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国子监管理监事大臣列表

国子监管理监事大臣一人。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1],初有蒙古祭酒,顺治十七年三月裁[2]

国子监管理监事大臣

姓名 籍贯 出身 任职时间 备注
和硕康亲王崇安 雍正三年兼管
多罗果郡王允礼 雍正三年兼管
杨名时 江南江阴人 辛未进士 乾隆元年以尚书兼管
孙嘉淦 山西兴县人 癸巳进士 乾隆元年以尚书兼管
赵国麟 山东泰安人 己丑进士 乾隆三年以大学士兼管
刘吴龙 江西南昌人 癸卯进士 乾隆六年以尚书兼管
宗室德沛 满洲镶蓝旗人 乾隆十一年以侍郎兼管
鄂容安 满洲镶蓝旗人 癸丑进士 乾隆十三年以侍郎兼管
观保 满洲正白旗人 丁巳进士 乾隆十四年以内阁学士兼管
德保 满洲正白旗人 丁巳进士 乾隆三十年以侍郎兼管
悟勒穆济 蒙古镶红旗人 乾隆三十年以内阁学士兼管
陆宗楷 浙江仁和人 癸卯进士 乾隆三十一年以侍郎兼管
蔡新 福建漳浦人 丙辰进士 乾隆三十四年以尚书兼管
刘墉 山东诸城人 辛未进士 乾隆四十八年以尚书兼署
蔡新 乾隆四十八年仍以大学士兼管
刘墉 乾隆五十年以尚书兼管
彭元瑞 江西南昌人 丁丑进士 乾隆五十四年以尚书兼管
刘墉 乾隆五十六年再以尚书兼管

注释

  1. ^ “国子监管理监事大臣一人。满、汉大学士、尚书、侍郎内特简。祭酒,从四品。初制满员三品。顺治十六年俱定从四品。满、汉各一人。司业,正六品。满、蒙、汉各一人。其属:绳愆厅监丞,初制,满员五品,汉员八品。后并改正七品。博士厅博士,从七品。初制,汉员八品。乾隆元年改同满员。典簿厅典簿,从八品。俱满、汉各一人。典籍厅典籍,从九品。汉一人。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崇志、广业六堂:助教,初制,从八品。乾隆元年升从七品。学正,学录,率性、修道、诚心、正义四堂曰学正,崇志、广业二堂曰学录。初制,学正正九品,学录从九品。乾隆元年并陞正八品。各一人。八旗官学助教,俱满洲二人,蒙古一人。教习,俱满洲一人,蒙古二人,汉四人。恩、拔、副、优贡生内选充。笔帖式,满洲四人,蒙古、汉军各二人。祭酒、司业掌成均之法。凡国子及俊选以时都授,课第优劣。岁仲春、秋上丁,释奠,释菜,综典礼仪。天子临雍,执经进讲,率诸生圜桥观听。新进士释褐,坐彝伦堂行拜谒簪花礼。监丞掌颁规制,稽勤惰,均廪饩,核支销,并书八旗教习功过。博士掌分经教授,考校程文,偕助教、学正、学录经理南学事宜。典簿掌章奏文移。典籍掌书籍碑版。其兼领者:算法馆,汉助教二人,特简满洲文臣一人管理。俄罗斯馆,满、汉助教各一人。琉球学,汉教习一人。肄业贡生选充。后俱省。又档子房,钱粮处,俱派厅员司其事。初,顺治元年,定满、汉祭酒各一人,兼太常寺少卿衔。满洲司业二人,乾隆十三年省一人。蒙、汉各一人,兼太常寺寺丞衔。后停兼衔。满、汉监丞、典簿俱各一人,汉博士三人。十年省一人。康熙五十二年省一人。建八旗官学,置满洲助教十有六人,康熙五十七年省四人。雍正三年复故。蒙古八人。十八年省四人。雍正三年复故。分设六堂,置满、汉助教,十五年省六人。康熙五十七年省四人。雍正三年复增四人。学正,康熙三十八年省一人。五十二年省二人。各十有二人;学录六人,十五年省四人。典籍一人。隶礼部。十五年复故。十八年,置满洲博士一人。康熙二年,复隶礼部。十年,仍归本监。雍正元年,诏监丞等官停用捐纳。明年,特简大臣管监事。九年,建南学。在学肄业者为南学,在外肄业赴学考试者为北学。高宗莅治,向用儒术,以大学士赵国麟、尚书杨时、孙嘉淦领太学事,官献瑶、庄亨阳辈综领六堂,世号“四贤五君子”。乾隆四十八年,建辟雍于集贤门,国学规制斯为隆备。道光三年,以成均风励中外,诏监臣无旷厥职。光绪三十三年,省入学部。嗣以文庙、辟雍典礼隆重,特置国子丞以次各官,分治其事。初制,诏各省选诸生文行兼优者,与乡试副榜贡生,入监肄业。圣祖初政,给事中晏楚澜疏停乡试副榜贡生,遂不复举。康熙五年,徐元文为祭酒,始请学政间岁一举优生,乡试仍取副榜,自是为恒制。光绪间,并推广举人入监,时风稍振。未几科举废,此制替已”。《清史稿》卷一百十五志九十职官二国子监
  2. ^ “自顺治元年以来,参诸各家记录,其人多可指数,故所叙次较备。至满洲、蒙古设置,详于康熙年以后,顺治间因革损益,则无纂述。恭阅世祖章皇帝实录,顺治元年十一月,设满洲司业一员,助敎二员。十五年五月,升司业图尔哈图为祭酒,以前未见满洲祭酒也。十六年,吏部定以太常寺少卿管满洲祭酒事,太常寺寺丞管满洲司业事,是前此未有成例也。十七年三月,裁国子监蒙古祭酒、司业,增设满洲监丞。蒙古祭酒、司业设于何年,又不可考。七月,以通政司知事白成格、户部主事华善俱为国子监司业,是又不专用太常寺官矣。国子监志及旧碑,满洲司业有白清额、花善名。白清额无历任之年,花善则在康熙二十三年,亦未可为据。会典职官表二书所载皆今制,惟王新城尚书征引稍备,又与此多有不同。嗟乎!百馀年来,遗文旧事,难于稽核如此。谨录所闻知,以俟博洽之士正定焉”。《陶庐杂录》卷二