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
荣誉(英语:Honor),又称荣光、荣耀、光荣、名誉,指的是一个人在学校或社会上所获得的评价,直接关系到一个人的社会地位、信誉、信用。在传统社会中,是否拥有荣誉的可能会被武断的用来评断一个人是否为诚实、尊重、正直或公正的。
荣誉也是个人与社会之间的一种“纽带”,政府通常会鼓励这种俱有社会正面意义、教育意义以及善良品质的人物,并将他们的故事广泛传播,以达到教化其他人的目的。这在西方的语境下,荣誉包括高效的执行力、勇敢、不怕强权、骑士精神、诚实和富有同情心。而在其它文化中,荣誉是一个非常抽象的概念,表现为一种“让人感知到尊敬”的情感,这种情感对有荣誉者的个人、家庭、学校、团体或国家有正面加强作用,也会让有荣誉者的自我评价良好。因此,荣誉没有统一的定义,每个社会都会因为其中居民的道德标准、和谐程度、相爱程度、对尊严的感受力等条件而产生不同的荣誉定义。
以西方人的视角来说,塞缪尔·约翰逊(Samuel Johnson)在他写的《英语词典》(A Dictionary of the English Language, 1755)一书中明确将荣誉定义为多个都被描述的句子。其中的第一个是“高贵的灵魂、宽宏大量,以及对卑鄙的蔑视”。这种荣誉来自于被赋予它的人所感知的美德行为和个人诚信。另一方面,约翰逊也将荣誉定义为“与声誉、名望有一定重合的模糊概念”,有荣誉的人比没有的人更加容易获得“特权”,在学校、政府机关、公司的考核中,有荣誉的人也能获得“优先享受权”。不过这种“特权型的荣誉”在道德水平发展较高的社会中会被严厉禁止,因为这是假的荣誉,甚至已经违背了荣誉的初衷,成为了一种“显示其权力高于他人”的恶性循环。
最后,传统的女性荣誉可能会和“贞洁”相关,而在基督教或一夫一妻制中的已婚男女的荣誉也会和“忠诚”相关。反对者则认为,“荣誉”或“贞洁”应该更多的充当一种“嘉奖型的虚位称号”,而非一种用在表扬、谴责或束缚他人上的话术。
社会背景
荣誉作为一种普遍存在行为准则,管束了一个人在社会群体中的地位。Margaret Visser观察到,在典型的以荣誉为基础的西方式社会中,“一个人就是他或她在其他人眼中的样子,他们可以达到知行合一、完全诚实”[1]。
而在非西方国家中,甚至连“荣誉是什么”本身都没有文字记录,所有的荣誉都是统治者赐予的。统治者们可以随意裁定一个人是否俱备荣誉,没有荣誉的人则可能为了得到荣誉而对统治者施尽谄媚,但这本身就是“极其不荣誉的”。这种统治者给的荣誉的特点是“不明确的、不客观的”,更多的被视为“面子”的同义词,是一种方便独裁体制展开道德绑架的统治招术。
一般来说,人们是有能力分辨“荣誉”与“尊严”之不同的。华兹华斯认为,这两者均可以通过个人良心来评判[2],即使这个良心会些许的违反社区内的共识。而“面子”则和良心无关,属于东方主义社会学之中的概念。
在欧洲中世纪的早期,领主或女士的荣誉是他或她拥有的一组庄园。这个词最初用于表示“这个人有比一般人更高的地位、更多的财产[3]。”一个人说“我的荣誉”时,不仅是对他或她地位的肯定,而且这句话背后的富含著更多真实又可贵的“道德感”,例如“我愿意以我的财产和地位作为抵押,保证XXX的清白”。
荣誉的重要性在现代欧美似乎已经下降了很多; 在个人背景下,欧美的“良心”一词已经能完全取代它[4]。而“法治精神”(以及其中定义的权利和义务)则取代大部份上流社会的人的“荣誉感”,“良心”和“法治精神”在现代社会背景下已经能接管大部份“传统荣誉”所为社会贡献的功能。
流行的刻板印象会让它在更受传统束缚的文化(例如普什图、意大利南部、波兰、波斯、土耳其、阿拉伯、伊比利亚)中以类似于东方主义的感知更明确地生存. 关注土地使用和土地所有权的封建或其他农业社会可能比当代工业社会更倾向于“尊重”。请注意,坎特伯雷的圣安瑟伦(约 1033 – 1109 年)在Cur Deus Homo中将荣誉的概念从他自己的封建社会扩展到假定上帝的荣誉[5]。
强调荣誉的重要性存在于军队等传统机构(现役军官可以举行荣誉法庭)和具有军事精神的组织中,例如童军组织(也有“荣誉法庭”[6])。
从历史上看,性方面的荣誉经常与忠诚相关:维护“荣誉”主要等同于保持单身的童贞和其馀人口的排他性一夫一妻制。这种荣誉的进一步概念在不同文化之间差异很大。一些文化认为,如果个人通过违背家庭意愿结婚“玷污了家庭的荣誉”,而通常出于拒绝参加包办婚姻、发生婚外性行为等原因,则对自己家庭成员(主要是女性)的名誉杀害是正当的, 著装不当, 或从事同性恋关系甚至成为强奸的受害者. 西方观察家普遍将这些荣誉谋杀视为男性利用荣誉文化控制女性性行为的一种方式[7]。
剥皮工、刽子手、掘墓人、牧羊人、理发师、磨坊主、亚麻织工、阉猪工、厕所清洁工和法警及其家人,在18~19世纪世纪的德国社会中会被视为没有荣誉的人,即“不光彩的人”(Unehrliche leute)[8]。
法律及文化差异
个人荣誉
许多社会学家和人类学家将欧美的荣誉文化与法律文化视为同一内核的不同表现模式。法律文化具有所有社会成员都必须遵守的法律体系,并对违法者进行惩罚。这需要一个具有制定和执行法律所需结构的社会。法律文化融合了社会契约:社会成员放弃某些方面的自由来保护自己和对伤害进行报复,因为社会将逮捕和惩罚违法者。
政府执法的另一种选择是社区或个人执行社会规范。
荣誉发挥作用的一种方式是作为声誉的主要因素。在一个没有法院会授权使用武力来保证合同执行的制度中,荣誉的声誉对于促进交易伙伴之间的信任是非常有价值的。不履行协议可能会在经济上造成毁灭性的后果,因为所有未来的潜在交易伙伴可能不再相信该方不会说谎、偷窃他们的金钱或物品、不偿还债务、虐待他们结婚的孩子、与其他人生孩子、遗弃他们的孩子,或未能在需要时提供援助。一个不光彩的人可能会被社区回避,以此作为惩罚不良行为并激励他人维护名誉的一种方式。
如果一个人的荣誉受到质疑,那么反驳任何不实诽谤就很重要了。在某些文化中,决斗的做法是作为一种坚定地解决此类争端的手段而出现的,尽管是通过武力或技巧的身体优势而不是通过对证据和事实的客观考虑。
荣誉也可以意味著执行某些行为的责任,例如供养和管教自己的孩子,在战争期间服兵役,为当地的集体项目做出贡献,例如建设基础设施,或者对直接伤害的行为进行报复以进行报复 。
家族荣誉
个人荣誉的概念可以扩展到家庭荣誉,这从两个方面加强了遵守社会规范的动机。首先,不光彩行为的后果(例如自杀或导致死亡的抢劫未遂)比肇事者活得更久,并对他们可能关心的家庭成员产生负面影响。其次,当一名家庭成员行为不端时,其他家庭成员有能力并有动力强烈执行社区规范[9]。
在强大的荣誉文化中,那些不顺从的人可能会被迫或在压力下顺从,而违背者会受到身体或心理上的惩罚。暴力的使用在其性质上可能是集体性的,许多亲属一起行动。[9]最极端的惩罚形式是名誉杀人。家庭层面的决斗和报复会导致持续的世仇。
