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委任

强制委任(德语:Imperatives Mandat/法语:Mandat impératif)或称命令委任委任代表制法定委任[1],是指选出代表反映原选区意见,于议会内其言论及表决、须遵从其命令与训令,否则原选区选民得罢免之。

概要

强制委任发轫于中世纪的阶级会议,各城邦的贵族、僧侣、骑士、平民等依阶级由国王召集分别开会,训令委任于选出的代表出席会议,并在结束后对原选举人提出报告,如未遵从者得撤换之。

例如法国三级会议乃至法国大革命改组为国民议会初期仍采强制委任。美国在殖民地及邦联时代,人民对议会信任不足,坚持代表应受训令约束,甚至在议会之外集会起草法案。1780年的《麻萨诸塞州宪法》明定由该州参众两院选出国会代表,但也可召回、或以相同方式选择委托他人,亦是当时强制委任之一例。因此后来的《美利坚合众国宪法》第一条第六项规定:“各该院(指参众两院)议员不因其在议院内所发表之言论而于议院外受询。”

现今政治学界普遍认为强制委任会限制国会议员自主性、缺乏弹性,不利于代议民主制的发展。绝大多数民主国家采自由委任说。

共产主义国家则受巴黎公社影响实行民主集中制,选举者可撤换被选举者,被选举者要对选举者报告,如此才能代表工人阶级利益、为其服务,有别于资产阶级的代议政治,实与强制委任无异;但在政治学上鲜少将民主集中制与强制委任连结起来。

采用国家

乌克兰、哈萨克

乌克兰于2004年橙色革命后,提出宪法修正案并于2006年1月1日生效。在乌克兰最高拉达实行强制委任,全数采政党比例代表制[2],议员受政团[3]约束,若擅自脱离或加入政团,所属政党(政团)的最高指导机构依法取消其资格。不过,人民选出议员却由政党(政团)决定去留,而招致欧洲法治民主委员会批评;结果乌克兰宪法法院于2010年10月1日宣告该宪法修正案违宪无效。另外,哈萨克下议院议员退党、被除名或所属政党解散时,即丧失资格[4][5]
仅管乌克兰称其为强制委任(乌克兰语Імперативний мандат),欧洲法治民主委员会认为更接近“政党管理委任”(party administered mandate),避免国会议员因党籍变动而大幅扭转原先选民的决定。

中华民国

权能区分
孙中山先生主张将政治的权力,分为人民直接管理国事的“政权”、政府治理全国事务的“治权”,两者应有区分、相互配合,人民有权、政府有能。政权在地方为人民行使选举、罢免、创制、复决四权,在中央归于国民大会,经由人民选举、罢免管理国民大会代表,以间接民权方式行使直接民权。《中华民国建设之基础》:“其在间接行使之时,为人民之代表者或受人民之委任者,只尽其能,不窃其权,予夺之自由仍在于人民,是以人民为主体”。因此理论上国民大会代表应属强制委任为宜。
惟《中华民国宪法》第二十五条:“国民大会依本宪法之规定,代表全国国民行使政权。”第三十二条 :“国民大会代表在会议时所为之言论及表决,对会外不负责任。”亦有自由委任之见解;大法官会议释字第499号解释理由书则认为可罢免去职与多数欧美国家不同,而非纯粹自由委任。
委任直选
面对民进党强烈要求公民直选总统的呼声,于1992年修宪前夕,国民党除公民直选总统方案外,亦参考美国选举人团提出委任直选方案:国民大会代表候选人在选票上表明所支持党派正副总统候选人,当选后须依原先表明支持意向选举之,否则丧失代表资格;在此设计下,国民大会代表选举正副总统时为强制委任,其馀仍保有非纯粹自由委任性质。[6]结果当时总统兼党主席李登辉拍板采公民直选总统方案。
任务型国民大会
在发生国民大会代表自肥案,经释字第499号解释宣告修宪条文无效后,于2000年所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增修条文》第一条规定:“国民大会代表三百人,于立法院提出宪法修正案、领土变更案,经公告半年,或提出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时,应于三个月内采比例代表制选出之,不受宪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及第一百三十五条之限制。 ”对立法院所提之宪法修正、领土变更案,以及正副总统弹劾案时,才选举国民大会代表且集会以一个月为限的设计,普遍称为“任务型国民大会”。
然而上述宪法第二十五、三十二条在那时未停止适用下,立法院通过的《国民大会职权行使法》却采命令(强制)委任[7],与其有扞格之处;只是随著废除国大的民意高涨,于2005年修宪冻结国民大会,可能的争议也一并走入历史。

共产国家

苏联《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联盟宪法》第一百零七条:“ 代表必须对选民以及提他为代表候选人的集体和社会组织报告自己的工作和苏维埃的工作。辜负选民信任的代表,根据多数选民的决定,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式得随时召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七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原选举单位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式罢免本单位选出的代表。”第一百零二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社会主义宪法》第七条:“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议员同选民保持密切联系,并对选民负责。议员失职时选举他的选民可随时予以罢免。”
越南社会主义共和国宪法》第六条:“人民通过国会、各级人民议会行使自己当家做主的权利,国会和地方各级人民议会是代表机关,代表人民的意志和愿望,由人民选举并对人民负责。国会、地方各级人民议会和其他国家机关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进行活动。”第七条:“ 国会代表、地方各级人民议会代表的选举按普通、平等、直接和秘密投票的原则进行。当国会代表或各级人民议会代表失去人民的信任时,国会或各级人民议会及选民可将其罢免。”
其他不论过去或现在同样是共产国家的宪法也有类似规定。

注释

  1. ^ 过去立法委员因应任务型国民大会修正相关法律时,直接援引民法上“法定委任”的概念。
  2. ^ 烏克蘭 - 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全球資訊網. [2013-09-2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9-27). 
  3. ^ 乌克兰政团特殊之处,是包含选前“选举同盟”(俄语:избирательный блок)、选后“政党结盟”,执政或在野阵营不像其他国家为自由分合,一旦结成就受其拘束。
  4. ^ 联合国国际人权文书2012:哈萨克斯坦[1]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英文)[2]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简体中文)
  5. ^ 日本政党比例选出的国会议员也有类似条款,但由于人数占全体名额比例不高,仍被视为自由委任
  6. ^ 修宪前夕我们对宪政体制与权力之争的看法PDF. 1992-03-08.
  7. ^ 《國民大會職權行使法》(法條或修正沿革) - 立法院法律系統. [2013-10-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05-08-16). 

相关条目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