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

依《戒嚴時期不當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補償條例》所設立的基金會

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基金会是依《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所设立的基金会,主要办理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之受裁判者之处理认定,和补偿或救济等事宜。该基金会于1998年12月成立,至2014年9月解散。

历史

台湾于1949年至1987年间实施戒严,期间发生许多以“叛乱案”及“匪谍案”为名的政治案件。为办理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之受裁判者之处理认定,和补偿或救济等事宜,立法院于1998年5月三读通过《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同年6月17日总统公布,并于12月17日施行。行政院依此条例,于12月17日设立补偿基金会,处理戒严时期人民因触犯内乱罪、外患罪或《戡乱时期检肃匪谍条例》,经判决有罪确定或裁判交付感化教育的相关受裁判者或家属申请补偿业务。

由于《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历经2000年、2002年、和2006年三次修订,补偿基金会至2014年9月解散,设立近16年。2014年12月,将相关补偿申请卷宗与文书档案,包含补偿申请卷宗、基金会业务文件、调查史料影本、基金会出版品等纸本,移转予国家人权博物馆典藏。[1]:12-24

组织概况

依《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补偿条例》规定,基金会设立董事会,董、监事任期2年,连聘得连任。

董事:由学者专家、社会公正人士、法官、政府代表、受裁判者或家属代表(依法不得少于董事总额四分之一)所组成,董事共计13人。董事会以每月开会一次为原则,但董事长认为有必要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则加开临时会。

董事会职权包含:1.经费之筹集、管理及运用。2.受裁判者之认定。3.补偿金核发标准及核发程序之拟定。4.申请补偿金案件之审核。5.内部组织之订定及管理。6.执行其他事项。

董事长综理会务,对外代表基金会,由董事互选之。历任董事长分别为陈建民(1998年12月17日任)、蔡清彦(2000年6月19日任)、林政则(2010年12月7日任)。

董事长之下设置执行长一人,承董事长命令综理业务,先后由周成瑜(1999年4月1日任)、倪子修(2001年1月1日任)担任执行长。并于其下设置法律处、企划处、行政处、会计室四个单位推行业务。

监事:负责稽核基金与存款、监督财务状况及查核决算表册等事宜,监事计有3人,由财政部、主计处、审计部各派代表担任。[1]:25

基金会职权:

1.给付补偿金。

2.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之教材或著作之补助。

3.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有关调查、考证活动之补助。

4.举办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件之纪念及学术等活动。

5.其他有助平反戒严时期不当叛乱暨匪谍审判案之受裁判者名誉,促进台湾社会民主发展之用途。[1]:26

参考文献

  1. ^ 1.0 1.1 1.2 倪子修总编辑. 《補償基金會十五週年成果紀念專輯1998-2014》. 台北: 戒严时期补偿基金会.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