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计是明清考核地方官制度,每三年举行一次。[1] 布政司按察使由督府写出考语咨送吏部,吏部汇核具题请旨定夺。其他官员则由州、县、府、道、司逐级考察,造册申报督府,督府注考语后,缮写汇册送至吏部。大计亦依四格标准,分列等级,列一等者为卓异,知县以上引见,得旨后加一级回任候升。其不合格者劾以“六法”,与京官同;贪酷者,特参。

参考资料

  1. ^ 辭典檢視[大計: ㄉㄚˋ ㄐㄧˋ] - 教育部重編國語辭典修訂本. 教育部重编国语辞典修订本. [2024-07-2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7-2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