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国桢
李国桢(?—?),中华民国政治人物,中国国民党籍,曾任南投县县长。
李国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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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民国(台湾)政治人士 | |
个人资料 | |
性别 | 男 |
出生 | 待查 |
籍贯 | 台湾省南投县 |
政党 | 中国国民党 |
配偶 | 吴美玉 |
学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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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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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图片链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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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届南投县长当选人李国桢 |
李国桢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法学部。中华民国接收台湾后,李国桢出任台中县大屯区区长,南投县设县后,转任县政府自治指导员、民政局长。并当选第一届南投县民选县长,1954年连任。
奉命不上诉事件
1955年,台湾省政府决定由台北疏迁至南投属营盘口一带。李国桢为配合省府疏迁事务,成立“协助省府疏迁委员会”,李氏出任主任委员。1956年2月,省府播款南投县政府疏迁工程费251万馀元,地政科长何西蹴存入银行升息,取得利息一万一千八十元,何西蹴与李国桢。为此遭检举触犯图利罪。何西蹴并假藉农民活动,请求县长批准变更地目,收红包一万二千元,送李国桢三千五百元。何西蹴并在疏迁费中,挪用五万元,经查获后移送台中地检处侦办。[1]
1958年,台湾台中地检处检察官黄向坚侦办后起诉,然而法院判决李国桢涉嫌贪污案件被判无罪。黄向坚打算再上诉,竟遭到台中地方法院首席检察官延宪谅退回,延宪谅更在5月29日批示“奉令不上诉(五、廿九)”,经媒体批露后引起全台轩然大波。
1964年4月20日,经台中高分院二审判决,李国桢判刑六个月,何西蹴处刑一年。[1]
经历
注释
外部链接
中华民国政府职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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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县政府 | ||
首任 | 南投县县长 第一、二届 1951年6月1日-1957年6月2日 |
继任: 洪樵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