以荣誉为基础的文化也被称为荣誉-耻辱文化,与内疚-羞耻-恐惧文化谱系中的内疚文化形成对比。
家庭型的荣誉文化通常属于保守主义,不俱备进步思想,它编码了前现代的传统家庭价值观和责任。在某些情况下,这些价值观与后性革命和平等社会的价值观发生冲突。再加上禁止治安维持治安或个人伸张正义,法律文化有时认为荣誉文化中的做法是不道德的或违反人权的法律概念[10][11][12]。
参见
参考资料
- ^ Doris, Jim. A conversation with Margaret Visser: diagnosing that feeling of helplessness. Catholic New Times. 2003-01-05 [2011-03-10].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3-08-24).
- ^ "...dignity abides with him alone / Who, in the silent hour of inward thought, / Can still suspect, and still revere himself...." William Wordsworth, "Yew Tree" http://www.bartleby.com/145/ww119.html (页面存档备份,存于互联网档案馆).
- ^ A Dictionary of Medieval Terms and Phrases, Christopher Corédon, 2004, D.S. Brewer, Cambridge, ISBN 1-84384-023-5
- ^ Ignatieff, Michael. The Warrior's Honour: Ethnic War and the Modern Conscience. New York, New York: Henry Holt and Co. 1997: paraphrased from whole book.
- ^
Lindberg, Carter. A Brief History of Christianity. Blackwell Brief Histories of Religion. John Wiley & Sons. 2009: 79–80 [2012-12-30]. ISBN 9781405148870.
Anselm's understanding of sin posits that sin is an objective deprivation of the honour that belongs to God. The decisive concept of the honour of God reflects Anselm's feudal social world. To deprive a person of his or her honour was a fundamental crime against the social order. Furthermore, such an offence is proportionately magnified according to the status of the person in the hierarchical order [...]
- ^
Baden-Powell, Robert. Scouting For Boys: A Handbook for Instruction in Good Citizenship Through Woodcraft. Kreactiva Editorial. 2014 [2015-03-06].
The Court of Honour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the Patrol System. It is a standing committee which settles the affairs of the troop.
- ^ Honour killings of girls and women. Amnesty International library (Amnesty International). 1999-08-31 [2013-12-03].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4-10-28).
- ^ Defiled Trades and Social Outcasts – Honor and Ritual Pollution in Early Modern Germany 互联网档案馆的存档,存档日期3 October 2013.,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0
- ^ Kollektivistiska strukturer | Hedersförtryck.se. County administrative board of Ostrogothia (Länsstyrelsen Östergötland). [2017-1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15 November 2017) (瑞典语).
- ^ Honor Cultures and Violence – Criminology – Oxford Bibliographies – obo. [2017-1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2-07-06).
- ^ Nyheter, SVT. Polisens utredare utbildades om hederskulturer. SVT Nyheter. [2017-1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01) (瑞典语).
- ^ Qiblawi, Tamara. Activists demand end to marriage rape laws. CNN. [2017-11-15].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3-03-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