扣还继承法中,数继承人共同继承遗产时,被继承人对继承人有债权时的处理方式。另外,若是被继承人对继承人负有债务时之处理方式,则称为扣偿

方式

  • 当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生前负有债务扣还),此时此债权因继承而为全体继承人所准共有,不发生混同效力而消灭。此时应自该负债继承人之应继分中扣还之:
  1. 将债务之数额加入现存遗产中。
  2. 算出应继财产总额后,以此总额计算各继承人所得之应继分。
  3. 于该负债继承人之应继分中扣除债务之数额,即为其所能继承的具体数额。

例如,甲(被继承人)丧妻,有三子乙、丙、丁,现存遗产300万元,无债务。乙对甲负债30万元,甲死亡。此时:

  1. 甲现存之遗产加上乙之债务数额等于330万,即为应继财产。(300+30=330)
  2. 以应继财产330万算出每人应继分为110万。(330/3=110)
  3. 乙之应继分扣除所负债务数额后即为具体所得之数额80万。(110-30=80)
  • 当被继承人生前对继承人负有债务时扣偿):
  1. 将债务之数额自遗产数额中扣除。
  2. 以扣除后之应继财产数额计算各继承人之应继分。
  3. 最后将应继分加上债务数额即为该拥有债权之继承人具体所得之数额。

例如:甲(被继承人)丧妻,有三子乙、丙、丁,现存遗产300万元,另对乙负债30万元,甲死亡。此时:

  1. 现存遗产扣除对乙之负债算出应继财产为270万元。(300-30=270)
  2. 以应继财产270万算出乙之应继分为90万元。(270/3=90)
  3. 应继分加上债务数额120万即为乙具体应得之数额。(90+30=120)

台湾

扣还规定在民法第117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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