不包括后者。缔结协定的地区承诺,对外国在其领土内的投资,实施协定的标准。协定同时列明解决争端的程序,以便应付这些承诺无法实现的情况。

相对于国际贸易,在世界贸易组织之规范下已经广泛制度化,国际投资仍然欠缺全球或多国间之一致性规范。跨国企业于不同国家进行投资布局时,会受到各国政府内国法规与政策深远之影响,如何保障外国投资人于地主国之投资,成为重要之议题。[1]:2地主国提供外国投资人之保障方式,主要有二:一为制定国内法律以提供保障,二为以国际条约之方式,透过政府与政府间之协商,将外国投资人之保障作为政府之义务,将两国或多国投资人共同重视之议题、事项及权益,订定为书面之协议,以提供各国投资人保障。[1]:3政府间之书面协议,目的为保护跨国投资,以避免非商业性之风险,约束缔约政府须遵循,投资保障协定之义务。书面协议之内涵包括实体权利之保障,及救济程序之提供,此两方面有助于提升投资人之投资意愿。书面协议之型态,可分为双边投资协定(bilateral investment treaty,简称BIT)及自由贸易协定(free trade agreement,简称FTA)。[1]:3

最常见的类型是“双边投资条约”和“优惠贸易和投资协定”。国际税务协定和避免双重征税条约,也被视为国际投资协定,因税收通常对外国投资具有重要影响。

协定的内容

双边投资协定之规范目的,仅限于保障缔约国双方投资人之投资环境,规范内容仅限于投资,不包括贸易。自由贸易协定之规范目的,针对缔约国双方经贸投资,全面且深入之自由化,规范内容涵盖投资及贸易。[1]

缔结有关协定的地区,主要为了保护外国投资,并间接促进外商投资,亦越来越多为了投资自由化。对于缔约方的企业和个人在其他缔约方地区的投资,有关协定给予了受国际法约束的保障;因此而减少投资风险,从而鼓励企业和个人在缔约方投资。协定允许外国投资者与缔约方东道国通过国际仲裁解决彼此争端,而不是仅在东道国的国内法院,这是重要的安排。

相关投资协定的典型条款包括对外国投资的待遇和保护,如公平与平等待遇、充分保护和安全、国民待遇和最惠国待遇等。战争和冲突或征用为外国投资者带来损失,有关的赔偿条款也是这类协定的核心部分。国际投资协定亦会提及与外国投资有关的跨境资金转移的规范。

与投资保护不同,关于促进投资的条款较少正式列入国际投资协定;就算有,这类条款通常不具有约束力。缔约方通常认为,通过加强正式保护外国投资者,协定已有助鼓励和促进跨境投资。更多的外国投资可以带来好处,尤其是对于发展中国家,因可藉以提高他们的经济发展。

部分国际投资协定还包括投资者与国家间争端解决的条款。通常这给予投资者权利,将案件提交国际仲裁法庭或机构解决纠纷。这些机构包括解决投资纠纷国际中心 (ICSID),和国际商会 (ICC)。

国际税务协定主要涉及消除双重征税,但可同时处理有关问题,如防止逃税。

发展趋势

1990年代以来,许多发展中经济体系向外国投资者开放,并希望通过双边投资条约的缔结,使它们成为更具吸引力的目的地。这促进了相关协定数目的增长。到1990年代中期,随着乌拉圭回合贸易谈判和世界贸易组织的成立,三个涉及投资问题的多边协定出现,包括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此外,优惠贸易和投资协定在这个时代不断增加,如区域、跨区域或多边协定,从1992年的北美自由贸易协定和1998年的东盟投资区框架协定等。这些协议通常也开始更集中地开展投资自由化。

统计显示,国际投资协定在过去20年迅速增加。到2007年年底,全球国际投资协定数目已经超过了5500,并越来越多的优惠贸易和投资协定涉及投资以外的问题。由于其种类和内容日益多样化,而且几乎所有国家也参与缔结新的国际投资协定,全球国际投资协定体系变得非常复杂。 此外,近年来基于国际投资协定的投资者与国家的争端案件也不断上升。到2008年年底,已知个案总数达到317。

 
国际投资协定的“意大利面碗”。 资料来源:贸发会议

另一个新的发展是,在全球国际投资协定体系中,越来越多是由发展中国家之间缔结。在过去, 工业化国家通常缔结投资协定,以保护他们进行海外投资的公司,而发展中国家则倾向鼓励和促进来自工业化国家的外国直接投资流入。目前越来越多国际投资协定由发展中国家之间缔结的趋势,反映了国际投资关系的转变。发展中和新兴经济体不仅是投资目的地,而且也是主要的外国直接投资来源国。

另一主要趋势是大量协定之间的复检关系。因此,不断变化的国际投资协定体系,被比喻为“意大利面碗”。根据贸发会议,该体系是全球性的,因为几乎每一个国家都签署了至少一个国际投资协定。但同时,它可被视为分散的体系,因为大量个别协定是独立存在的。该系统也是多层次的,包括双边、部门、地区等级别。这系统也是多方面的,因为越来越多的国际投资协定包含了一些条款,传统上被认为与投资关系不大,如贸易、知识产权、劳工权利和环境保护。该系统是动态的,其主要特点不断发展。例如,最近国际投资协定通常包括诸如公共健康、安全、国家安全或环境等条款,以期更好地反映公众关注的政策。最后,国际投资协定以外,还有其他相关的国际法与国家的国内投资框架有关,包括国际法、联合国的文件和世贸组织的协议(如投资措施协议)。

参见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1.3 国际投资协定-应用篇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国际投资协定-应用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