宫刑
宫刑,又称阉刑、腐刑、阴刑、胥靡之刑、椓刑、剢或宫,中国古代的一种刑罚,受刑者会丧失性能力和生殖能力。
简介
宫,即“丈夫割其势,女子闭于宫”。
男性的宫刑是施以阉割,割除破坏阴囊和睾丸[1]。汉代宦官人俑皆去除睾丸而没有切除阴茎,亚洲一带有畜牧基础能力的民族皆有此能力。而切除阴茎因切断六条动脉,则需要外科手术技术,并没有资料显示清朝以前中国有此技术。[2]对男性施宫刑以后,因为伤口容易腐烂,通常在密不透风的“蚕室”中待百日,以保全性命。唐颜师古解释蚕室,说:“凡养蚕者欲其温早成,故为蚕室,畜火以置之。而新腐刑亦有中风之患,须入密室,乃得以全,因呼为蚕室耳。”意思是人在受宫刑后,因伤口易感染中风致命,如要活命就要待在似蚕室般的密室内,在不见风与阳光的环境里蹲上百日以上,伤口才能不被感染而逐渐愈合。最后,男人就像女人一样,生理依然是男性,但内分泌导致行为趋向女性;因为睾丸被切除,无法制造男性荷尔蒙,而本来就有在分泌的女性荷尔蒙则成为该受刑人的主要荷尔蒙。
女性的宫刑称为幽闭,具体方法上目前无一致说法。有说是监禁,也有说用木棍敲击女性腹部以造成子宫下垂而消除生育能力的。
宫刑于何时出现已是远不可稽,一般相传在远古的夏禹以前已出现,最初是用来惩罚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关系。《尚书》中提到宫刑,为五刑中仅次于大辟(斩首)的刑罚。后来宫刑应用的范围越来越广泛,至西周时已不限于风化案件。到了战国时,孟氏之子劝秦王以仁义治国,即被秦王处以宫刑[3]。
汉文帝时曾一度废除宫刑及其他肉刑;但至汉景帝时恢复,并规定某些死刑可以用宫刑代替。汉武帝时宫刑十分普遍,大臣往往因言得咎,而受此刑。自东汉开始,宫刑被用于处置谋反者的未成年家属,算是对他们的一种赦免。至隋文帝时,宫刑被废止于刑律之外,之后各代的刑律中亦再没有见到宫刑,直至明朝。例如《大清律例》规定,从事革命者的子孙,不分有无参与,“无论已未成丁,均解交内务府阉割”,剥夺其生殖能力。
相关词汇
著名受刑人
参见
参考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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